学生在工学结合顶岗实习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问题的项目研究


  第一组 我们的问题
  第一组学生成员:许瑞瑞、朱芳芳、王娟、孙静、卞卡。
  我们是提出问题组,我们研究的问题是五年制高职学生在顶岗实习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的问题。顶岗实习是学生将所学理论与实际操作相结合、加强岗位技能锻炼与实践的重要手段,也是学生完成学业、顺利走向工作岗位的重要环节。有效地保证顶岗实习质量,同时保障实习生在校外顶岗实习岗位中的人身安全,关系到每个实习生的切身利益。近年来,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全面开展课程改革、推进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在南京工程高等职业学校开展五年制高职学生工学结合实践过程中,结合五年制高职公民教育模块教学,我们发现学生在校外顶岗实习岗位中,意外伤害事故屡有发生,实习生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我们通过走访、调查和统计,共发放了调查问卷800份,收回有效调查问卷726份,我们发现:实习生在校外顶岗实习中,有31%的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而在这部分受到伤害的学生中,有29%的学生都未得到相关赔付。
  案例:2009年3月份学校学生费腾在南京某单位实习。在实习过程中,单位安排他去做电焊工作,费腾同学从未做过电焊工作,也未进行相关培训,就被要求立即上岗。几天后,费腾同学发现自己脸上严重灼伤、脱皮,即向实习单位询问医院就诊一事,单位承诺医药费可报销。但当费腾同学拿着医药单据去报销时,单位并未给费腾报销。
  发生在费腾同学身上的事并不是特例。经过走访有关部门,我们了解到:学生如在校外实习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学校、用人单位都很为难,结果往往是:学生的问题得不到妥善解决,实习生的权益不能得到保障。争论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学校认为:学生离校在用人单位实习期间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应该由用人单位负责。
  在实习活动中,学生经学校安排到实习单位实习,其本身已经离开了学校,主要的安全保障义务已转归实习单位承担,只要学校在选择实习单位、派遣实习生及履行实习生一般的教育、管理职责等方面没有过错,则学校对实习期间实习生遭受的人身伤害事故不应承担责任,尤其是实习生自己(或其家长)直接联系实习单位并与实习单位形成实习合同关系时,学校更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实习单位认为:实习生仍是学生身份,并非正式职工,本单位不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实习生仍是学生,并不是单位的正式职工,不可能享有单位正式职工的待遇。实习只意味着企业给那些即将参加工作的学生提供一个锻炼学习的机会,双方并无应聘和聘用关系,不享有权利,也不承担义务。
  (3)实习生面对就业压力,担心失去实习锻炼机会,不敢主动向用人单位提出维权要求。
  现在就业竞争激烈,并且很多单位都不愿意接受实习生,如果我们再向实习单位提要求,可能连实习的机会都没有。因此,学生如在实习过程中受了点小伤,一般都是自己去医院看看就算了。
  (4)有关部门认为: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处理无法可依。
  劳动部门认为:由于法律没有明确将实习生纳入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范围,因此在处理此事时得不到法律授权,十分为难。
  教育部门认为:如果让学校承担责任,因学校的财力、人力有限,恐怕无法负担。另外,学生在实习期间主要由用人单位直接管理,让学校担责也不太合理。
  保险公司认为:近年来各相关部门集资、集力,先后推出了学校医疗险、学生意外保险、校方责任险,以及让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多种方式来保障学生的利益,但目前学生自身并没有很强的保险意识。
  第二组 现有政策
  第二组学生成员:江晓莉、马艳、王亚玲、赵波、徐蒙蒙。
  我们是政策分析组,针对以上问题,我们收集资料、查找了相关政策。现有政策共有三大部分:即行政性规定、民法规定、地方性法规。
  政策一:《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1)《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学生在教学、实习过程与日常生活中,因学校或有关单位责任发生死亡、重伤或残疾,由学校或有关单位承担责任,做好处理及善后工作。在教学,实习过程与日常生活中,学生因不遵守纪律或不按要求活动而发生意外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
  (2)《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优点:上述两个文件是教育部门专门针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体现了国家对学生安全的重视。
  缺点:第一,这些规定对学校的责任只是原则性限制,对实习单位不具备法律约束力,所以操作难度较大。第二,这两部文件的性质是政府规章,在行政诉讼程序阶段只能作为参考,而不能作为法律依据。
  政策二:《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和《南京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1)《劳动法》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2)《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南京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29条规定:“家庭(个人)雇佣的人员、到单位实习期间的在校生、离退休仍在工作的人员不属于工伤保险调整范围。”
  优点:劳动者因工受伤后,医疗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由企业或工伤保险支付,很好地维护了劳动者的权益。
  缺点:学生的劳动者地位不明确,学生在实习期间因工受伤,没有明确的处理办法。
  政策三:《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优点:目前在校实习生的人身损害,是按一般侵权损害纠纷处理,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实习生的权益。
  缺点:按一般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来处理,相比于《劳动法》及《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不利于保护受害学生的人身赔偿请求权。第一,必须符合侵权的构成要件,学生才有可能得到赔偿;第二,实习生对实习单位来说,属于弱势群体,举证难度大;第三,学生打官司,对即将走上就业岗位的自己将会带来更大的精神压力。
  政策四:《江苏省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江苏省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十条:符合高校管理规定的学生实习……大学生需在高校所在地之外住院的,可选择居住地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部分,由大学生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
  优点:该办法很好地解决了在校大学生的一般就医问题。
  缺点:实习生因工作问题而发生的严重伤害如致残等,将导致学生将来的工作、生活都受到影响,医疗保险对此也无能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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