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未成年工维权难


  摘 要 中国是一个礼仪之邦,“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法律最初来源于道德,所以,在中国的诸多法律中也渗透着这样的思想。一部《未成年人保护法》让我们对未成年人的权利和维权问题投入了更多的关注,然而在今天的中国,又一批新的人群以我们意想不到的速度在增长壮大,他们的权利随时面临着受到侵害的危险,社会经验不足的他们,面对侵权,又会做出什么反应?又能怎样维护自己的权利?社会和法律给予了他们怎样的特殊保护?这都是值得社会大众所关注的。关注16岁至18岁的未成年工维权问题,不仅是一种社会责任,更是中国在保护人权问题上迈出的又一重要步伐。
  关键词 未成年工 特殊保护 维权
  作者简介:龚薪晔,华东政法大学2010级国际法本科生,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
  中图分类号:D92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1-159-02
  一、未成年工的概念
  《劳动法》第58条第二款规定“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其法律含义是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是允许被录用的劳动主体。未成年工与童工不同,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从事个体劳动的未成年人。我国《劳动法》第15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由此可以看出未成年工是我国劳动者一部分,而童工并不具备作为一个完全的劳动者的条件。因此,未成年工的出现与合法化并不意味着中国没有保护人权,相反,这是适应时代和发展的需要,对未成年工的一种特殊保护。我们都知道,中国仍然实行9年义务教育,也就意味着有相当一部分人群初中毕业后就面临择业就业的问题,而此时的他们尚不成年,为了解决这部分人的就业问题,保障社会稳定,未成年工的合法化就理所当然地成为了最好的解决办法。但由于他们属于未成年人,考虑到他们的生理心理尚处生长发育阶段,如果只是将他们笼统的归到《劳动法》的保护范畴内,对这些未成年工的成长发育会有不利影响,所以,法律必须做出一定的规定将未成年工和普通成年劳动者加以区分,来巩固允许未成年工合法化的最初目的。
  二、法律对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在我国,对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具体体现在国际法和国内法两方面上。在国际法意义上,体现为批准了《儿童夜班工作公约(工业)》、《最低年龄公约(扒炭工和司炉工)》、《受雇于海上工作的儿童及未成年人的强制体格检查公约》、《最低年龄公约(工业)(修订)》、《最低年龄公约》、《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等公约;在国内法上,则是以《宪法》为依托,以《劳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为主体,形成了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法律体系。在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法律体系中,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包括了最低就业年龄、禁忌劳动范围、健康检查制度、登记制度以及职业安全卫生教育等多个方面。下面,我们就以从我国一些具体的法律条文中来看看法律对未成年工的保护。
  (一)劳动法
  我国《劳动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这一条明确了法律应该对未成年工予以特殊保护。第六十四条规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这一条是对未成年工的劳动范围作出规定,但这里的规定并不详细,在《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详细列举了用人单位不得让未成年工从事的工作:(1)《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2)《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3)《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4)《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5)《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6)《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7)《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8)矿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9)森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10)工作场所中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11)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12)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13)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3000米以上的高原作业(不包括世居高原者);(14)连续负重每小时在6次以上并每次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25公斤的作业;(15)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铆钉机、电锤的作业;(16)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率每分钟大于50次的流水作业;(17)锅炉司炉。
  (二)未成年人保护法
  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第四十七条规定:“未成年人已经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再升学的,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他们进行职业教育,为他们创造劳动就业条件。”这体现了未成年工当地政府社会团体等组织对未成年工就业的积极引导义务。但现实生活中很难实现这一点。第六十八条规定:“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本条为非法使童工和未成年工的救济措施。
  (三)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除了明确列举未成年工不得从事的工作,还规定:
  1.单位定期给未成年工做健康检查:“(1)安排工作岗位之前;(2)工作满一年;(3)年满十八周岁,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
  2.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护实行登记制度:“(1)用人单位招收使用未成年工,除符合一般用工要求外,还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劳动行政部门根据《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未成年工登记表》,核发《未成年工登记证》。(2)各级劳动行政部门须按本规定第三、四、五、七条的有关规定,审核体检情况和拟安排的劳动范围。(3)未成年工须持《未成年工登记证》上岗。(4)《未成年工登记证》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推荐访问:未成年 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