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琼崖革命根据地在土地革命中的创举


  [摘 要] 琼崖革命根据地在土地革命战争中,较早地制定了土地法,最早实行没收一切地主土地及公田,给地主家属分配土地,予以生活出路的土地政策,最早提出以乡为单位、以肥瘦为标准、抽多补少、抽肥补瘦的土地分配原则,充分显示了琼崖人民的革命首创精神,使孤岛上的红旗始终不倒。
  [关键词] 琼崖革命根据地 土地革命 创举
  中国民主革命的中心问题是农民问题,农民问题的中心是土地问题。毛泽东同志曾不止一次地强调,在中国,谁解决了土地问题,谁就赢得了农民群众,谁就赢得了中国。琼崖革命根据地,是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创建的最早的革命根据地之一。虽然孤悬海中,远离大陆,但琼崖的土地革命开展时间早,创造性地制定了许多正确的政策、原则,充分显示了琼崖人民的革命首创精神,极大地解放了农村的生产力,激发了广大农民群众的生产和革命的积极性。
  一、比较早地制定了《土地问题临时办法》和《土地分配办法》两个土地法,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土地没收与分配问题
  琼崖革命根据地是全国开展土地革命比较早也比较突出的地区。1927年11月,陵水县农军第二次攻占县城后,12月16日召开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成立了琼崖第一个苏维埃政府,最先宣布没收地主土地,实行土地分配。但是,由于敌人反扑,县苏维埃政府撤出了县城,因而没有颁布土地法。1928年初乐四区农民暴动胜利后,区苏维埃政府召开了农民代表大会,讨论和制定了《乐四区土地问题临时办法》。3月,又制定了《土地分配办法》。《土地问题临时办法》和《土地分配办法》这两个土地法,否定了封建土地所有制,明确了土地没收和分配的对象,正确地规定了对待中农的政策,解决了土地革命中一些至关重要的问题,反映了广大农民对土地的迫切要求。同时,又制定了以乡为单位、按人口平均分配、抽多补少、抽肥补瘦的原则,基本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分配土地的方法,这就较为妥善地解决了农民最迫切的土地问题。为此,琼崖特委曾指出:“现在实行土地革命,当以该区为模范。”并把乐四区分配土地的办法,推广到全琼各苏区,使琼崖出现了第一次土地革命高潮。这两个土地法虽然还存在一些缺陷,却是琼崖党在缺乏实际经验的情况下,勇于探索所取得的丰硕成果,它是我党领导制定的第二部土地法,第一部是1927年11月海丰县工农兵代表大会通过的《没收土地案》,比井冈山革命根据地的《井冈山土地法》、永定溪南区工农兵代表大会通过的《土地法》都要早。更重要的是,琼崖革命根据地制定的上述两个土地法,不仅是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较早的土地法,而且许多政策原则在后来的实践中证明是正确的。
  二、最早实行“没收一切地主土地及公田(如祖尝田等)的政策”,而不是“没收一切土地”
  土地问题的中心是土地没收与分配的政策问题。在没收哪个阶级土地的问题上,中共六大之前,曾出现过右的或“左”的倾向。八七会议主张只没收大、中地主的土地,同时指出不没收小地主的土地;1927年11月召开的临时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则主张“没收一切土地”,出现了“左”的倾向。《乐四区土地问题临时办法》规定:“所有一切地主土地及公田(如祖尝田等)除酌给其家属耕种外、余者收归农会。”琼崖特委基本上遵循了中央所提出的土地革命精神,但又结合了当地实际,反映了农民特别是贫雇农的土地要求,不提“没收一切土地”,而是提“没收一切地主土地及公田”,这就抓住了封建土地所有制中地主和农民的这个主要矛盾,反映了贫雇农的要求。当时的广东省委根据“没收一切土地”的精神,多次指示琼崖特委“由县苏维埃政府没收一切土地重新分配给农民”[1]。琼崖特委根据当时土地占有的实际情况,充分肯定并且在全琼介绍了乐会县四区关于“没收所有一切地主土地及公田”的政策。同时,为了保护自耕农(中农)的利益,明确规定:“所有自耕农原耕之田地,仍暂由耕者耕管。”中国新民主主义的实践证明,琼崖特委提出的政策是正确的,而“没收一切土地”的政策是错误的。因为,“没收一切土地”的后果势必“触犯一切富农甚至中农和少块土地的农民。这就容易混淆土地革命的斗争目标,引起农民的怀疑和不满”,“模糊了农民反对地主的阶级意识,认为土地革命的对象,不但是反对独占土地的地主阶级,还要反对他们自己”[2]。党的六大认识到如实行“没收一切土地”,势必打击到富农以及侵犯一部分中农的利益,明确提出:土地革命运动“主要的敌人是豪绅地主,无产阶级在乡村中的基本力量是贫农,中农是巩固的同盟者”。在资产阶级民主革命阶段,只“没收地主阶级的一切土地”[3]。由此可见,1928年1月,琼崖特委提出的没收“所有一切地主土地及公田”的政策是正确的,是琼崖特委在实践中摸索出来的好经验。
  三、最早提出“以乡为单位”、“以肥瘦为标准”、“抽多补少”、“抽肥补瘦”的分配原则
  没收地主阶级一切土地只是摧毁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的第一步,只有经过重新分配,建立起新的土地关系,才算初步完成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基本任务。琼崖革命根据地在土地革命斗争中,第一次提出了“以乡为单位”“以肥瘦为标准”“抽多补少”和“抽肥补瘦”的分配政策。
  确立了分配土地的区域标准。土地革命斗争初期,中央对土地分配的区域标准没有作统一的规定,各地都不一致,有的根据地以县为单位,有的以区为单位,有的以乡为单位,有的以村为单位,江西永丰有些地方甚至以房为单位。琼崖《乐四区土地分配办法》明确规定:“分配田产以乡为单位,如某乡田产不敷分配者,由区政府从田产剩余之乡拨补之。”以县、区为单位的规模都过大,基本上难以进行分配;以村为单位,不会把田往外村分,易为广大农民所接受,但没有大地主的村子,土地过少;只有以乡为单位,既避免了规模过大、难以分配的困难,又可以在小范围内对无地的村进行土地调整。以后各地实践证明,以乡为单位分配土地弊病最少,好处是“分配比较快,可以打破氏族地方封建关系,土地分配比较均匀”[4]P415。虽然井冈山、闽西、海陆丰等一些根据地也曾提出以乡为单位分配土地,但最早提出者当首推琼崖根据地。以后这一分配原则在各革命根据地逐步推广开来。在解放战争时期解放区的土改和新中国成立后的土改中,也都坚持了以乡为单位分配土地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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