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法典之监护制度立法体系构建研究


  摘要:
  我国监护制度的立法体系存在不足,外部立法体系的结构分散,在婚姻家庭法中欠缺监护制度的专门章节;内部立法体系的结构不全、欠缺通则性一般规定、且未成年人监护和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立法体系均不完善。构建中国民法典之监护制度立法体系,其外部立法体系宜采用“总—分”立法模式,将其通则性一般规定置于民法典“总则编”,将未成年人监护与成年人监护制度置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其内部立法体系宜采取“三分法”(监护制度通则+未成年人监护+成年人保护)的立法模式,将未成年人监护区分为父母照护与未成年人的监护和保护,后者又分为意定的与法定的两种类型;将成年人监护改称为成年人保护,分为意定的与法定的两种类型,后者又分为保护、保佐与辅助三个层级的措施,这可能为适当的选择。
  关键词:监护制度;立法体系;立法问题;比较研究;立法构建
  中图分类号:DF51
  文献标志码:ADOI:10.3969/j.issn.1008-4355.2017.02.08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并明确要求编纂民法典。监护制度作为我国民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不容忽视的作用。目前,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民众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要求的提高,我国现行监护制度的缺陷日渐显现。为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与成年障碍者的利益,有必要补充完善我国监护制度并将其纳入正在编纂的民法典之中。
  我们认为,构建我国监护制度的立法体系,应当从两个方面进行考量,一是监护制度的外部体系,即监护制度在民法典中的立法体系,其在民法典的结构中应居于何位置?二是监护制度的内部体系,即监护制度本身的立法体系,其应当由哪些具体制度构成?为补充完善我国监护制度并将其纳入正在编纂的民法典之中,需要对我国现行监护制度立法体系进行研究,从外部体系而言,只有合理地、科学地确定监护制度在民法典中的具体位置,才能更好地发挥其功能作用;就内部体系而言,只有合理地、科学地确定监护制度本身各项具体制度的构成,才能相互衔接,相辅相成,更好地共同发挥监护制度的功能作用。
  一、我国监护制度的立法体系之诸种观点的考察与评析
  2017年3月15日公布的《民法总则》第二章“自然人”第二节“监护”中已对我国监护制度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有利于2020年前出台的《婚姻家庭编》的立法,但限于时间和篇幅,对于该节规定内容的分析研究留待另文进行。
  为推进我国民法典的制定,我国学者已经先后撰写和发表了我国民法典的多份学者建议稿。但对于如何构建我国民法典之监护制度立法体系,从我国学者的诸份民法典建议稿,到我国学者论文中关于民法典监护制度立法体系的论述,可谓是众说纷纭,
  诸学者们的观点仍存在较大分歧。以下我们选取梁慧星教授主持编纂的《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
  参见:梁慧星.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亲属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以下简称为“梁稿”,下文引用该建议稿中监护制度之条文均来自此书。、王利明教授主持编纂的《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
  参见:王利明.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及立法理由(总则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以下简称为“王稿”,下文引用该建议稿中监护制度之条文均来自此书。、徐国栋教授主持编纂的《绿色民法典草案》
  参见:徐国栋.绿色民法典草案[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以下简称为“徐稿”,下文引用该建议稿中监护制度之条文均来自此书。以及部分学者的论文,对其中监护制度的立法体系进行考察与评析。
  (一)我国监护制度的立法体系之诸种观点的考察
  1.梁慧星等学者建议稿的监护制度立法体系
  从该建议稿之监护制度的外部立法体系看,监护制度被集中规定在第六编“亲属”的第七十六章“监护与照顾”中,共计49条。
  从该建议稿之监护制度的内部立法体系看,包括未成年人监护与成年人照顾。该建议稿监护制度的内部立法体系采用的是“两分法”的立法模式,即将监护制度分为未成年人监护和成年人照顾制度。其没有设立专章或专节规定监护制度通则性一般规定,而是将通则性一般规定与具体制度合并在一起规定;该建议稿将未成年人监护分为意定的与法定的两种类型,虽然在第六编“亲属”的第七十三章“父母子女”中设置了“父母照顾权”的内容,但使用的仍然是广义的监护概念,其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仍然包括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和非父母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其成年人监护的名称修改为成年人的照顾和辅助,分为意定的与法定的两种类型,并根据被监护的成年人行为能力的不同,其措施有照顾和辅助二个层级的划分。
  2.王利明等学者建议稿的监护制度立法体系
  从该建议稿之监护制度的外部立法体系看,监护制度被集中规定在第一编“总则”的第二章“自然人”之第二节“监护”中,共计15条。
  从该建议稿之监护制度的内部立法体看,包括未成年人监护和精神病人的监护制度。其监护制度的内部立法体系采用的是“一分法”的立法模式,即将监护制度通则性一般规定、未成年人监护和精神病人监护的内容合并在一起加以规定,既没有设立专门的章节对上述三部分的内容分别加以规定,也没有设立专门的章节对监护制度通则性一般规定加以规定,而是将通则性一般规定与具体制度内容合并在一起加以规定;其未成年人监护分为意定的与法定的两种类型,包括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和非父母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即使用的亦是广义的监护概念;其成年人监护分为意定的与法定的两种类型,是对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监护,即仍然沿用的我国现行《民法通则》的立法体系模式,对成年人监护的名称未做修改,对成年人监护制度的措施亦未进行层级划分。
  3.徐国栋等学者建议稿的监护制度立法体系
  從该建议稿之监护制度的外部立法体系看,监护制度被规定于第一编“人身关系法”第一分编“自然人法”的第二题“市民社会的自维护”之第一章“对无行为能力人的保护”,以及第一编“人身关系法”第三分编“婚姻家庭法”的第三题“亲属法”之第二章“亲子关系”的第六节“亲权”中,共计29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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