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婚前财产公证制度


  摘要由于离婚案例多数是以财产为纠纷,那么婚前财产公证制度就显得特别重要,同时也受到了夫妻双方的重视,也体现了现代婚姻的价值方向,所以本文浅析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利与弊,不断完善我国的婚前财产公证制度。
  关键词婚前财产 公证 约定
  作者简介:原巍,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2009级民商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6-053-01
  
  一、婚前财产公证制度具体内容诠释
  (一)婚前财产公证的概念
  婚前财产公证是指将要结婚的男女双方自愿的对各自婚前财产和债务及权利等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要求给予证明的活动。它要求夫妻双方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意思表示真实,约定的内容不违法法律和社会公益。
  (二)婚前财产公证在我国的现状
  婚前财产公证制度之所以产生无非是因为男女双方财产的悬殊较大,或者是再婚者比较多,婚姻关系的不稳定,法律意思增加等等。但是,我国婚前财产公证还是不够完善的,与国外相比,还是处于萌芽状态,新《婚姻法》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这才使得婚前财产公证进入大家的视野,之前根本没有这样的法律意识。同时我国家庭观念,婚姻观念较为传统,对婚前财产公证有事碍于面子问题,或者是感情问题,对婚前公证的法律意识等制约因素,使得我国婚前财产公证制度发展比较慢。
  二、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利弊分析
  (一)婚前财产制度的积极意义
  1.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利益
  很多人认为对婚姻前财产公证是对婚姻的理性选择,因为现实社会诱惑较多,这样能够约束夫妻当事人,使得夫妻二人对财产关系明确,对家庭生活,婚姻生活负责。如果日后发生纠纷,能够理性对待财产问题,维护家庭稳定,对夫妻当事人有约束力。
  2.减少财产纠纷,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成本
  婚姻纠纷中较多的为财产纠纷,如今家庭财产收入的多元化,使得法律对夫妻财产的规定有一定的滞后性。如果对婚前财产进行公证,不仅能够解决滞后性方面,还能使得在离婚中,减少了财产纠纷,减小了离婚成本,在诉讼中,拿出一纸公证,极大的节约了司法成本,提高了效率。
  3.明确债权债务,保障个人财产
  我们知道,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了维持双方的共同生活,或者双方共同经营引起的债务,双方应该用夫妻财产共同偿还。这使得婚前的财产与存续期间的债务有了界限,明确债务界限。因为现实生活中夫妻一方假借经营恶意骗财等,司法实践就会出现调查困难,这样不利益维护另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所以出现了婚前财产公证,能够给婚姻当事人权益最大保障。
  (二)婚前财产制度的弊端分析
  1.有损夫妻双方情感,使婚姻关系财产化
  由于受到我国传统文化的影响,使得我国婚前财产公证制度实行起来比较困难,不少人认为如果进行婚前财产公证是对彼此之间的感情不信任,有损夫妻双方的感情,同时过于强调财产,使得美好的情感变得金钱化,不符合社会和谐的音符,让婚姻变得现实。
  2.不利于保护特殊人群的利益,不能保证公平
  现实社会中,有些人婚前就有身体缺陷,财产收入有限,或者也有一部分女性婚前没有个人财产,或者收入较少,如果男方采取婚前公证,如果以后发生婚变,女方只能要求存续期间的财产平分,这样是不利于女方及其孩子的,一味的强调婚前财产公证是对他们不公平的。
  3.保障范围有限,具有局限性
  婚前财产公证一般是地位悬殊比较大的人才产生,在一般人的家庭中,并没有这样的观念,在发达的地区比较盛行,在西部等落后地区却很少见,这显然婚前财产公证只是保护了少数家庭,普及范围小。同时大多数只是保护一些有形的财产,比如不动产等,但是对于一些无形的财产往往规定较少。
  三、完善我国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几点建议
  (一)加强法律意识,打破传统束缚
  由于受到历史文化,民族文化的影响,使得我国公民对于财产公证方面是比较保守的态度。应该加强普法宣传,加强法律意识,使公民认识到财产公证不是对婚姻的束缚,而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双方当事人的权益,维护双方的利益。
  (二)建立财产补偿制度
  之前我们提到婚前财产公证不利于保护特殊人群的利益,如果建立财产补偿制度,一方发生婚变,或者有损于一方当事人权益的行为,另一方可以要求补偿。瑞士等国家都有一些这样的规定,这样有利于保护弱势群体一方的利益,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体现公平。
  (三)政府的干预
  由于婚前财产公证在我国发展缓慢,应当允许公证机关的适当干预,虽说婚姻关系是当事人双方自己处理的关系,《婚姻法》也是私法范围,但是如果想让私法更好的发展,除了自身要不断完善,也需要公权力的介入。
  (四)加大保护范围
  不仅要加大地域的保护,当然,这需要公众法律意识增强,也要扩大保护领域,我们不应该仅仅看到了房子、车子、钱财等一些有形的财产,也应该注重无形财产的保护。比如著作权、肖像权等的公证保护。无形财产所带来的利益也是不容忽视的,只有对无形和有形都进行了公证,才能从根本上减少纠纷,使得夫妻双方受到保护。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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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巫昌祯.婚姻家庭法新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4]林秀雄.夫妻财产制之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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