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历民法典编纂:两步走,已完成第一步


  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闭幕会。会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提请表决,最终以赞成2782票、反对30票、弃权21票通过,2017年10月1日起开始施行。
  这意味着《民法典》编纂“两步走”的“第一步”已经完成。根据规划,《民法典》各分编拟于2018年整体提请审议,争取于2020年完成《民法典》整体编纂。
  距上一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讨论《民法典(草案)》,已有15载。这部法律的制定都经历了怎样的历程?制定《民法总则》有何意义?又将如何影响我们的生活?带着这些问题,《中国经济周刊》记者专访了参与民法总则专家建议稿起草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秘书长王轶。
  三次审议,三次向社会征求意见
  《中国经济周刊》:此次《民法总则》被提请表决通过,我们知道您参与了起草的系列工作,能否介绍一下立法的过程?
  王轶: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编纂民法典”。这是在中央文件中首次明确提出“编纂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上第5次民法典编纂随后启动。这是一个重要的政治决定。从历史上来看,任何一个国家和地区启动《民法典》的制定工作,都需要一个政治决定作为基础和前提,否则难以顺利推进。
  此次民法典编纂工作,根据中央的要求和安排,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作为牵头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法制办、中国社科院、中国法学会作为参与单位。
  我印象特别深刻,2015年3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宣布,“从今天开始,民法典的编纂工作就正式启动了”。当时,来自立法机关和参与单位的相关同志,以及来自学术界的专家学者,形成了一些重要的共识。以往,在民事立法过程中,理论界、实务界、立法机关“三结合”,被证明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做法。曾经担任全国人大法律委主任的胡康生同志饱含深情地回忆,在《民法通则》的起草过程当中,以佟柔、魏振瀛、江平、王家福等4位先生为代表的学界发挥了重要作用。
  根据这次会议形成的共识,中国法学会就成立了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2015年4月14日,领导小组对中国人民大学王利明教授主持完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总则专家建议稿》进行了逐条讨论,并决定在中国民商法律网发布,向法律界和法学界征求意见。4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总则专家建议稿(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并收到各方意见、建议总计超过83万字。6月24日,《民法总则(专家建议稿)》正式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供立法机关参考。
  此外,其他参与单位的研究成果也以各种方式相继提交给立法机关,或是完整的专家建议稿,或是一些具体问题的意见,这都为立法工作提供了重要参考。
  2015年9月、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组织讨论了《民法总则(室内稿)》,此稿经向全国各大法学院(校、所)、各地法学会、法律实务部门等广泛征求意见后,进行大幅修订,并于2016年6月、10月、12月由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三次审议。
  令人印象深刻的是,在《民法总则(草案)》审议过程中,每一次人大常委会审议结束之后,都会公布《民法总则(草案)》的全民征求意见稿。在以往的单行民事法律起草过程中,一般仅有一次全民征求意见,《物权法》《合同法》均是如此。而像这样每审一次就公布一次,可见立法机关对于发现、凝聚社会共识的重视程度。
  奠定民法典基础,
  回应时代需求
  《中国经济周刊》:这次《民法总则》的起草要解决哪些问题?
  王轶:在进行此次民法典编纂之前,我们已经有了《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一系列民事法律。本次进行《民法总则》的起草,核心是解决两个问题。
  一是为《民法典》的编纂奠定基础。《民法总则》是整个《民法典》编纂的第一步。《民法总则》起着对整个民法典进行定位的作用,确定着《民法典》的立法目的、调整范围、基本价值取向、基本法律概念乃至采用何种立法体例和编排体例。
  二是回应时代需求。《民法通则》的156个条文,不少都属于《民法典》的总则性规定。今天进行《民法总则》的起草,就是要回应进入21世纪的第二个10年,人们在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领域里所提出的新需求。
  这种回应在《民法总则》中有许多体现。例如,网络虚拟财产已经成为需要法律去确认和保障的财产类型。我也注意到这次两会期间,也有人大代表提出了虚拟货币的问题,这些在《民法通则》起草过程中是不会遇到的。
  《民法通则》起草时,中国处于改革开放的初期阶段。某种意义上,当时中国既有工业社会的特征,不少地方还能看到农业社会的影子。那时,在不少地方,田園牧歌式的生活随处可见。今天,我们生活的外部环境、人与自然的关系都发生了深刻变化。再如,改革开放初期,人与家庭的关系、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与今天也有很多不同,需要对这些改变做出回应。
  在《民法通则》施行30余年的背景下,对一些重要的价值判断结论,《民法总则》也根据今天人们的价值共识做了回应和调整。例如,《民法总则》将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从两年延长到三年,且起算点由“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调整为“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开始计算”,在诉讼时效制度中,有一些类型的请求权,《民法总则》明确规定不适用诉讼时效等。这意味着《民法通则》中表达的价值判断结论经过30余年的时间,与今天人们所积累的价值共识不大吻合了,需要做出改变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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