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者侵犯配偶权的民事责任构成及形式


  【摘 要】第三者的行为符合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建议我国立法机关尽快修订相关法律,明确规定第三者侵犯配偶权的民事责任。
  【关键词】第三者;配偶权;民事责任
  
  近年来,因第三者插足造成的离婚案件在我国一直呈上升趋势,但是目前我国法律尚无关于第三者侵犯配偶权承担责任的规定。无论是基于保护配偶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的考量,还是出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目的,第三者的行为都不应仅仅只是受到道德的谴责,还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一、第三者侵犯配偶权的基本法律问题
  目前在我国第三者尚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一般认为,所谓第三者是指明知他人有配偶,仍自愿与之发生性关系的人,其行为表现形式为重婚、同居或通奸。首先,第三者破坏的是合法的婚姻关系。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是形成配偶关系的前提。其次,第三者是自愿与有配偶者发生婚外性关系的人。如果有配偶者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方式强迫他人与其发生性关系,那么被强迫一方不是第三者。再者,在主观心理状态方面,第三者表现为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仍与其发生性关系。如果有配偶者故意隐瞒婚姻状况,欺骗他人与其发生性关系,那么被欺骗一方也不是第三者。此外,第三者须与有配偶者发生了性关系。如果仅是单纯的精神恋爱,则不能纳入第三者的范畴,因为法律不调整纯粹的精神关系。
  配偶权是指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之间基于配偶关系产生的、为夫妻双方专属且平等享有的以配偶身份利益为客体的身份权。关于配偶权的具体内容,学术界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认为,配偶权主要包括忠实义务(对配偶另一方而言则是忠实请求权)、同居的权利和义务、住所决定权、相互扶助义务以及日常事务代理权等。其中,忠实义务是配偶权的核心内容。虽然目前我国法律没有关于配偶权的明确规定,但是我国《婚姻法》第4条明确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
  二、第三者侵犯配偶权的民事责任构成
  第三者明知他人有配偶,仍自愿与之发生性关系,导致配偶无过错方精神痛苦,甚至离婚,符合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属于侵权行为。具体而言,第三者的行为具备以下构成要件:1.行为的违法性。2.损害事实的存在。3.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综上所述,第三者的行为符合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而且该类侵权行为既具有一般侵权行为的共性,又具有其自身的特性,是侵犯配偶权的行为。
  三、第三者侵犯配偶权的民事责任形式
  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前所述,根据侵权行为法理论,第三者的行为符合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构成侵权,因此,根据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之一——过错责任原则,第三者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需要指出的是,只要第三者侵犯了配偶权,不论其行为表现为重婚、同居或者是通奸,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而且根据侵权行为法理论,第三者侵犯配偶权的行为是其与有配偶者共同实施的,属于共同侵权行为,两者应当承担连带责任。遗憾的是,目前我国尚无法律明确规定第三者侵犯配偶权的民事责任。
  虽然我国《婚姻法》第46条确立了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但是却未明确规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而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司法解释规定,赔偿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因此排除了第三者承担民事责任的可能性。这不能不说是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大败笔。因为对于由于第三者侵犯配偶权而导致夫妻离婚的情形,仅仅制裁离婚当事人中的过错方是有失公正的,第三者侵犯配偶权,破坏了合法的婚姻关系,给无过错方造成了精神痛苦及其他损失,所以第三者也是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也必须受到法律制裁,应当与配偶过错方作为共同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在此方面,我国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关于第三者侵犯配偶权的法律责任,有些国家的法律适用侵权行为法或婚姻家庭法,一方面允许受害方向与其配偶通奸之第三人提起停止妨害之诉,另一方面赋予受害方向加害方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建议我国立法机关汲取其他国家的有益经验,尽快修订现行《婚姻法》,将第三者的概念法律化,并明确规定配偶权以及第三者侵犯配偶权应当与配偶过错方承担连带责任,而最高人民法院则应当废除关于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的不合理的规定。
  至于第三者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鉴于其侵犯的配偶权是一种特殊的身份权,应当以赔偿损失为主,同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兼采《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的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或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非财产责任形式。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范围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害赔偿。由于配偶无过错方受到的损害往往以精神损害居多,所以应当以精神损害赔偿为主,财产损害赔偿为辅。如前所述,第三者侵犯配偶权的行为是其与有配偶者共同实施的,两者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受害人往往仅对第三者提起诉讼,在确定第三者赔偿数额时,应当根据第三者在共同侵权行为中过错的大小、行为的作用力等,参照刑法有关主从犯承担责任的原理,划分第三者承担责任的大致比例,最终确定第三者损害赔偿的数额。建议我国立法机关对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标准作出明确的规定,以便于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操作。
  
  参考文献:
  [1]周悦丽.配偶权、忠实义务与隐私权保护——承认配偶权前提下的分析[J].政法论丛,2005,6.
  [2]李燕.论夫妻的忠实义务[J].政法论丛,2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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