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大学生婚姻自主权问题探究


  摘要本文试图从婚姻自主权的内涵和对法律禁婚的不必要性的论证等方面来对大学生的婚姻自主权予以肯定,同时也明确取消结婚限制并不意味着提倡大学生结婚,在校大学生应正确行使婚姻自主权。
  关键词在校大学生结婚婚姻自主权高校管理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5-092-01
  
  一、法学视野中的婚姻自主权
  
  婚姻自主权,是指男女双方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依照法律规定缔结婚姻或解除婚姻关系,不受任何个人与单位的强迫与干涉的一种人身权利。它是我国婚姻法的首要原则,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①
  在校大学生一般都已步入成年,他们在生理上和心理上大都趋于成熟,在婚前会慎重地考虑诸如家庭义务和社会负担等严肃问题,很少有谁会以荒废学业和放弃前程为代价去换取一时的情感。大学生的婚姻自主权问题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身份的特殊上,因为他们是学生,学业是大学阶段最主要的任务,于是就有了对大学生结婚的限制。其实,从法学的角度看,这些限制是没有依据的。感情本来就是没有定数的,即使是成年人的婚姻也会遇到离婚的问题,大学生特别的不过是多了一些风花雪月,没有物质基础而引发诸多矛盾,所以婚姻未必是不可行的,只是慎重再慎重才是可取的。
  
  二、在校大学生结婚的可能性与必要性分析
  
  首先,从法的位阶来看,高校为了保障学生的学业而作出了一些具体的限制大学生结婚的规定,而这些规定是与作为根本大法的宪法背道而驰的。仅仅因为大学生的婚姻自主权问题而违背上位法,会严重损害我国法律的公信力和威严,这显然是因小失大,得不偿失。
  其次,从年龄和生理的角度来看,人在生理发展到一定阶段时,必会产生对异性的要求,这是人的自然属性。大学生结婚有着其本身的客观性和必然性,纯属公民个人的行为自由。只要他们行为检点,生活作风正派,既符合法律规定,也不在道德评价的范围之内,一般也不会影响他人的学习、生活和利益。因此,法律没有理由也没有必要毫无根据地多余地剥夺大学生的婚姻自主权。
  再次,从法律禁止大学生结婚的效果看,结果是事与愿违的。当前,大学生恋爱以及在校外同居的现象已经相当普遍,很多甚至已经构成了婚姻家庭法中所说的事实婚姻。一方面,大学生有结婚的实质条件和强烈需要,法律的禁止不仅不会让大学生放弃与异性交往生活的念头,反而会促使他们追求新鲜和刺激;另一方面,法律的禁止也会让本来应该无可厚非的两性关系变得不正当化,会给大学生带来很多舆论的压力和负面影响。婚姻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当事人的保护,没有婚姻的保障,双方的很多权利也就无法有效行使。以大学生为例,他们被要求在校期间禁止结婚,但实际上他们已经构成了事实婚姻,彼此已有了夫妻之实。如果他们的身份不能得到法律的认可,那么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就无法通过婚姻家庭继承法来调整和实现。女方怀孕怎么办?双方分手后共同财产怎么处理?所以,法律的禁止不仅不能有效制止大学生的事实婚姻,反而会导致当事人身份的尴尬,导致他们的权利无法得到保障。
  
  三、维护并引导大学生正确行使婚姻自主权
  
  当然,允许在校大学生结婚并不意味着鼓励大学生结婚。结婚是一种社会制度会涉及到诸多利害的选择。因此大学生结婚本身也存在着很多弊端,高校应该根据在校大学生可以结婚的新形势更新教育理念,改变管理手段,加强服务积极应对,尽可能把因允许大学生结婚带来的冲击减少到最低程度。
  (一)教育大学生树立正确的婚恋观
  法律赋予了大学生的结婚权,但事实上大学生结婚确实存在许多不利因素。学校在尊重大学生依法享有婚姻自主权利的同时,有责任加强对他们婚恋观的教育和引导,不仅要告诉他们结婚是符合法定年龄的成年人的基本权利,更应该告诉他们婚姻意味着的是忠诚与责任,在自己的心智没有与身体同步成熟,经济基础尚不足以支撑整个家庭的时候,最好休谈结婚。只有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婚恋观,才能从根本上杜绝在校结婚所带来的不利影响。
  (二)加强对大学生的生殖健康教育与服务
  目前对大学生的生殖健康教育仍是空白。据课题组对大学生调查:有45.3%的女生、51.2%的男生对自己的生理结构及有关的生理卫生知识不了解;有54.7%的女生、60.3%的男生对于生育知识不清楚;75%以上的大学生对避孕知识了解得非常少;没有一位大学生接受过系统的生殖健康教育;有关生殖健康方面知识的取得,90%以上学生是平时从各种书籍中慢慢学到的,对大学生进行生殖康教育是非常必要的。大学生结婚后夫妻要共同生活,在为他们提供生殖健康教育的同时,还应该考虑为他们提供优质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让结婚的大学生有足够的精力完成学业,尽可能的减少由于不懂生殖健康知识带来的各种负面影响,保证他们的生理和心理不受到任何伤害②。
  (三)建立对结婚大学生的管理制度
  第一,学校要掌握学生的基本情况,以便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建立起一套完善的大学生结婚信息反馈制度,是学校教育管理工作的需要。
  第二,大学生生育权是伴随大学生结婚权而产生的又一项基本权利。为了更好地解决生育与学业的矛盾,逐步完善大学生休学制度,可以将大学生生育作为休学的一个条件,允许生育的学生休学一年或半年,适当延长大学生的修业年限,保证大学生够完成自己的学业。
  第三,夫妻共同居住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高校不具备学生夫妻共同居住的条件,如果学生提出到校外居住,学校不应阻止。考虑到目前高校后勤社会化的实际情况,有条件的高校可以考虑建一些可供大学生夫妻共同居住的住房收取一定的租金,这样不仅解决了学生在校外租房居住带来的生活不便及有可能引发的影响学业安全等一系列的问题,后勤服务集团也可以从中获取一定的经济效益,并体现了其服务的职能。
  允许大学生结婚,是社会进步的表现,标志着人类进入了新的文明阶段,也给高校教育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对结婚大学生的教育管理要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充分体现人性化及有利于大学生成才的思想,加强教育引导工作,使大学生将全部精力集中在学业上。
  
  注释:
  ①武秀英.法理学视野中的权利—关于性·婚姻·生育·家庭的研究.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2005(7).
  ②高玉峰.对婚后大学生教育管理的对策.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学报.2007(2).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
  [2]王秀兰.浅析在校大学生结婚的利与弊.高教研究.2007(11).
  [3]曹诗权,孟令志,麻昌华.婚姻家庭继承法.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3).
  [4]黄卫华.在校大学生结婚法律问题分析.法制与经济.2007-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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