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三类海难救助形式的应用研究


  摘要:本文梳理了“无效果,无报酬”海难救助、雇佣海难救助和强制海难救助等三类常见海难救助形式,总结了三类形式的定义、区别。笔者通过分析“加百利”轮救助报酬纠纷案,提出了对三类常见海难救助形式的救助报酬请求权的确立、实际应用和纠纷解决方式等见解,对海难救助合同的适用提供了建议。
  关键词:“无效果,无报酬”海难救助 雇佣海难救助 强制海難救助 救助报酬请求权
  纠纷解决
  0 前言
  海难救助法律制度是海商法中一项古老的制度。各国海商法意义上的海难救助主要是指财产救助或由此产生的环境救助,本文仅就当前工作实践中“无效果,无报酬”海难救助、雇佣海难救助和强制海难救助等三类常见海难救助形式进行应用研究分析,以期能够厘清三类海难救助的主要界限,保障和鼓励救助人获得合理救助报酬的权利,维护海上通航和生态环境安全。
  1 三类海难救助形式概述与区别
  按照实施救助行为的依据划分,海难救助主要分为纯救助、合同救助、雇佣救助和强制救助等形式。随着海运市场的发展和科技的发达,“纯救助”形式已不多见。本文仅就当前常见的“无效果,无报酬”海难救助、雇佣海难救助和强制海难救助等三类常见海难救助形式进行分析阐述。
  1.1 三类海难救助形式概述
  “无效果,无报酬”海难救助源于“纯救助”海难救助,是当前较为普遍的海难救助形式。当救助标的遇险后,救助方和被救助方自愿以“无效果,无报酬”为原则,事先约定救助合同格式(如LOF等),按照救助效果支付救助报酬。
  随着高科技在海运的应用和救助合同的不断发展,被救助方多会选择在气象海况恶劣或事态紧急对船上人命、财产、环境产生巨大威胁时才会签署“无效果,无报酬”海难救助,且因为该形式海难救助救助报酬一般较高,船东和货主还会因共同海损等因素产生较为复杂的分摊救助报酬等情况,因此该形式的海难救助形式逐步减少,而雇佣海难救助形式以其“救助报酬低,数额较确定”等优势后来居上,逐步成为当前海难救助主要形式之一。
  强制海难救助, 顾名思义是指主管当局从事或控制的海难救助行为,具体是指船舶遇险后,为确保港口通航、生态环境等公共安全利益,由事发地主管当局针对海难事故强制采取的必要救助措施,对遇险船舶进行强制应急处置的救助作业。
  2.2 三类海难救助形式区别
  近年来,“无效果无报酬” 合同救助、雇佣救助、国家主管机关从事的强制救助已经成为海难救助的三种最基本和最主要的形式,其主要区别如下:
  (1)产生背景不同。在危险程度较高或特别紧急的海难救助中,救助双方往往选择采用“无效果,无报酬”救助合同;在紧迫或严重的救助中,救助双方一般选择使用雇佣救助合同;国家主管机关从事的强制救助则是出现在遇险船舶或财产会严重威胁海上航行安全、海洋环境或者其他公共利益的时候。
  (2)适用法律不同。“无效果,无报酬”海难救助合同主要适用《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而雇佣救助合同类似于双务有偿的要式合同,在国际救助公约及我国海商法均未对雇佣救助合同作出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强制海难救助,具有公法性质的行为,一般为行政强制措施,除适用《海商法》外,还包括《海上交通安全法》和《海洋环境保护法》及行政法等法律法规。
  (3)取得报酬的依据不同。“无效果,无报酬”海难救助适用海商法确定的救助报酬十大考虑因素,主要依据为救助效果。雇佣救助的特点之一即为双方约定,应按照双方确定的费率和救助方的损耗付出计算救助费用;强制救助既是一种行政强制行为,也是一种民事救助行为,但是实行的主体都为国家主管当局,所以有权作为民事行为权利主体享受救助人的权利,即有权获得救助报酬。
  (4)海损分摊机制不同。雇佣救助合同不能由船货双方按照获救价值进行分摊,而只能作为救助报酬参与共同海损分摊;而依据“无效果,无报酬”的救助报酬,由船货双方按照获救价值进行分摊,同时也可以选择适用共同海损分摊。在“加百利”轮一案中,由于对救助费用性质一案争议,南海救助局认定救助费用不属于“无效果无报酬”救助合同中认定的救助报酬,应类似于“佣金”性质,所以不能进行由获救船货方分摊,而投资公司认为只要是海难救助行为项下所得费用,均为救助报酬,应该按照海商法第183条“救助报酬的金额,应当由获救的船舶和其他财产的各所有人,按照船舶和其他各项财产各自的获救价值占全部获救价值的比例承担。”
  (5)行为性质不同。“无效果,无报酬”合同救助及雇佣合同救助均是基于自愿原则,一般由救助双方协商达成。而强制救助中被救方接受救助并非基于其意愿,而是国家主管机关依法行使行政强制力。“无效果,无报酬”合同救助及雇佣救助是私法意义上的行为,而国家主管机关从事的强制救助行为则为公法意义上的行为,为行政强制行为。
  3 救助报酬请求权的确立
  海难救助的核心在于给予救助人救助报酬,借以鼓励人们积极参与海上救助,维护海上航行安全个海洋环境。相关国际公约及我国法律均赋予了救助人请求救助报酬的权利,用以补偿其船舶及设备等应急设备物资的损耗。
  3.1 “无效果,无报酬”海难救助
  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及我国海商法的规定,“无效果,无报酬”合同救助的救助报酬,是指救助人对遇险的海上财产的救助取得了有益的效果之后,按照双方约定的数额向被救方所请求的酬金,其中“取得效果”即使货物获得相对安全,同时参考时间、数量、方式等,时间上来说必须是货物最终获救,数量上来说是货物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获救,方式上可以是直接的拖拉顶推等,也可以是守护。随着海上石油贸易的发展,为了鼓励救助,保护海洋环境,“特别补偿条款”为救助具有环境污染损害的船舶提供了一种具有补偿性质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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