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向人性的复兴与和谐之路


  摘 要:人性是人基于生存与发展的天然的心理倾向。群体、组织、国家与法律是人性演化、冲突与调适的必然产物。在国家体制下,人性受到保护的同时也受到抑制。民法以排斥国家权力的方法,在国家体制下开辟了人性解放的新天地;经济法则是在国家体制下民法第一次解放人性的基础上,为克服民法于人性解放方面的某些不足而构建起来的规则体系,是国家体制下人性的第二次解放与和谐调适。因此,尊重民法与经济法是明智政府达成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
  关键词:民法;经济法;人性;和谐
  中图分类号:DF4 文献标识码:A
  一部人类发展史,也就是人性的展开、冲突与调适的历史,也就是人性追求自我发展与解放的历史。正因为如此,“一切科学对于人性总是或多或少地有些关系……即使数学,自然哲学和自然宗教,也都是在某种程度上依靠于人的科学,因为这些科学是在人类的认识范围之内,并且是根据他的能力和官能而被判断的。西方古典人文和近现代人文主义的实践已经证实:“人性问题是一切社会科学的研究起点。”[2]虽然法学研究者们并不人人都研究和认可法与人性的关系,但在他们的研究过程中常常有意或无意地会表现出人性,甚至追索到人性。其实,每个人的研究过程本身即摆脱不了他作为人所表现出的人性特征。然而,问题的复杂性在于,我们并不能从每一部法律或每一个法律部门中直接而明确地找到人性的确认规范与制度设计。比较而言,民法是直接确认、张扬与调适人性的一种法律;而经济法则是为弥补民法于人性张扬与调适方面之某些不足而形成的又一套规范体系。两者共同作用,以达人性之共同发展与和谐。
  
  一、人性、国家和法律
  
  人是最复杂的动物,人对于自身特性的了解和认识同样是十分复杂的。人性到底是指什么?有人说是人的本质;有人说是人与动物的区别;有人说是人的善恶;马克思、恩格斯说人的属性是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的统一,而人的本质是社会属性。观点纷呈,争论不休,不仅难以统一,而且就连专门研究人性的学者们也很难对各种观点进行全部列举。
  人性是人的本质的观点已经受到一些学者的质疑。初看起来似乎并无太大区别的两个概念,在一些学者的眼中却是如此的泾渭分明:“人性和人的本质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不能混淆”,因为“人性指人所具有的多种属性,比如食欲、性欲、生欲,有理性、有思想、能劳动,会制造工具等,人的本质是指人所具有的,能将人和动物相互区别的属性。这两个概念都是用于说明人的,对人性的正确认识是正确认识人的本质的前提和基础,而对人性的本质的认识又是对人性的认识的发展和深化。”[3]看来,人性是人的本质的基础,人性的内涵比人的本质要宽得多。至于善恶,自人类文明史发端以来,似乎就成了人们研究人性的一种依归。无论东方还是西方,人性善与人性恶几乎构成了人性论演化史上相互角逐的两大主流。然而,人性是客观的,善与恶本身却是人的一种主观评价与判断,且往往是一部分人对另一部分的评价,如多数人对少数人的评价,好人对坏人的评价等。须知,人性不是依赖于人的主观评价而生长出来的。马克思、恩格斯的主张是超越前人的。首先,他们对人的本质作了深刻而精辟的概括,这就是人的本质在于人的社会性,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4]。其次,马克思、恩格斯也从不否认人是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的统一,因为人的社会性是人的本质,是人性中的最重要特征,但它绝不是人性的全部。这样看来,马克思、恩格斯的确是在区分了人的本质与人性这两个概念的基础上来讨论人的本质与人性的。他们在归纳人的本质时并不否认人性的其他内容。如他们指出,“人来源于动物界这一事实已经决定了人永远不能完全摆脱兽性,所以问题永远只能在于摆脱多些或少些,在于兽性或人性的程度上的差异。”[5]“任何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存在,因此第一个需要确定的就是这些个人的肉体组织,以及受肉体组织制约的他们与自然界的关系。”[6]
  实际上,人性是人基于生存与发展的天然的心理倾向。这种倾向既包括了人的社会性也包括人的生物性,它决定了人的意志和行为,因而也决定了人的生存方式。也就是说,人性是人作为人的天然本能,是人的一切活动和外部表征的内在根据。在以人为本的人文观念中,人之生存与发展的两大主题,可以说是对人性共同特征的高度概括。如果我们用最简单的方法,将人之生存作为人性的起点,层层递进地往后推演,我们就不难看出,人性不外乎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其一,“生”,即生存之心理倾向。如吃、穿、住之心理需求。卢梭曾说:“人性的首要法则,是要维护自身的生存,人性的首要关怀,是对于其自身应有的关怀。”[7]生存之需求与生存之欲望,是任何生物都必然具备的本能。人作为一种生物,求生是完成自己生命周期所必须具有的首要心理偏好,否则不仅不是人,也不是生物,甚至什么东西都不是。其二,“性”,即生命延续之心理倾向。也是人类持续存在的生理基础。生命诚有限,后续需繁衍,人就要“克隆”自我,繁衍后代,生生不息。其三,“群”,即人类渴望群体生活的心理。在人与自然界的斗争中,群体生活成了人类保存自己、走向强大的最佳手段。同时,人是最聪明的动物,也是情感最丰富的动物,只有在群体生活中,他们才能保存自己、表现自己和发挥自己。事实上,群体生活已经不仅是人的普遍心理需求,更是人类的基本生存方式。每个人都有天然地对群体的依赖心理,每个人也只有在群体中才被感知是人的存在。一个离开群体的与世隔绝的孤独者(永不再与群体联系),一个出走后再无音讯的“鲁滨逊”(永不再回到群体中),就可以不再被看作是人的存在了,甚至连最尊重人性的民法也会宣告其死亡。其四,“强”,即追求自身强健、壮大的心理倾向。生物的进化过程总是物竞天择、适者生存之演绎,人既然作为一种生物,也就不能没有这种秉性。因此,在生存期间人不仅要求生存,还要追求生存的强大与完美。无论在自然界还是在人类社会之中,追求“出类拔萃”或“出人头地”之心理倾向,实乃生物竞争之内在驱动力。其五,“乐”,即自由、情感、舒适、消遣、快乐,甚至偷懒之心理倾向。很明显,这里的“乐”与人性的其他表现一样,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如偷懒的心理是人的天性,只不过勤奋、成功与杰出的人对懒惰心理的抑制力要强一些而已。在这五性中,“生”是生物体存在的最起码条件,也是人生存的底线,因此可称为人性的第一生命线;“性”是生物体延续的底线,可称之为人性的第二生命线;“群”是生命的存在方式,是第一和第二生命线的外在表达,可以称为第三生命线;“强”和“乐”是前三条生命线的延长线,一般是在前三者需求得到满足的基础上才去追求的目标。也就是说,人的这五种本性实际上是同时并存的,只是人的能力有限、条件各异,在选择自己的行动时,能力的分配在这五性的满足中会有轻重缓急之分[需注意的是,人性的五种需求,虽与马斯洛之“需求层次”理论颇为相似,但其视角、内涵、归纳之方法及思考之目的又与马斯诺的理论有较大的区别。马斯诺在1943年出版的《人类激励理论》一书中,首次提出需求层次理论,认为人的需求可以分为五个层次:(1)生理上的需要。这是人类维持自身生存的最基本要求,包括饥、渴、衣、住、性等方面的要求。(2)安全上的需要。这是人类要求保障自身安全、摆脱事业和丧失财产威胁、避免职业病的侵袭、接触严酷的监督等方面的需要。(3)感情上的需要。这一层次的需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友爱的需要,即人人都需要伙伴之间、同事之间的关系融洽或保持友谊和忠诚;人人都希望得到爱情,希望爱别人,也渴望接受别人的爱;二是归属的需要,即人都有一种归属于一个群体的感情,希望成为群体中的一员,并相互关心和照顾。(4)尊重的需要。即人人都希望自己有稳定的社会地位,要求个人的能力和成就得到社会的承认。(5)自我实现的需要。这是最高层次的需要,它是指实现个人理想、抱负,将个人的能力发挥到最大程度,完成与自己的能力相称的一切事情的需要。自我实现的需要是要努力实现自己的潜力,使自己越来越成为自己所期望的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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