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金融服务贸易的法律规制


  摘要:本文以金融服务贸易的国际法律规制为主题,阐述金融服务贸易法律规制的一般理论,以论述金融服务贸易多边法律规范和区域性法律规范的主要内容为基础,分析多边法律规范与区域性法律规范的相互作用,论证全球性及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倡导的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必然趋势。指出全球金融服务贸易正由国内法排他管辖向国际法和国内法共同调整的转变,标志着贸易和金融在多边法律框架内的首次融合。
  关键词:金融服务贸易;法律机制
  中图分类号:D9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1428(2007)03-0068-04
  
  金融服务贸易问题是一个既涉及金融,又涉及贸易;既涉及贸易利益,又涉及金融安全;既涉及发展,又涉及稳定的问题。体现在法律上,则涉及两类目的不同的法律规范:一类是调整国际贸易关系的原则和规则;另一类是规范金融服务的国内法规。而如何处理好这两类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问题,则成为有关国际组织与世界各国面临的共同课题。对中国而言,目前最关键的问题是在如何进一步完善现行金融服务法律体系的同时,充分利用世界贸易组织的保障机制,达到既维护金融体系安全,又提高金融服务效率的目的。
  
  一、金融服务贸易法的一般理论
  
  1.金融服务贸易法的概念。
  迄今为止,中外学者对于金融服务贸易法并没有明确的界定。这不仅因为金融服务贸易问题引起人们的关注仅是最近几年的事,还在于很多学者倾向于认为它是金融问题,而非贸易问题自然也就缺乏对金融服务贸易法的专门研究。
  笔者认为,金融服务贸易法是调整一国对本国对外金融服务贸易进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关系以及国家之间在对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进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金融服务贸易法的性质。
  金融服务贸易法是服务贸易法和金融法的结合。
  首先,从其产生来看,是随着金融服务贸易在国内及国际经济中的日益重要性,才将其纳入区域性及全球性法律规范的调整范围,从而使其从纯粹的一国国内法问题演变为涉外法律。其次,从其主要法律原则来看,它实质是将传统的贸易法的原则如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市场准入原则等引入金融服务领域,用以解决金融服务市场的开放问题。据此,一国开放金融服务市场,不仅要遵循金融法的原则,而且要遵循贸易法的原则。
  
  3.阻碍金融服务贸易发展的贸易保护主义措施。
  金融服务贸易中的贸易保护主义措施,即金融服务贸易壁垒,是指一国政府对外国生产的金融服务的销售所设置的各种限制和障碍。
  金融服务贸易壁垒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歧视性壁垒和非歧视性壁垒。前者是指一国专门针对外国金融服务提供者施加的各种限制性条件,目的是限制其市场准入机会或业务经营条件;后者指形式上对内外金融服务提供者施以相同的待遇,事实上却限制了外国提供者的竞争能力和机会。它主要指由于各国管制制度的不同而造成的潜在的金融服务贸易壁垒。金融服务方面的保护主义主要指的是对外国金融服务提供者的歧视性壁垒。金融服务贸易壁垒主要是出于各国保持政府宏观经济调控能力和竞争政策的考虑。
  
  二、金融服务贸易的多边法律规范
  
  1.多边法律体系的构建。
  以《服务贸易总协定》及其附录为基础,以WTO主持下成员国在金融服务谈判中达成的一系列最终文件为补充,构建了金融服务贸易的多边法律体系。从整体上看,WTO体制下金融服务贸易法律由三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所组成:一是《服务贸易总协定》,它是调整服务贸易的基础性法律;二是针对金融服务的特别规定,包括《金融服务附录》、《关于金融服务承诺的谅解》、《金融服务协议》等;三是各成员国在金融服务方面的承诺表和最惠国待遇豁免清单,也是这一法律体系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2.多边法律规范的意义。
  (1)金融服务贸易多边法律规范的首次确立。WTO金融服务贸易法律制度是国家之间通过谈判而达成的国际协议。它的确立,是金融服务问题由国内法排他管辖向国际法和国内法共同调整的转变,在某种程度上改变了国际金融法领域国际惯例占主导地位的局面,对国际金融法功能的发挥也将产生一定的影响。
  (2)国际金融法领域的重要制度创新。WTO金融服务贸易法律制度以贸易法的一般原则与理念为主导,并在一定程度上吸纳了金融法的特有原则。它的确立,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金融问题和贸易问题长期分别调整的局面,可以说是贸易法和金融法的融合,是国际金融法领域的重要制度创新。
  (3)国际经济及金融合作的新体现。世界贸易组织的重要意义在于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将传统上属于一国主权管辖的金融服务纳入多边法律框架,形成有约束力的金融服务贸易的多边法律规范,并在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下运行。它是国际经济、金融合作的重要体现。它反映了在不断相互依存的全球经济中紧密合作的需要,同时也表明金融服务贸易的极其重要性已经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关注。
  
  三、金融服务贸易的区域性法律规范
  
  按地理以及经济重心和相互联系程度来说,世界上有三大区域经济组织:欧盟、北美和东亚。
  
  1.欧盟(EU)金融服务指令。
  1957年签订的《罗马条约》旨在建立一个共同市场,并且逐步协调成员国的经济政策。金融服务方面的共同市场的建立是建立共同市场的组成部分之一,并且被认为是建立欧洲单一市场的核心。以建立单一金融服务市场为目的,以《罗马条约》有关设立和提供服务自由的有关规定为基础,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分阶段地分别在银行、保险和证券服务领域通过了一系列指令,从而构建了其完善的金融服务法律体系。从设立自由和提供服务自由的角度看,银行指令是建成金融领域内部市场的必需文件,意义重大。从指令的立法程序看,它是通过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的共同决策程序而颁布的。从指令与原有银行指令的关系看,它是对旧的银行指令的编纂。从指令的内容来看,它几乎融合了原有银行指令的全部内容。从法律效力来看,指令的规定是针对成员国的,因而指令对共同体内的信用机构而言,无直接的法律效力,其实施有赖于成员国国内法的转化。从法典化的时机来看,《单一欧洲法令》和《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的生效,进一步加强了共同体机构的立法权力。在这种背景下,单一银行指令应运而生。
  欧盟银行法的法典化,将有助于消除分散的银行指令之间的重复和冲突,便利法律的贯彻执行,从执法的角度来保证统一大市场的正常运转。
  
  2.NAFTA金融服务规定。
  作为金融服务贸易的区域性法律规范之一,《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orth American Free Trade Agreement,以下简称NAFTA)的重要意义在于首次将金融服务的广泛自由化置于自由贸易协议的框架下,并且在金融服务具有巨大优势的发达国家与金融市场相对封闭的发展中国家之间达成相互开放金融服务市场的协议。
  北美金融一体化的重要意义不仅因为它们在国际政治经济中的分量,还在于它是在发展水平有很大差异的国家间进行资本市场一体化框架谈判的第一次尝试。NAFTA关于金融服务的规则是新的区域性趋势的方法特征的反映。这些规则与传统条约中的保护和促进投资的规则是完全一致的。该协定的签署,促进了北美地区的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
  NAFTA在金融服务贸易方面包含了一系列详细的贸易自由化规则和纪律。除了带来北美三个国家之间的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外,它同时也为北美其他地区金融服务贸易的未来发展提供了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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