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法治建设的重述与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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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今,在这个“互联网+”的时代,所有的法律人都面临着法律的双重需要,一重需要是重述,是我们对固有法律的重述;二重需要是发展,是我们对固有法律的发展。这里,我与大家分享一下互联网金融法治建设的重述与建构的理解,以及建设过程中需要着重梳理的几个关系。
  重述与建构互联网金融法制的三点理由
  第一点理由,互联网金融的兴起是金融领域的一场革命。
  世界文明从IT时代向BT时代迈进,我们面临时代的变化,面临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现在看来互联网特别是移动互联网具有巨大的威力,渗透延伸到哪个领域,就会在哪个领域掀起规则重置的巨浪。互联网跟金融嫁接在一起,对于传统金融业而言,掀起了一场转型升级、涅槃重生的革命。对于整个中国金融业而言,也意味着能够实现跨越式发展的良机。我们需要紧紧把握移动互联网时代的发展脉络,缔造良好的法律文明与制度文明,助推中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从世界范围观察,我国互联网金融业务体量及迭代速度早已超越西方国家,中国互联网金融已经从模仿者、追溯者变成了探索者甚至某些领域的引领者,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对于提高中国经济整体管理、促进可持续发展,推进供给侧结构改革具有重要意义。互联网金融的异军突起,使其在2014年被首次写入政府工作报告:“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2015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再次明确提出要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
  第二点理由,互联网金融发展需要完备的法律规则支持。
  互联网金融是新生事物,刚一出生表现出野蛮生长的特点,一方面对于传统的金融监管模式造成巨大挑战和冲击;另一方面,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人们对新金融的认知不足,假借互联网金融之名,行诈骗之实,给投资者造成巨大财产损失,也使社会产生了对整个行业的质疑。前一阶段P2P平台乱象丛生,e租宝等平台浮出水面,正是这些问题的集中爆发,不得不使我们深思互联网发展中的规则之治。毋庸讳言,移动互联网技术在金融领域中的广泛应用,重述了金融交易的结构和程序,但事物在发展过程中,往往总是伴随着混乱和无序以及挫折。互联网金融在对国内经济体系产生积极影响的同时,也面临着被各种互联网金融乱象带来的冲击。为此,2015年中共中央在制定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第13个五年规划建议时,就明确提出要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整顿规范金融秩序,严厉打击金融诈骗、非法集资和证券期货领域的违法犯罪,坚决守护不发生系统性和区域性风险的底线。可以说,2016年是互联网金融规范元年,在调查、掌握信息、识别风险点的基础上,我们要秉持公平竞争、穿透式监管、保护消费者利益等原则,对互联网金融集中专项整治,法律适时跟进显得十分必要和及时。
  加强互联网金融的法治指引,有利于提升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率,有利于进一步深化金融改革,促进金融创新。作为新生事物,互联网金融既需要市场驱动鼓励创新,也需要政策助力促进发展,更需要法律规制保驾护航。保障互联网金融在良性健康当中快速发展,法律适时跟进实在必要,行业发展健康也强烈地需要针对性法律制度和规则之治。
  第三点理由,互联网金融案件的法律关系出现了多重竞合现象,法律关系日趋复杂。
  互联网金融的本质仍然是金融,没有改变金融风险的隐蔽性、传递性、广泛性和突发性的特点。民商事审判是经济发展的晴雨表,反映和折射了国家的经济状况。我们可以预见,互联网之路、网络建设、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互联网金融主要业态涉诉案件,可能在不远的将来出现较大的增长,也将成为民商事审判的一个重点。为此,必须要加强互联网金融法律建设,明确风险底线,保护合法经营,让违法者付出相应的代价,以此营造良好的互联网金融法治建设环境,建立诚实守信的互联网金融法律秩序。
  从目前反映到法院的审判实践看,互联网金融多种法律关系交叉杂糅,增加了商事审判的难度,仅P2P方面就出现了多种结构方式。比如P2P与信托的结合导致了P2P法律关系的案件;P2P与上市公司合作导致的案件;保理公司对接P2P平台,将应收账款债权进行转让产生新类型的案件;融资租赁债权、承兑汇票、小贷债权、消费分期债权通过P2P平台所进行的收益权转让类案件;P2P与股票的结合导致的股票配置案件;P2P平台与保险公司、小额担保公司的合作,或指定第三人代替投资人抵押登记,导致的多种担保关系的案件等等。这就是新类型案件多重法律关系交叉竞合,法律关系日趋复杂。
  以上是互联网金融法律建设重述与建构的三点理由,互联网金融这场革命需要规则之治、商事审判,从最后司法阶段折射出互联网金融重述与建构新类型的案件,需要进行一个法律关系重述状态下的建构。
  建立公平正义的互联网金融法律需要正确处理六大关系
  我相信,与会的每一位立法者、执法者、司法者和直接践行法律者、实施法律者,都共同见证了互联网金融的成长。我们也在互联网金融法律成长的科学悖论之中,寻找存在竞合关系中的最佳价值选择、公平正义的选择。在互联网金融的洪流与法律适用规则之间,每个人都需要寻找公平正义的路径,而这个公平正义路径,当下则需要正确处理六大关系。
  第一个关系是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对于公权力而言,法无授权不可为,职权法定,越权则无效,所以对公权力而言,它有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权利清单不可僭越。对于私权利而言,法无禁止即可为,当事人意识自治、契约自治。在公权力的法无授权不可为、私权利的法无禁止即可为,在公权力与私权利的竞争关系之中,公权力的核心是保护发展私权利,私权利的边界就是公权力需要介入的边界,那么我们要尊重当事人的意识自治,鼓励和包容交易模式和交易结构的创新,维护依法成立的、当事人契约的法治精神。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商事审判出现了各种交叉融合的案件,甚至出现大量无名合同的案例,如果不鼓励交易模式和交易结构的创新,中国的市场经济就无法发展,要充分认识依法成立的合同一旦生效就成为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当事人必须认真履行,非经法律程序、没有法律依据,不得随意变更解除,更不可随意否定合同的效力,要履行契约严守规则的司法实现保障契约自由。当然,私权利的契约自由也不是纯粹的法外之地。目前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权力介入私权利的强弱程度,也决定了契约自治将符合当今民商事世界发展潮流,那就是契约自由向契约正义的发展方向;当契约自由,违背了契约正义的发展方向,司法要秉持合法合理的精神,进行司法审判。所以在公权力和私权利关系中间,我们更要注重契约自由,向契约正义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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