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排斥下的农村金融创新


  【摘要】对弱势产业、弱势群体的金融排斥是世界经济中的普遍现象。我国金融体系对农民也有排斥性,这激发了农民创造了体制外的资金互助合作组织。只有极少数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获得银监会批准,绝大多数皆无银监颁发的许可证,由市县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监管,很难从银行融得资金,其运行存在风险,制约着农民的创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建议对“准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从财税改革、金融创新、立法定规等方面给予扶持,形成草根金融与正规金融的多方协同。
  【关键词】金融排斥 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 对策建议
  一、金融排斥在我国农村的表现
  金融排斥是指金融机构对弱势产业、弱势人群融资的一种排斥性,是世界经济中的普遍现象。国外学者对金融排斥的研究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不断升温。Leyshon(1993)指陈银行注重“价值最大化”目标,将小城市、农村及边远地区的分支机构关闭,排斥对低收入人群的服务。Chakravarth(2006)认为金融排斥是经济负外部性的表现,最终会导致社会排斥,加剧贫富分化与区域发展不平衡。
  我国金融体系多年来对农民融资也一直有排斥性,农村金融成为整个金融领域最薄弱环节。2011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中国农村金融服务报告》显示,涉农贷款11.77亿万元,其中农户贷款只有2.60亿万元,占比仅为22.09%。2012年4月世界银行发布《金融包容性指数》称:中国农村居民利用账户进行储蓄的比例为27.02%,从金融机构获取贷款的比例仅为6.92%。农民受金融排斥的具体表现如下:
  第一,国有商业银行在农村金融领域供给减少。商业银行在农村的金融供给本来就不足,近几年商业银行的业务纷纷向大中城市转移,县及县以下的金融服务网点大幅削减,金融服务和产品已基本退出农村市场。2012年全国有2900多个乡镇处于金融空白状态,遍布1/3的省份。
  第二,农业发展银行有明显的脱农离农倾向。作为农村政策银行的农业发展银行,仅在农产品收购方面发挥政策性金融的作用,对农村发展的信贷投放很少。
  第三,农村信用社对农贷款冷淡。农村信用社是县域金融的主体,但行政主导型的管理使原本具有的群众性丧失,正在向商业银行转轨,大量资金流向富裕人群,对农民的贷款利率上浮很高,使农民贷不起。
  第四,邮政储蓄只吸储,不提供贷款服务。吸收的存款都上存人民银行统一管理,部分存款通过支农再贷款返回农村,大部分流向了非农部门,是农村资金的“抽水机”。
  第五,公益性小额贷款萎缩。公益性的小额信贷困于资金与政策环境,普遍业绩欠佳,曾一度多达300多个县的早期小额信贷试验,20多年下来仅存不足100个。村镇银行大多以追求盈利为目标,很少帮助穷人。地下钱庄和高利贷威胁着农村的生产生活秩序。
  可见农村正规金融供给出现“系统性负投资”,与中央“以工补农、以城带乡”的战略相悖,与“包容性增长”的方针不符,农民融资一直是制约“三农”发展的基本难题。
  二、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的产生和成效
  金融排斥从反面激发了农民的融资智慧,他们知道一家一户的分散状态难免让金融机构有“恐农症”,便试图运用组织的力量争当承贷主体。在农民创造的各种专业合作社中,有一些创业愿望强烈的农民相约筹集资金,本着“自愿进出,调剂余缺,内部通融”,“民办、民管、民受益、民担风险”的原则,探索建立资金互助合作,以企业法人的资产作为担保向信用社或农业银行贷款。同一个专业合作社的农民互相知根知底,不愿因一笔赖账而恼怒邻里,较易进行资金合作。这消除了金融机构对农户违约不还的担心,故较易获得贷款。农民专业合作社成为催生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的母体,农民再一次实现了“体制外创新”。
  2004年7月吉林省梨树县闫家村8户农民首创农村资金互助合作,成为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发源地,在全国首家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开业。作为金融机构的一员,闫家村资金互助社已经有权向银行融资,但因银行融资政策不配套,发展很慢。于是农民又作出探索:用粮食换资金解决融资难,成立粮食信托合作社,把本社成员的玉米委托合作社保管、储藏和销售。农民年底需要资金时,往年皆低价卖出玉米,现在通过粮食信托合作社可将玉米留到来年六七月高价卖出。通过粮食信托推动资金互助社的运作,粮食在社,产权在户,信托融资,择机销售,农民和金融信托机构皆得利。
  吉林省梨树县闫家村的成功一方面是出于农民的首创精神,另一方面也要归功于当地金融机构的仁人志士的支持。双方的结合难能可贵,受到上级的称赞。高层领导深知,农村合作制度如果缺乏金融合作,单靠生产、购销的合作是难以发展壮大的。中央政府开始关注农村金融问题,银监会2006年发布《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地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批准设立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贷款公司三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2007年10月银监会宣布放宽农村金融机构准入政策,将试点区域由之前的6个省(区)扩大到31个。2008年10月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指出“农村金融是现代农村经济的核心,允许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2009年中央1号文件要求“抓紧出台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试点的具体办法”。接着,中国银监会和农业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至2011年6月末全国共组建了新型农村金融机构615家。
  问题是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贷款公司三类新型金融机构的发展很不均衡。试点地区都在推进村镇银行,银监会批准成立的农村资金互助社极少。据银监会合作部公布的数据,2007年全国有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试点30多家,到2011年才46家,四年仅增加了10家左右,成为“盆景金融”,远不能满足“三农”发展的需求。银监会的小心谨慎使农民和地方政府感到迫不及待,于是出现由地方政府政策引导和监管的“准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吉林、青海、甘肃、河南、福建、江苏、山西、浙江、安徽等省均积极尝试组建,出台了相关的规章制度。一般是由各地金融办公室或农村工作办公室审批并负责监管,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民政部门登记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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