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效率视角下的我国繁简分流机制改革


  摘 要: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是今后几年内指导全国各级法院进行繁简分流的纲领性文件。该意见意在破解全国法院系统“案多人少”的难题,推进法院系统的供给侧改革。该意见从完善诉讼程序、优化司法资源配置两个大的方面入手,以提高司法效率,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司法需求的最终目的。本文从该意见为切入点,从司法效率的角度对其进行评价并指出其不足,希望为以后的政策制定做出贡献。
  关键词:繁简分流;司法效率;诉讼程序完善;司法资源配置
  随着最高人民法院繁简分流意见的出台,繁简分流再次成为司法界和学术界的热门概念,但是翻遍各个专家学者的论述,却发现竟然没有一个权威性或者共识性的具体含义。笔者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文件以及学者的论述,大体可以将其概括为:在严格遵守司法规律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科学的案件识别技术,将不同的案件按照标的额、难易程度、当事人数量等因素进行划分,不同案件适用不同程序、不同的审判规则进行审理,最终实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的目标。
  一、为什么要繁简分流
  1.现实原因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繁简分流意见可以视为对立案登记制、行政诉讼法修改以来导致的“诉讼爆炸”和“案多人少”的问题的一种回应。2016年上半年,全国新收案件1002.9万件,与2015年同期新收案件842.2万件相比,增加159.7万件……与2015年同期相比,未结案件增加26万件,上升5.36%。并且今后一段时间,全国法院新收案件数量必定仍然继续增长。同时,全国新受理的案件80%以上在基层法院,基层法院受理的案件大多数又是简单案件。与之相反的是,法官数量尤其是办案法官数量增长速度却不能跟上案件增长的速度,二者之间增长不成比例。
  2.深层原因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我国司法制度建设的目标是“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要求司法制度建设要“看得见的公正”“能感受的高效”“被认同的权威”。同时效率也一直是司法制度追求的基本价值目标之一。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以尽可能少的资源消耗换取尽可能多的收益已经成为社会生活的最基本价值取向。对有限的资源加以最有效的利用已经成为社会正义不可替代的组成部分。由于司法资源的有限性与稀缺性,其不可能无限制的投入和扩张,没有效率的法律不可能是一部好法律,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必然包含着以有利于提高效率的方式分配资源的价值内涵。国家在进行司法制度建设时不可能不考虑其效率的问题,在进行司法改革的同时,也不能仅仅将目光投放于公平正义,高效也应当成为其应有之义。
  二、现行繁简分流意见如何提升司法效率
  1.充分利用现有程序,对其进行裁减增加
  以法院受理数量最大的民事案件诉訟程序为例,本来简易程序就已经是普通程序的简化版了,但是繁简分流意见通过一系列剪裁设置,进一步节省诉讼时间以及成本,比如要求集中立案、移送、排期、开庭、宣判等;由一个审判组织集中时间对多个案件进行集中审理;要求小额诉讼进一步简化开庭程序;要求裁判文书采用令状式、要素式等。另一方面该意见还添加了额外调解程序,以期能达到快速解决纠纷的目的。比如在立案时、庭前会议都增加了调解环节。同时将一审这种逻辑向二审推广,民事诉讼再向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推广。
  2.优化法院内部组织结构,善用外部社会资源
  通过司法辅助人员从事送达、保全、鉴定评估、文书上网、联系当事人等审判辅助工作,将法官及法官助理从事务性工作中解放出来,以便集中精力从事审判工作;在法院内部组成速裁团队、专业审判团队,对不同类型的案件进行审判,使简案快速得到解决,繁案能够得到准确审理;合理确定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等配置比例,科学界定各自职责,最大发挥团队优势。同时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化解矛盾,比如利用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以及职业律师在化解和预防矛盾的作用。
  三、繁简分流意见的不足之处
  1.未充分让当事人自负其责,缓解简单案件对于司法资源的浪费
  随着法院立案登记的推行,法院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使得法院近几年出现了一种诉讼爆炸的态势,当事人无论大小纠纷,纷纷诉诸司法解决。造成的后果就是一方面法院受理案件数量呈直线式增长,一方面原先的诉前调解、行政机关调解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被冷落。大量本来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解决的简单纠纷涌入司法领域,造成司法机关不堪重负,司法资源被浪费。因此,有必要通过设置一些程序,加重当事人的责任,以使其主动寻求其他更经济的方式解决纠纷。比如对特定数额以下(通常是小额诉讼的标准)进行强制诉前调解,以推动其交换证据,确定争议焦点,如不能达成和解,则法院只针对争议部分进行判决。对于类型化的案件,要求双方当事人必须将各自的请求和答辩意见一一列出,以明确法庭审理的范围,对违反的当事人予以处罚。
  总体来说,我国目前的繁简分流工作侧重于“供给侧”改革,因此应当跳出现有格局,在“需求侧”也进行一定程度的改革,在更高层次对司法各方的权能和责任进行分配。
  2.过分强调“简案快审”,忽视“繁案精审”
  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中明确指出,繁简分流的要求是“简案快审,繁案精审”,但是基于其出台的背景,学者和基层法院往往只注重效率问题,而忽视了公平正义问题。在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各地法院的繁简分流工作经验总结会,往往只是强调“简案快审”,而忽视了“繁案精审”问题。司法的价值是公平和效率,效率是以公平为前提的,忽视公平的审判最终是不可能高效的。
  参考文献:
  [1]胡士浩,刘树德,罗灿.《全面深入推进符合司法规律的繁简分流改革》.
  [2]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概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3]公丕祥主编.《法理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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