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默”的陪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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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陪审员制度遭遇“七年之痒”
  2005年5月1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正式实施。这是我国扩大司法民主的重要举措。然而,七年实践,陪审员“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等问题却日益凸显。
  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司法制度的子集,存在于司法制度之中。我国的司法制度具有社会主义特性,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人民出于对国家权力行使的警惕而设立,初衷是公民获享司法权并维护公正。这说明二者在运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冲突和矛盾,国家权力的强势地位使得人民陪审员制度只能被异类运行,虚化成为必然。
  在我国现行的法院权力机构中,作为人民陪审员制度基础平台的合议庭处于严重弱势地位。虽然法律赋予了合议庭独立审判的司法职能,但院长、庭长审批制度使得合议庭处于“下级”地位,陪审员作为合议庭的组成成员自在“下级”,最终导致“陪而不审、合而不用”的局面。
  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新案件层出不穷,案件的审理越来越复杂。大部分人民陪审员都属于“法外人员”(指没有法律基础知识的人),对相关法律不甚了解,难以提出自己独立的法律适用意见。
  我国的法院行政化问题比较突出,法院内部干部按照行政级别排序,法院系统内部形成了一个“独立王国”。很多法官养成了“唯上不唯下”的处事观念,常常以居高临下的姿态俯视人民陪审员;僵化的法律思维模式,加之固有的职业习惯,使得有的法官不重视陪审员,不屑陪审员的发言和意见,更不会采纳,将陪审员身上散发的社会意见弃之门外。
  疗治“陪而不审”顽症
  完善立法,制定《人民陪审员法》。在美国,如果被随机挑选为某案件审理的陪审员,公民就有义务去参与陪审,否则就是违法。而我国现行法律中没有一部专门规定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法律。作为一项重要的民主政治制度和司法制度,没有具体法律依据,必然会因法律规定分散而产生适用上的混乱。
  规范对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在选任具体操作中,人民法院不要随意确定选任对象,一定要经过严格的选任程序。要提前公告选任名额、选任条件、招录程序等具体工作,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经过公告选任条件及报名须知、单位推荐与个人自荐、确定候选人、资格审查、任前考试、面试、提请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任命等程序,最终选任人民陪审员。
  保障陪审员的权利真正得到充分行使。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人民陪审员制度,落实人民陪审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建立机制,克服主审法官在审判中占主导地位、陪审员只是陪衬摆设的现象,防止先定后审、开庭走过场的作法。
  2010年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工作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施行,赋予了陪审员更多的发言权和对重大案件的影响力。然而,要从根本上杜绝“陪而不审”,达到治本之效,必须准确把握问题背后的司法制度结构性问题,去除司法权力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偏见。
  当前,出于对社会稳定的考量,司法权力与人民权利达到真正的价值认同还需持续很长一段时间,因此,必须常态化践行治标之举,以期为最终杜绝“陪而不审”做好铺垫。
  (本刊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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