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诉讼法》民事赔偿与当事人和解程序之间的差异


  摘 要 刑事案件对被害人的侵权申请民事赔偿与当事人和解程序之间并没有本质的区别。我国现行的刑事案件审判过程中,都纷纷引入了民事赔偿与和解程序。我国现行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以及《刑诉法司法解释》对附带民事赔偿案件作出了更加详尽的规定。此外,现行的《刑事诉讼法》还增加了当事人和解程序。因附带民事赔偿与当事人和解都包含了一定民事经济赔付的行为,故两者之间存在相同点。但本质上两者又截然不同,本文旨在对两者的赔偿性质、范围、程序以及在司法实践中实际解决方法作初步探讨。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 当事人和解程序 差异
  作者简介:徐飞,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助教,研究方向:治安学。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3-126-02
  一、 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赔偿
  2013年实行生效的《刑事诉讼法》第99条对附带民事赔偿做了提纲挈领的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人身和财产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或其代理人、监护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笔者认为,现行的《刑诉法》和《刑诉法司法解释》对附带民事赔偿制度在如下方面有了明确的规定,但仍需具体条文细化与解释:
  (一)后到案的同案被告人民事赔偿责任承担问题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46条规定,“逃跑的同案犯到案后,被害人及近亲属可对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已经从其他共同犯罪人处获得足额赔偿的除外”。但是在具体司法实践中,有一些共同伤害类案件,一名被告人到案后,在审判过程中,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足额甚至是超额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害人就不能再向逃跑的同案犯提出附带民事赔偿的要求了。但是如果仅仅是达成赔偿协议,一审尚未完结时,同案犯就到庭了,被害人再次提出民事赔偿法院是否受理呢?
  笔者认为《司法解释》中“从其他共同犯罪人处获得足额赔偿”应该进一步明确。
  1.如果仅仅是达成赔偿协议,尚未完成支付,为了保障被害人的权益,还是应该受理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请求。如果被害人已经实际获得足额甚至超额的赔偿了,则不应当受理重复的民事赔偿请求,这样更加符合立法的原意也有利于提高审判效率。
  2.有其他同案犯的,可以根据不同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行为中对损害的结果分别起的作用,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
  3.有二名以上犯罪嫌疑人的,被害人之间可以相互协商按一定比例确定赔偿数额,可以减少法律人力成本与司法时间成本。
  (二)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赔偿的原则性范围
  《司法解释》第155条规定: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虽然《司法解释》明确了各项费用可能产生的费用是民事赔偿的范围,但是却没有明确将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精神抚慰费等费用列入应当赔偿的范围。但解释第163条也规定,“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适用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鉴于法院以往对这些项目参照民事法律给予了支持,在《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不予支持的情况下,如果法院不再支持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费等费用,必定会引起受害人的情绪不满,不利于弥补受害人以及被害人家属的损失,也会让基层法院在审判过程中承受被害人家属给予的精神上的压力。笔者认为在民事赔偿中究竟是否将上述费用涵盖其中,是需要进一步作出明确规定。
  (三)民事赔偿的财产保全措施和方式
  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00条的规定,审理附带民事案件,“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而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诉前财产保全则必须提供担保,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98 条的规定,“在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时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提供担保的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尽管法律规定,诉讼中的保全是“可以”而非“应当”提供担保,但实践中,审理法院为防止诉讼中出现特殊情况,通常均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而对于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或其家属已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了身体的损害或其他物质损失,有的可能在救治等方面已经花费很大,很难再有能力提供全额担保。此外,实践中,被害人申请保全的情况极少,一是被害人不了解其有相应法律权利,二是因为信息不对称的原因被害方也很难掌握被告人的实际财产状况。
  以上问题的出现,原因之一是《刑事诉讼法》第163条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刑事《司法解释》已有规定的外,适用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而刑诉法及《司法解释》的部分规定并不明确,在此情况下适用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又带来实际操作上的问题。
  笔者认为为更好地保护被害人及其家属权益,推进附带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工作,需要在刑事案件审理中及时告知受害人提出财产保全的权益。并建议与公安、检察机关协调,把民事诉讼中的诉前保全、先行执行等强制措施广泛扎实地运用于案件处理的全过程。公安、检察机关应认真对待对被害人或其亲属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检查机关应详细地调查犯罪嫌疑人的经济状况和财产情况,配合提供相关财产的证明材料。法院决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特别是对于已经扣押的财物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也应积极予以配合。考虑到作为被害人身心已经受到严重的损失,经济状况也有可能因为犯罪行为造成损失,故在被害人提出财产保全的时候,针对被害人的担保要求应当相应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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