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新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与管辖权问题


  摘 要 2014年行政诉讼法修订,着重解决一直以来“立案难”“审判难”“执行难”的问题,本文重点剖析该次行政诉讼法修订在解决“立案难”“审判难”问题时做出的努力,主要是扩大受案范围、跨区域管辖等等,降低了“民告官”的难度,体现了行政诉讼法的进步,但仍然存在受案范围不够宽广、跨区域管辖不够细化等问题,需要不断完善和改进。
  关键词 受案范围 跨区域管辖 行诉修正案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观察2015行政诉讼法法条的具体变化可知,新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后增加一款“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将受诉主体扩大到授权组织,增强了威慑力;增加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处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虽然只是原则性规定,但毕竟也是开创性的了,为以后的细化、深化开辟了空间;第十二条是扩大受案范围最主要的一条规定,在之前的列举性规定基础上大幅增加种类,并以兜底条款的形式规定“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为列举不到的情形留下了余地。进步意义值得肯定,但存在的不足也应表明:即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就其法理而言就不应是肯定式列举而应是否定式排除,除却极少数国家行为(如国防、外交)得以豁免诉讼,常态下不应有例外,这也是法国等法治发达的大陆法系国家习见的规定。遗憾的是,新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仍然把抽象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行政机关终局裁定行为等驱逐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外。
  笔者仅以抽象行政行为为例表达“行政诉讼案件受理不应有例外”这一观点:行政机关对相对人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由于行政机关握有大量资源,居于强势地位,很容易损害相对人的利益,因此必须为相对人提供救济渠道。而行政机关执法依据又是哪来的呢?其实全然来自于民众的授权,只不过这授权以法律的形式体现出来了。法律就是无数民众利益博弈的体现和结果,它使得无数个体达成一种相对的利益平衡,因此具有维持社会稳定的控制功能。然而在这一机制的运行过程中,行政机关作为“代理人”“打工仔”“公仆”,在不受监督和约束时极易中饱私囊,将标明民众利益平衡的法律倒向自己一面,而法律的普遍性使得这一利益倒向会指向无数的相对人,就像那句有名的法律谚语启明的“具体行政行为只是污染了河流,抽象行政行为却把水源都污染了”,令我们无比困惑的是:污染水流的轻行为可诉,污染水源的重行为何以竟然不可诉?偏袒行政机关,怕也不能如此明目张胆吧。
  以上简要的分析表明:2014年新行政诉讼法在解决“立案难”上面颇费了一番苦心,迈出了一定的步伐,但仍存有进步的空间。实际上笔者认为,解决“审判难”问题时也是如此。
  新行政诉讼法第三条写到“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这是旧法所阙如的。这一条若能执行,则对于提升法院的尊严、放低行政官员“官老爷”身段具有无远弗届的作用。但前提是这成为一种习见的做法而非一时的作秀。笔者在微信公众号之法律读库关注到一篇文章,提及一行政官员颇为积极地出庭应诉,并谆谆教导记者“我是领导,我应当做出表率;如果我都不做出表率,下属更不会出庭了”。笔者无从判断这位领导是否在作秀,但至少由此可以窥见,在当下中国,行政机关负责人作为被告出个庭有多难。笔者并不反对作秀,“秀”者,“show”也,展示、显示之意,如法律的威严需要借助外力所谓龙门石窟般沧桑而凝结智慧的外在来昭示一样,行政权对司法权的尊重,也必然要通过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席法庭等等琐碎细节来展示、显露。但笔者坚决反对“一时”的作秀,带着浓厚政治色彩的作秀,相信随着法治理念的日益深入人心和法治制度设计的不断细化完善,行政权终将学会谦卑,如同司法权终将获得属于她的那份尊严一样。彼时行政机关负责人作为被告出庭将会是一件顺理成章、自然而然的事情,而不再是足以上新闻的“表率”行为。
  新行政诉讼法十八条又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该条规定指出了一个方向,即司法的相对去地方化,借鉴美国的经验设置巡回法庭。惜哉规定的不够具体,如果能够再做一些更具体、更细化的规定,如把县里面的行政诉讼司法力量集合到地级市,再由地级市设置巡回法庭,则可以有效避免县域内行政权对司法权的干预;同时这种改革方式仅仅是把县域人马调到地级市,并未改变原有的组织架构,制度变革的成本不算太高;设置巡回法庭的另一好处是可以根据各个县案件数量调配司法力量,犹如厂家根据订单数调整产量,供需结合效率高。新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还如此这般地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原来的条文则规定复议机关维持时原机关为被告。将复议机关“拉下马”,使得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决定时更加审慎,有利于民告官的顺利进行。

推荐访问:受案 管辖权 行政诉讼法 浅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