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属拒证权在现行刑事诉讼法中缺失的根源


  刑事诉讼法二次修正草案规定,我国强制出庭制度条款将不再适用于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意味着我国证据制度正在接近国际公约所规定的标准。如何在刑事诉讼法中科学构建亲属拒证权制度,具体完善我国证据制度,反思亲属拒证权在我国现行刑法体系中缺失的思想根源和社会历史根源,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刑事诉讼法二次修正草案;亲属拒证权;根源
  【作者简介】张淑君(1966—)女,山东济南人,北京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在读博士;研究方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刑事诉讼法二次修正草案在许多有关人权、公民权等问题上实现了重大突破,将亲属拒证权写进刑事诉讼法是其中之一。这意味着我国强制出庭制度条款将不再适用于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然而,实现法理观念的更新非一蹴而就,如何在刑事诉讼法中科学构建亲属拒证权制度,具体完善我国证据制度,反思亲属拒证权在我国现行刑法体系中缺失的思想根源和社会历史根源,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亲属拒证权制度在我国现行刑法体系中的缺失,具有深刻的思想根源和社会历史根源。
  1.重整体、轻个体,重阶级性、轻人性
  首先,东西方的哲学根本区别在于,东方社会更加重视整体利益,西方社会更加重视个体利益,西方尊重人内心感受,东方注重适应社会需要,西方以自我实现为终极目标,东方以赢得竞争为目标。在法文化上,西方重视对个体权利的保护,中国则偏重于强调社会个体的道德自律。我国长期处于封建社会,有两千年封建制度的历史,有着深厚的国家本位主义基础。封建意识对人们影响极深,封建专制思想一方面严重压抑和束缚个性发展,重视皇权轻民权,重义轻利,主张个体的感情、欲望的满足与社会的理性要求相一致。建国后,仍然强调国家利益、集体利益高于一切,在这种观念的影响下,亲情作为个人利益的体现,自然要让位于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当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发生冲突时,要求个人服从集体,局部服从整体,下级服从上级,地方服从中央。“西欧似乎是选择以个人作为秩序形成出发点的发展道路。把秩序理解为就是保护每个个体所拥有的正当利益而得到的总和。个体所拥有的正当利益被称为‘权利’,而权利完全实现的状态则被称为‘法’。权力就是实现这个法的机关。其观念形态的发展最终归结为社会契约论。与其相对,中国则是以全部个体的共存为基础。无论其基本的经济单位如何趋向于个体化或分散,但要求所有个体都顾全大局并作为一个和谐的集体中的一员来生活却一直被视为不证自明的道理。首先有全体的生存,才会有个体的生存。代表全体的利益要求每个个体互助互让,同时对于每个个体有时会出现的私欲膨胀予以抑制和处罚,这些都被看作是公共权力应该履行的职责。”
  其次,在认识论上,马克思主义强调人的社会属性。这导致了在思想领域对人的问题上的一些误解,以为马克思主义只讲人的社会属性而不讲人性,忽视了,人首先是自然界中的高级动物,任何人都不能超越人的自然属性。我国主流意识形态一直提倡高尚的共产主义和社会主义道德,提倡大公无私、公而忘私的集体主义精神,使人们在意识中形成了以私为丑。特别在文革期间,斗私批修,谈私色变。这种与人性相背离的改造人们思想的群众运动,造成了人们价值观上的扭曲和二元性,即人前人后两个样。
  再次,在相当长的时间里,我们提倡的是革命的功利主义,重视党性和阶级性,轻视人性。把“谁是我们的敌人?谁是我们的朋友”作为革命的首要问题,把对阶级的划分作为衡量人的善恶标准。在政治上表现为:只要是敌人拥护的,我们就坚决反对,只要是敌人反对的,我们就坚决拥护。在意识形态上表现为形而上学,背离了古为今用,洋为中用的科学态度。只要是旧的,是封建社会的东西,都作为历史的垃圾统统被扔掉;只要是资产阶级的思想,一定坚决抵制。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宣布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自然将亲隐制度作为封建思想糟粕彻底的抛弃了;同时,对西方法律制度以及西方重视人性所普遍规定的亲隐制度,也认为是为了维护资产阶级统治的工具而简单地予以抵触和排斥。
  2.重义务、轻权利,重公权、轻私权
  首先,在中国长期存在的义务本位主义将个体利益置于家庭、国家、社会的整体利益之中,这种法文化价值观念忽视对个体权利、自由的保障,在现代化的法制建设中必然导致权利和义务相分离甚至相背离的情况大量存在。公民只承担义务,却对所尽的义务的结果不能过问,如纳税人对国家税收的知情权至今不能够保障。在司法实践中表现为,普通公民作为弱势一方,出庭作证是应尽的义务,但因此带来的一切不利后果只能独自承担;亲属出庭作不利于亲人的证词,只能独自承担因此造成的亲情破裂、生活困窘、家庭离散、遭人鄙视的痛苦和巨大的精神负担。刑事举证是侦察机关的义务和责任,强加给公民是国家机关的一种逃避责任的不作为行为。
  其次,中国社会长期以来缺乏私法和尊重私权的精神。从法的价值的本质出发,自由、正义、秩序,在根本上是不冲突的。但公民对于自由与正义的追求,和政府所努力维护的稳定秩序存在矛盾,政府公权力与公民私权利之间的冲突越来越成为当今社会的主要矛盾。在当今中国,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力量对比尚处于悬殊状态。在过于强大的国家行政职权的影响下,公权力具有压倒性优势,而相对较弱的权利保护机制,使公民合法的私权利被不合理侵入的案例时有发生。如近来影响力较大的公民私权利被侵重庆钉子户事件,孙志刚遣送案,福建游精佑因言获罪案等案件。
  亲属拒证权制度是以对犯罪嫌疑人和其近亲属人性的尊重和基本人权的保护为目的,是侧重维护公民权利思想的具体体现。亲属拒证权制度下受阻的是国家的侦查权力,在国家本位主义作为制度设计思想的指引下,面对国家权力和当事人的权益,立法者必然偏重国家权力的行使,在刑事诉讼中以查处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为目的和宗旨,因而导致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护显得十分脆弱。不能以法治、秩序或社会稳定为由轻视人的价值。一个不能起到保护公民基本权利作用的法律,不会是一部社会真正需要的法律;一个不重视人的价值的社会,不是一个良性的社会。中国有两千多年的人治传统,自由民主思想十分淡漠,法律仅作为治国的某种辅助手段,这种缺乏权利意识的传统文化,反过来又形成一种鄙讼的民族心理。
  3.重实体、轻程序,重结果、轻手段
  生产力不发达、人口众多是我国的特殊国情。改革开放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贫富悬殊开始拉大,各种社会矛盾逐渐凸显,犯罪率明显增加,犯罪数量较多。在“不论黑猫白猫,抓住耗子就是好猫”的思想影响下,为维护正常的社会政治经济秩序,我国司法实践中长期以来占统治地位的实体真实主义,侧重对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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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的打击,要求有罪必罚,从重从快地打击犯罪。对案件的处理不在于通过怎样的形式,而在于追求合于法、合于情的结果。同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以查明案件真实作为司法审判的最高目标,必然要强化调查收集证据的各种手段,只要审判结果是对的,程序显得无关紧要,相对地忽视了对其他利益的保护。在这种思想的主导下,刑事诉讼中为查明案件真相而忽视、侵犯个体权利似乎变得无可厚非了,相应地也就必然导致刑讯逼供、超期羁押、冤案假错案等悲剧的大量发生。
  刑事诉讼法二次修正草案关于亲属拒证权的规定,深刻反映了现代刑事诉讼理念的基本要求,体现了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权相兼顾的精神,进一步推进了我国证据制度的完善进程。
  [1][日]寺田浩明.清代民事审判与西欧近代型的法秩序[J]中外法学.1999.02
  [2]齐树洁.民事司法改革研究[M]厦门大学出版社.2000
  [3]王进喜.刑事证人证言论[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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