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院长职权结构优化论


  摘要:
  法院组织理论与诉讼原理具有深刻内在联系,从《法院组织法》与《民事诉讼法》相衔接视角考察我国法院院长职权的层级结构,可以为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提供理论支撑。大陆法系普遍认可法院院长具有适度的司法行政权,并以不侵害审判核心事务行使为前提。就我国现实而言,法院院长职权重塑的逻辑前提是审判业务与司法行政事务科学分类。对法院院长职权应划分为审判职权、司法行政职权。在审判职权行使方面遵循与法官同权原则,限制院长程序性决定权,确立院长审案分案的一般规则及动态调整机制;司法行政职权则应保持谦抑,开列院长司法行政职权清单有助于预防权力跨界。
  关键词:诉讼程序;法院组织;审判职权;司法行政职权;法官同权
  中图分类号:DF72
  文献标志码:ADOI:10.3969/j.issn.1001-2397.2017.02.13
  我国诉讼理论与法院组织理论存在一定的疏离现象,既表现为诉讼法学者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参与度不足,使得司法体制改革的路径设计失之于空洞,且因欠缺程序法保障措施而难以落实。值得欣慰的是,在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推动之下,民事诉讼法学界近期已有研究成果从民事诉讼法与法院组织法结合视角出发,对域外书记官职责及庭审记录的性质与功能、审判职权与审判职设置进行相关研究,为我国法院组织与诉讼程序的有机结合提供了借鉴的范式
  主要有:张卫平.论庭审记录的法定化[J].中外法学,2015(4):853-870;傅郁林.以职能权责界定为基础的审判人员分类改革[J].现代法学,2015(4):12-30.。法院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重要环节,法院的诉讼行为是民事诉讼行为理论的重要内容;法院组织法是以法院为调整对象的专门法律,涉及法院的组织形式、诉讼行为及司法行政行为。民事诉讼理论与法院组织理论在法院诉讼行为素有交集,主体—行为的内在逻辑关联使两法具有协同性基础,同时法院组织理论中的司法行政行为对诉讼程序运行具有重要影响。
  法院院长
  本文讨论的法院院长限定于地方法院院长,不包括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本文所讨论的法院院长,包括副院长,但主要指正职院长。的法官身份与职权使之具有重要的诉讼法意义,其司法行政权限亦为法院组织法调整规制的重点对象,从而成为考察法院组织与诉讼理论衔接最具代表性的研究样本。近年来,法院院长在某种意义上成为中国司法国情、现象及问题的缩影,学界对其角色承担、多元面孔与趋势走向从法政治学、法社会学视角进行深入讨论,以此剖析司法与政治、审判事务与司法行政、法官独立与司法管理等潜在论题。深化司法改革尤其是法官员额制的深入推进,使法院院长“角色论”的应然讨论切换至“职权论”的实然运行。院长“角色论”研究范式明晰了院长职权的语境空间,但尚不能直接为法官员额制下的院长职权改革提供更深层次的技术支撑,院长“职权论”便成为“角色论”基础上进一步探讨之论题。笔者以我国《法院组织法》与《民事诉讼法》衔接的分析方法剖析我国法院院长职权的层级结构,厘清院长职权运行逻辑进而明确改革路径,期待可对司法改革研究由政策型研究转向技术型研究、由法社会学研究转向诉讼理论与法院组织理论衔接研究略有推动。
  一、“角色论”下法院院长职权运行的实证考察
  (一)法院院长职权构成的规范分析
  我国法院院长职权规范并未构成严谨规范体系,无专门法规或章节乃至条款予以系统规范,散见于《法院组织法》、《法官法》、三大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文件中。现行法规范中的法院院长职权大致涉及案件审判权、程序决定权、司法人事权、司法监察权及司法行政管理权。案件审判权源于《法院组织法》、《法官法》中“院长是具有审判权的法官,应履行审判职责”的规定。诉讼法賦予法院院长对于诉讼中涉及人身及重大财产性利益的程序事项的决定权,包括回避、适用妨碍诉讼强制措施、延长审限、决定进入再审、签发搜查令及腾退房屋或土地的公告等。司法人事权分为任命权、提请任命权与业绩评价权,法院院长有权任命本院助审员及书记员,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审委会委员等审判职务,法官法授权法院院长组织本院法官业绩评价。《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规定各级法院监察室在本院院长领导下工作,实则赋予法院院长司法监察权。法院院长还对财务装备等维系法院运行的行政保障事务享有管理权限(具体职权见表1)。
  (二)法院院长角色的实证分析
  中国法院院长扮演着多重角色,任一角色均可能对其他角色形成挤出效应,以致进入角色超载、角色冲突困境中[1]。角色超载并不必然导致角色冲突,即使兼具多重角色,若能以付出更多精力投入等方式应对,则可能胜任多元角色而不至冲突[2]。导致角色冲突的可能原因是,兼具多重角色而精力投入已达极限,难以有效投入更多精力应对;另一原因是各种角色存有冲突,某一角色可能从本质上妨碍另一角色的演绎。学者实证研究显示,中国法院院长具备管理家、政治家、法律家三重角色,三重角色权重依次递减,管理家与政治家角色居重要地位,法律家角色地位相对次要[3]。法律家角色实践遇冷显然与法院作为裁判机关、院长身为优秀法官的价值预设不符,从而形成中国地方法院院长的角色冲突。
  演绎法律家角色的最佳剧本是承办案件,是否承办案件、承办多少案件、承办案件是否发挥裁判指引功能系评价法律家角色是否成功的直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文件亦要求院长应亲自办理疑难、复杂、重大或新类型案件并发挥示范作用。会议在中国行政化运行结构中居重要位置,具有政策传递、工作部署、政治教育、行政控制等多重功能,法院院长管理家、政治家角色的演绎以及政务等非审判工作的完成,主要通过参加上级会议、召开本级会议形式实现,以致于选择开会还是审案成为院长角色冲突最鲜活的体现。为掌握该冲突点的经验资料,笔者统计了J区院长2015年度审理案件与参加会议情况,分析院长角色冲突的表现形式(见表2至表4)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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