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申请再审理论探讨及制度构建


  摘要:我国现有制度造成了民事案件逐年增多,案件类型错综复杂,而相对于当事人之外的案外人合法权益也被侵害。2007年我国《民事上诉讼法》的修订,主要致力于解决“执行难”和“申诉难”的问题,对执行程序以及审判监督程序进行了一定的完善。法律的完善确立了我国案外人申请再审具有中国特色,对保障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通过对我国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规定的理解,并与国外案外人救济制度进行比较,对我国案外人救济制度的完善提出适当的建议。
  关键词:案外人;再审;执行
  在新民事诉讼法中增加了新规定,允许对案外人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申请再审。而最高院的《审监解释》针对案外人申请再审,又规定了一定的方式及应当符合的条件。对该款条文的理解以及在实践中的适用情况,仍然有不同的解释。案外人如何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如何完善该制度,笔者将对案外人申请再审进行一定的浅析,并提出相应建议。
  一、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法律规定
  案外人执行异议制度规定在修订前的《民事诉讼法》第208条,该规定为案外人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并不是认为案外人就具备了申请再审的权力。《民事诉讼法》修订后,对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有一定完善,但仍存诸多问题尚待解决,如:第一,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是基于程序进入执行阶段,但法律未规定如果判决已经生效,却未进入执行阶段,这些案外人能否提出异议;第二,案外人基于生效裁判的影响,直接损害了其本人合法利益,而民事诉讼法却未赋予其可以申请再审的权利;第三,法律条文在结构上缺乏合理设置,审判监督程序可以对生效裁判进行审判,发现问题,予以撤销或者变更,但在民事诉讼法第204条中将该规定放置在执行程序中。
  《审监解释》在第5条和第42条中也有相关规定,但是也存在一定问题,与《民事诉讼法》有类似问题,如第5条第1款也未规定已进入执行程序,第2款规定执行程序中案外人如何救济。但总体说,此规定极大扩大了案外人的救济途径,当其受到类似生效裁判的影响或侵犯时,可通过以上救济途径,有效保障个人合法权益。
  法学界中对于既判力的一般规定,是指其对诉讼当事人或指向的其他当事人有相应的约束力,对与诉讼标的无关的当事人,判决不会对其发生效力,也就无既判力。然,现有的司法资源有限,利益主体却因复杂的关系网更加的多元化,处理纠纷的方式就变的多样化,基于主客观因素,扩大既判力的约束范围成为了一种实践需要。为了充分运用司法资源,降低司法成本,妥善解决整个纠纷,更应扩大既判力原有的约束范围。因法律规定不完善,案外人保障自己权益的途径缺乏。但,法所追求的价值是正义。若案外人未行使诉权,却要让其承受相应判决确定的不利后果,显然是不合法理。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享有诉权,若对法律上的问题存在争议,可以要求法院对该问题进行处理,或做出相应裁判。其中案外人未参加诉讼,但法院做出判决,使案外人遭受不利影响,而案外人又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自己合法权益受侵害,又不是其自身原因导致,其应享有请求撤销裁判的权利,否则很可能导致案外人为维护自身权利而通过其他非正规途径。
  既判力的确定,是为了程序稳定,减少纠纷,但案外人享有撤销权,很大程度上会影响既判力的稳定性。法院作出裁判是从最根本上保障当事人权利,只要我们对案外人申请再审作出较严格限定,就能最大程度实现公平正义。
  二、案外人申请再审的主体问题
  (一)主体适格的案外人
  案外人申请再审的相关规定,对案外人的确定至关重要,并不是所有当事人以外的人都可以申请再审,对主体应当有所限制,否则案件经过法院审理判决后,任何人都能提起再审,这会影响程序稳定性,降低既判力效果。主体是否适格,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首先,案外人肯定不能是本诉当事人,是当事人之外的其他人,若其未参与诉讼,必须因不可归责自己的因素。“第三人撤销之诉”在我国法律中尚未规定,对于这样的主体,笔者认为应当符合申请再审主体资格。其次,对于已进入执行程序中,案外人主张执行标的物的权利。《审监解释》中有规定,执行程序外“对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是案外人申请再审的实质要件,在法学界主要有以下观点:一是广义的权利保护,基于案外人的立场,不管是基于物权、债权还是买回权等,案外人均可提出异议; 一是狭义的权利保护,基于物权的所有权,保护既判力的效力,节约司法资源,对其他权利受损,不能提异议。①最后,若案外人属于被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人,该主体应当符合申请再审主体资格。《审监解释》第42条的规定,应当追加必要共同诉讼人。因此,必要共同诉讼人对于提出再审应当享有权利。
  案外人申请再审的主体中,所有权人、担保权人以及用益权人均应当适格,但还有三类主体是否适格需要一定的分析:其一,保证人。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民事诉讼法做出司法解释,其中第53条的规定,针对保证合同,不管债权人起诉保证人还是将被保证人共同起诉,人民法院均应将保证人与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若债权人不起诉保证人,保证人则与该诉讼无关,不需要参与诉讼,若债权人与被保证人恶意串通,很可能侵害到保证人的权利。此时,连带保证人申请再审主体应当适格。其二,债权人,基于债务人通过诉讼而权利被侵害。《合同法》有相应的规定允许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但是需符合特定条件。如果债务人与第三人串通,通过诉讼使自己的财产转移给第三人,相应的债务人偿还能力被大大降低,该类债权人应当享有申请再审的权利。其三,无权占有人。通说认为占有是一种事实,也就是对物实际控制,但也有学者有不同的观点,其认为权利属性有多样性。②基于物权、债权所产生之占有,由此产生的关系受法律保护,若无权占有,则要其承担相应的责任,虽然法院承认其有占有权。③因此,无权占有人以案外人申请再审的资格不符合。
  (二) 案外人申请再审的当事人如何列明
  在实践中,案外人申请再审的身份如何列明,不同法院有不同做法,有列为共同被告、申请再审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等。《审监解释》中规定,案外人在再审中他自身的诉讼地位如何,将关系到当事人身份。如:案外人是必要共同诉讼人,但是被原审遗漏,则应追加案外人为当事人,按照一审程序审理;若按照二审审理,未能达成调解,则应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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