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临场监督执行死刑理论与实务研究


  内容摘要:临场监督执行死刑是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的一项新增业务,需要积极探索、规范和发展。临场监督执行死刑职责自2013年1月1日由检察机关公诉部门负责调整为由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负责。文章从临场监督执行死刑的概念、目的和基本原则谈起,总结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两年来临场监督执行死刑工作所获取的经验,并针对工作中遇见的问题,分六个方面对临场监督执行死刑进行理论与实务探讨。
  关键词:临场监督 执行死刑 刑事执行检察
  临场监督执行死刑,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法律监督职责。死刑是最严厉的刑罚,加强对执行死刑的临场监督,是防止执行死刑错误的最后一道防线。死刑罪犯的权利最容易被忽视和剥夺,加强对执行死刑的临场监督,也是维护死刑罪犯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项救济措施。
  根据修改后《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刑诉规则》)第635条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临场监督执行死刑职责由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负责调整为由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负责。两年来,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在临场监督工作中积极探索,取得了一定成绩和经验,也遇到了一些问题:一是监督主体不明确,特别是派驻看守所检察室的作用发挥不够;二是把握不好临场监督的介入时间节点,有的因介入太早而越权,有的因介入太晚而流于形式;三是不能依法处置临场面对的罪犯喊冤、控告、检举揭发等情形,有的不敢依法叫停,有的随意叫停;四是对是否需要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重新签发执行死刑命令相关规定的理解和具体情形的把握,存在较大分歧,实践中与法院往往意见不一致,等等。结合这些问题,笔者试图从理论与实务两个层面对临场监督执行死刑进行研究探讨。
  一、关于临场监督执行死刑的概念、目的和基本原则
  (一)概念
  临场监督执行死刑,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执行死刑活动,依法进行临场监督。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监督主体是人民检察院;二是监督对象是人民法院;三是监督内容是执行法院的执行活动。
  这里需要指出,当前理论与实务界一些同志认为,刑诉规则规定的“临场监督执行死刑”,从字面理解仅仅是指执行死刑当天的监督。公诉部门负责这项工作时,由于前期出庭公诉、询问死刑罪犯、办理申诉控告,加上临场监督,就构成了比较完整的死刑执行监督。而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前期不了解案情,需要提前询问、办理申诉控告等事项,再称呼“临场监督执行死刑”不科学,建议在今后刑诉规则修改时,将“临场监督执行死刑”改为“监督执行死刑”或“死刑执行监督”。应当说,这种提法有一定道理。但严格依法来讲,死刑执行监督既包括对死刑立即执行的监督,也包括对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监督。用死刑执行监督代替临场监督,不符合法律规定,也容易产生认识分歧。
  (二)目的
  人民检察院临场监督的目的,就是要确保执行死刑工作“依法、准确、文明和规范”进行。“依法”,是指保障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严格依法进行,具有完备的法律文书和手续,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行。“准确”,是指被执行人一定要准确无误,不能错杀。“文明”,是指执行死刑工作要文明进行,绝对不能有游街示众等侮辱人格的行为。“规范”,是指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和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进行,不能有随意性。在这里,“依法”是前提,“准确”是关键,“文明”是核心,“规范”是保障。
  (三)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严格依法原则。就是要严格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刑诉规则等法律规定,参照最高法院适用刑事诉讼法解释等文件,做到于法有据。
  二是坚持保障人权原则。就是把维护被执行死刑罪犯的人身权、财产权和会见权等合法权利作为重点,切实体现到临场监督工作中。
  三是坚持实体监督与程序监督相统一原则。就是既要注重检察有无裁判文书、执行死刑命令以及验明正身等程序性监督,又要注重有无申诉、控告、检举立功等案件实体内容的监督。
  四是坚持独立监督与相互配合有机统一原则。就是既要依法承担临场监督职责,又要注重加强与案管、复核办、公诉、法警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二、关于临场监督执行死刑的主要任务、监督主体和相关部门
  (一)主要任务
  人民检察院临场监督执行死刑工作的主要任务应当具有法定性和明确性。法定性,就是每一项任务都具有法律规定,不得随意增减;明确性,就是每一项任务要规定明确,不能产生歧义。按照这两个标准,临场监督执行死刑工作的主要任务包括以下六项:
  1.核实执行人民法院是否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或者作出的死刑判决、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
  2.依法监督执行死刑的时间、场所、方法和程序是否合法;
  3.核实被执行死刑罪犯身份,发现不应当执行死刑情形的,建议执行人民法院停止执行;
  4.执行死刑后,监督检查罪犯是否确已死亡;
  5.发现和通知纠正执行死刑活动中的违法情形;
  6.履行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监督任务。
  (二)监督主体
  临场监督主体是与执行人民法院同级的人民检察院,具体职能部门是检察院的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实践中,大部分死刑罪犯被羁押在区县看守所,因此派驻检察人员对死刑罪犯基本情况、身体状况、个人情况等最为了解,这也是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临场监督执行死刑工作的最大优势所在。但按照同级监督的原则,临场监督执行死刑的主体并不是区县检察院而是地市级(以上)检察院。为保障临场监督执行死刑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无论临场监督执行死刑的主体是哪一级检察院,也无论承担派驻检察职责的是哪一级检察院,派驻检察机构都应当对临场监督执行死刑工作予以协助。
  (三)相关部门
  临场监督执行死刑工作涉及方方面面,明确相关部门与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的职责,对做好这项工作至关重要。一是案管部门。案管部门统一接收外单位的法律文书等有关材料。实践中,执行法院通常在执行死刑三天前才通知检察院,三天时间要做好临场监督执行死刑的各项准备工作很紧张。为避免有关材料在案管部门停留时间过长而延误工作,案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材料“当日”就移送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二是公诉部门。对死刑案件,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向公诉部门了解案件有关情况,公诉部门应当提供。三是法警部门。2013年5月高检院印发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第7条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下列职责:第(七)项规定:“保护出席法庭、执行死刑临场监督检察人员的安全”。实践中并不是每次临场监督执行死刑均需要法警参与,但对于一些重大案件,确实有必要检察院法警参与的,可以配备司法警察负责临场监督人员进入和离开执行现场前后的安全保卫工作。四是技术部门。目前很多地方都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而注射方法不像枪决方法那样直观、感性,对于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的,往往难以凭直觉判断罪犯是否确已死亡。或者说,判断被执行罪犯是否确已死亡已经成为一件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由于刑事执行检察人员通常缺乏这方面的专业知识,实践中有的地方是由检察院派法医到刑场负责监督检查被执行罪犯是否确已死亡。所以说检察技术部门也是临场监督的相关部门,但是否派法医参与临场监督,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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