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修改反倾销强制应诉企业选择方法的探讨


  摘 要 本文以美国修改强制应诉企业选择方法为背景,从修改内容、影响、应对措施三个方面展开论述,并详细介绍了抽样方法、应诉对策、MOI市场导向测试等具体内容,为我国贸易救济提供一定的参考。
  关键词 反倾销 贸易救济 不利可得事实 强制应诉企业
  作者简介:胡辰,硕士研究生,机械工业信息研究院情报研究所,研究方向:经济法,国际经济法。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0-263-02
  美国商务部于2013年11月4日宣布,将修改强制应诉企业的选择方法,本次修改已经于2013年12月4日起开始执行。
  一、选择强制应诉企业的方法改变
  关于反倾销复审中强制应诉企业的抽样方法,美商务部将有条件地采用统计学抽样的方法。具体做法是该抽样办法将根据进口数量把企业分成不同的层次和区间,然后采用“概率—比例—规模”的方法在不同区间的企业间进行抽样。但是,并非所有的反倾销行政复审案件均可适用该抽样方法,适用的前提条件是:(1)相关利害关系方要求采用该方法;(2)商务部有足够的资源审查至少三家企业;(3)最大的三家企业进口量未超过进口总量的50%;(4)美商务部认为或怀疑最大的出口商在定价方面有别于其他出口商。
  二、影响分析
  (一)我国中小企业将是最大受害者
  随着反倾销案件数量的逐年增多,多数出口商都会选择积极应诉,应诉企业经常多达数十家,美国商务部限于人力和财力,仅能对其中的部分企业进行审查。在此次修改之前,美国商务部在选择强制应诉企业的做法遵循“最大进口数量”原则,对所有申报的企业根据进口数量进行排名,排名靠前的企业(通常为前4家企业)将很有可能成为强制应诉企业,即按照国外出口商出口至美国的产品数量进行汇总排名,进而选出强制应诉企业。那些排名靠后的企业如果提交申请,将有可能获得单独税率企业地位。
  按照原先的“最大进口数量”原则,那些出口额较小的出口商没有机会成为强制应诉企业,而根据“概率—比例—规模”的方法,美国商务部对所有企业进行分层,各个出口商按照产品数量分为若干层级,再从各个层级中抽取企业作为强制应诉企业,因此,即使出口额较小的出口商也会成为强制应诉企业。也就是说,缺少应诉经验和积极性的中小企业将是此次修改的最大受害者。
  (二)美制造业回归迫使国外中小企业处于不利地位
  根据美国国家先进制造创新网络计划 ,中小企业是美国制造业创新的源泉,因此,中小企业在美国制造业领域处于非常重要的位置。为了吸引美国制造业回归,尤其是中小制造企业回迁本土,美国必然会从法律层面为中小企业回迁提供法律保障,最便捷的方式莫过于修改贸易规则,迫使国外中小企业丧失在美国的市场份额。从立法技术上来说,美国的相关贸易立法尤其是反倾销法律制度,已经表现除了越来越细化、操作难度加大的特点,就本次修改而言,国外中小企业势必会成为强制应诉企业,但是由于缺少反倾销应诉经验,短时间内很难保证应诉的积极性,可以预计的是,大量的反倾销惩罚性税率将会在2014年度出现,这也意味着,如果中小企业没有准备好全面应诉反倾销案件的措施,其在美国的市场份额很可能完全蒸发。
  (三)难以确保强制应诉企业的可预见性
  经过推敲就可以发现,“概率—比例—规模”的方法仅仅具有形式上的公平性,能够确保各个企业均有机会成为强制应诉企业,从形式上确保了反倾销结果的覆盖面。但是这种方法在相当大的程度上降低了选择强制应诉企业的透明度和可预见性,加大了商务部的自由裁量权,各个企业很难无法预见成为强制应诉企业的可能性。
  三、对策
  (一)提高中小企业应诉的积极性
  反倾销案件历时较长,耗费较高,但是积极应诉与不积极应诉的区别是显而易见的,企业选择积极应诉,可以阻却美国商务部根据现有资料(Facts Available)适用不利可得事实(Adverse Facts Available,简称AFA规则),进而避免高额关税。在“美国对华木质卧室家具案” 中,美国商务部于2004年11月17日作出终裁:所有未积极应诉的企业适用AFA规则获得198.08%的惩罚性关税,而美克国际家具(天津)制造有限公司由于积极应诉,其反倾销税仅为 0.79%。再如,美国商务部对华木制卧室家具第5次反倾销行政复审终裁案中,中方企业连续就美国商务部2次终裁结果不服向美国国际贸易法院(USCIT)起诉,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均支持中方的诉求并将美国商务部的终裁结果发回重审,本案大致如下:2010年8月18日,美国商务部对华木制卧室家具作出反倾销行政复审终裁,裁定东莞朝阳家具有限公司)、太仓朝阳木业有限公司、太仓艾芙迪家具有限公司等企业的终裁税率为43.23%。其中,在计算倾销幅度时,对已经上报的销售数量认定倾销幅度为34%,对未上报的销售数量适用不利可得事实规则认定倾销幅度为216.01%。在第一次的裁决中(“Dongguan I”),美国国际贸易法院认定对该案适用不利可得事实是正确的,但适用不利可得事实(AFA)规则认定倾销幅度为216.01%缺乏证据支持,因此将该案发回商务部重新计算倾销幅度。在重新裁决中(“Dongguan II”),美国商务部将涉案产品分为四种类别,分别是衣橱、柜子、床头柜以及梳妆台,并分别对上述四种产品适用不利可得事实规则,对于未报告的衣橱倾销幅度为182.15%;柜子倾销幅度为215.51%;床头柜倾销幅度为134.42%;梳妆台倾销幅度为183.52%。美国国际贸易法院认为,商务部未能证明AFA规则与税率之间的合理关系,因此再次要求美国商务部重新裁决。
  在第二次发回重审程序中,商务部依据美国国际贸易法院的判决认定未报告的衣橱倾销幅度为189%;柜子倾销幅度为161%;床头柜倾销幅度为140%;梳妆台倾销幅度为161%,总税率合计为41.75%。美国国际贸易法院认为,商务部未依据经过证明的事实以及较大销售量数据进行计算,而是依据极小的一部分销售量进行计算,因此再次驳回商务部的重新裁决在商务部的第三次修改裁决中,美国商务部按照已上报的销售额计算出15%的平均幅度,加上对上述4中分类产品的最高倾销幅度,将整体倾销幅度修改为44.64%,艾芙迪家具有限公司认为此次修改没有证据支持。美国国际贸易法院于2014年7月再次作出判决支持中方主张,目前已将本案再次发回美国商务部重新裁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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