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伊拉克战争看人道主义干涉的规范化


  摘 要:人道主义干涉在实质上是符合国际法基本原理和规定的,但却容易被一些强权国家滥用。只有制定人道主义干涉合法化的标准,才能够增强对滥用人道主义干涉的法律限制,进一步使其规范化。
  关键词:人道主义干涉;国际法;界定;正当性;规范化
  近几十年来,美国对外发动大大小小数十个战争,同时热衷于在别国内政事务中插一脚,打出的口号多是为了美国国家和民众的利益,而美国对伊拉克战争时,时任美国总统布什发表的讲话中却传达出不一样的追求:"此时此刻美国和盟军正处于军事解除伊拉克武装的初期,以解放伊拉克人民和防止世界陷入危险之中……对于在海湾的每一个美国军队的男女们,给予这个混乱世界以和平,给被压迫的人民以希望就依靠你们了。"[1]
  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布什把美国对伊拉克的战争视为一种人道主义干涉,而实际上评判一种行为是否是人道主义干涉,并不能仅仅只看某些人或某些国家所宣称的理由,应当看国际法上的具体规定和基本原则。在本文中,笔者拟就从国际法的原理角度对"人道主义干涉"的如何界定进行探讨,并提供一些如何规范人道主义干涉行为的个人浅见。
  一、人道主义干涉的概念
  比较权威的国际法辞书给人道主义干涉所下的定义是:"一个国家由于另一个国家自己不愿意或不能够保护其公民的生命和自由从而对该国使用武力。"[2]包括:(一)是指使用武力进行干涉,不包括经济、外交和舆论的干涉;(二)是指外国对一个国家的干涉,不包括国内力量之间的干涉;(三)是指为保护公民的生命和自由即为人道主义目的而进行的干涉,不包括为保护公民政治经济等权利的干涉;(四)是指在被干涉国不愿意接受的情况下进行的干涉,不包括被干涉国表示同意的干涉。
  就伊拉克战争而言,布什是在讲话中声称"我们怀着对伊拉克人民,及其所创造的伟大文化和宗教信仰的敬意来到伊拉克。我们在伊拉克并没有野心,除了要消除这个国家对其人民的恐怖控制。我们将给别人带来自由。我们会被众人所理解。"[1]但实际上,是不是真的如布什所说,当时需要美国来行使人道主义干涉的权利?怎样评判一国对别国的干涉是一种人道主义干涉呢?由此看出对人道主义干涉的概念做出界定是必要的。
  二、人道主义干涉的界定
  (一)什么行为是外界能够,应当进行干涉的侵害基本人权的行为?
  原则上说,我们需要透明的各国能接受的标准,以区分人道灾难与国内战争,即应根据国际法层面的各种法律法规的规定而非以某一国的立场和观点来判断。当时在伊拉克,国内局势并不和谐,但是人们的基本权利是否已经达到要靠他国的武力干涉才能得以保护的程度?实际上并非如此。伊拉克当时并没有大规模的暴乱和不安定,是美国过分夸张了伊拉克人民的不幸遭遇并借此对其内政加以干涉。相反,正是美国进行了他们所谓的"人道主义干涉"以后,伊拉克的人民才陷入了真正的灾难:恐怖活动不断,自杀式袭击频繁,人民生活在恐慌和贫穷之中。因此,首先确立透明的普遍适用的人道主义干涉标准是十分必要的。
  (二)谁来判断有关国家是否侵害了基本人权?
  一般认为,应当由权威的国际机构而非由个别国家自行判断,否则无疑会破坏人道主义干涉的合法性。美国对伊拉克的干涉绕过了联合国,不符合该条界定标准。美国强行从自己观念出发干涉伊拉克,是典型的强权政治的表现,而不是人道主义干涉。
  (三)应当采取何种手段进行干涉?
  笔者认为,采取何种手段进行干涉还要视具体的情况而定,最基本的原则就是进行人道主义干涉后可能形成的负面影响应当小于被干涉的行为所产生的不良后果,即一定不可弊大于利。美国对伊拉克实施军事打击以来,不仅使维持当地人民日常生活所必需的基础设施系统遭到严重毁坏,而且还造成了数千名平民的伤亡,甚至不止一次使用了集束炸弹和贫铀弹,使得战争给当地民众带来的苦难远远超过原先人们所受的痛苦。
  三、人道主义干涉的正当性和规范化
  (一)必须遵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
  《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7项规定的不干涉内政原则的例外,规定按照宪章第7章的规定所采取的执行办法不属于干涉内政。宪章第七章规定的办法有临时办法、武力以外之办法和采取必要的空海陆军行动三类,针对的是威胁、破坏和平的行为或侵略行为,而这种行为往往与人权灾难密切相关。因此,安理会认为如果一国的人权问题威胁或可能威胁国际和平与安全,可以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执行办法,这属于安理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不构成对一国内政的干涉。[3]
  (二)反对强权政治,完善人道主义干涉行动的决策程序,使其进一步民主化
  强权政治是国际事物中经常出现不平等不公正现象的主要根源。联合国和国际关系都要民主化,世界不可能只有一类国家或一种观点。为此,要广泛听取和切实尊重广大会员国的意见,进一步发挥每个成员国的作用。但另一方面,安理会的否决权制度又影响了其在人道主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这就需要通过《联合国宪章》的规定完善决策程序,减少否决权制度的影响。
  宪章第30条规定,安理会有权自行制定议事规则,根据第27条的规定,制定议事规则的事项属于程序事项,不适用否决权。[4]这样,如果以议事规则程序决定人道主义干涉的行动,安理会可以在不适用否决权的情况下,决定是否采取人道主义干涉。
  (三)人道干涉要适度
  干涉的行动应与该情形的严重程度相称,干涉对被干涉国的权力结构的影响应限于最低程度,如不超出为保护行动的目的绝对必要的程度;国际干涉不能够成对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新威胁,以致可能引起比它意欲防止或消除的更大的灾难和痛苦;一旦达到了国际干涉的预期目标,干涉力量必须尽快开始撤退等。[3]
  (四)建立惩治违反人道主义行为的国际法规制
  从伊拉克战争来看,单边的所谓人道主义干涉行动和个别安全体制不可能为人类提供可靠的安全保障,坚持以联合国为核心的集体安全体制下的强制作用,才是正确运用人道主义干涉的合法途径。针对人道主义干涉面临的强权政治的挑战,可以着力从尽可能地实现大国在履行宪章所授予的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之主要责任上的一致和在国际关系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等方面进行解决。
  人道主义干涉的前景完全取决于干涉国打算用它来做什么,或更准确地说,干涉国是恰当地运用还是滥用。因此若想使人道主义干涉在政治和法律上均能作为可接受的手段继续存在下去,向着更好的方向发展,那么任何国家在准备诉诸人道主义干涉时,应该考虑和遵守这些最基本的规范。
  参考文献:
  [1]布什对美国电视讲话宣布对伊拉克战争打响[EB/OL].http://news.sohu.com/27/04/news207290427.shtml,2013-04-21.
  [2] [德]马克斯·普朗克.国际公法百科全书[M].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1992:399.
  [3]杨泽伟.主权论--国际法上的主权问题及其发展趋势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159, 191-193.
  [4]联合国宪章[EB/OL].http://www.un.org/chinese/aboutun/charter/charter.htm,2013-04-21.
  作者简介:刘璐(1990-),女,安徽灵璧人,华东政法大学2011级国际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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