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国际私法保护弱者权益原则


  摘 要:对于弱者的保护,目前国际公约、各国国内法都对其进行了相应的规定。我国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简称《法律适用法》)的出台,使得我国在涉外民事关系方面有了长足的进步,对弱者保护有了更加直接的法律规定,但是也存在一些不足,如保护弱者的领域狭窄,弱者的主体范围不明确等,导致对于弱者的保护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因此,保护弱者权益原则的确立,将会使得我国的立法、司法更加完善,能更好地保护弱者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国际私法;保护弱者原则;实质正义;法律适用
  近年来,关于弱者权益的保护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妇女、儿童以及未成年人等弱势群体,如果没有法律的特殊规定,其合法权益将难以很好地得到保护。2010年我国颁布了《法律适用法》,该法的出台,使得我国的国际私法更加完善,法律适用更加规范,但是还存在不足之处,尤其是对弱者的保护不足。
  一、保护弱者权益原则的基本问题
  (一)保護弱者权益原则的含义
  1.“弱者”的界定
  “弱者”从不同的角度对其界定是不同的。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看,弱者是在社会中生活水平较低的人。从经济学角度来看,弱者是能力较低的妇女、儿童以及需要社会救济的人群。但是国际私法中的“弱者”是指在涉外民事关系中处于相对弱势一方的当事人,该当事人不是由于社会资源的占有较少,也不是特定的妇女或者儿童,而是在法律关系中,其处于弱势地位,自身权益难以得到实现,需要法律的特殊保护。被监护人、消费者以及未成年人等,是国际私法上的弱势群体,其需要法律的特殊保护。
  2.保护弱者权益原则的含义
  由于社会的不断发展,实质正义已经被人们所认可。对于弱者的保护是实质正义的体现。保护弱者权益原则的界定在国际立法领域很少,其中章尚锦认为其应侧重于保护在国际民商事关系中处于弱势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赵相林认为保护弱者权益原则应该是在立法和司法过程中对处于弱势一方当事人予以特殊保护。因此,从总体上来看,保护弱者权益原则并不直接规定如何保护弱者权益,而是一种精神,一种本源性指导。如果国际私法中没有该原则的确立,那么法官在适用准据法的时候,就不能更好地保护弱者的合法权益。
  (二)确立保护弱者权益原则的必要性
  1.有利于实质正义的实现
  正义分为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形式正义强调规则要统一适用,人们在涉外民事关系中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应该是一致的。但是形式正义已经不能很好地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其是强式意义上的平等。实质正义出现的比形式正义晚,实质正义其实是弱式意义上的平等,更加关注当事人在相同的情况下相同对待,不同的情况下,进行不同对待,这是一种有差别的待遇。由于当事人所处的社会地位,以及所占有的社会资源不同,如消费者与经营者,消费者由于信息的不对称等情况,如果发生民事关系,将会出现双方当事人强弱的不同,极易出现合法权益被损害的情况。如果仅仅按照形式正义的理念进行司法裁判,那么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将难以得到保护。保护弱者利益原则的确立有利于法官在面对某些案件的时候,充分运用该原则进行自由裁量,从而保证实质正义的实现。
  2.有利于构建和谐的国际关系
  涉外关系不仅体现在国家与国家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而且体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有的国家为了保护自身的国民的利益,其对于冲突规范的适用不能很好地照顾到别的国家的利益,从而使得弱者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护。弱者不仅仅在一个国家存在,其存在于世界上的每个国家。消费者、未成年人、妇女等,这些弱者是不能回避的。如果不能对弱者进行保护,某些涉外关系将不能很好地解决,导致存在许多后续问题,最终会使得国际关系恶化。
  二、保护弱者权益原则的立法
  国际私法中,弱者权益保护已经成为重中之重。国际公约和各国的国内法都对其进行了相关规定。
  (一)国际性公约
  1945年联合国成立,联合国是最大的国际组织。它是由主权国家组成的,有193个成员国,几乎囊括了世界上所有的国家。联合国制定的公约可以说涉及到了政治、社会以及人权等各个领域。其制定的公约主要有《儿童权利公约》《残疾人权利公约》等。联合国制定的公约是从国际层面对弱者的保护。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主要制定国际公约,是一个立法组织,其先后制定了39个关于冲突法和程序法的国际公约,主要集中在婚姻家庭领域,对儿童、未成年人和被抚养人的保护。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制定的公约较好地保护了弱者的权益,体现了实体公正,但是还存在一定的缺陷,保护的弱者不全面,发展中国家参与者比较少。
  欧盟是一个区域性国际组织,主要是在实体法方面对弱者进行保护。欧盟制定的《罗马I规则》对于弱者的保护比较全面。《罗马II规则》主要规定了法官在按照“损害结果发生地”的一般冲突规则无法平衡双方利益的时候应适用的特殊性规则,如产品责任方面,体现了保护弱者的理念。《罗马I规则》是对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而《罗马II规则》是对非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欧盟对于弱者的保护在程序方面的规定有《布鲁塞尔I规则》,在涉及婚姻家庭方面的程序法规则中有许多保护弱者的规定。
  (二)各国国内法
  国际公约对于弱者的保护停留在国际层面,相对于各个国家的公民来说,不能直接对其起到约束与保护的作用。而国内法的制定,总的来说,各个国家的公民直接受到其约束与保护。各国国内法对于弱者的保护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
  欧洲国家对于弱者保护的法律法规比较多,有德国、瑞士等。瑞士的《瑞士联邦国际私法》于1987年颁布,其在消费合同领域禁止意思自治,对于消费者进行了特别的保护。美洲国家制定的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有美国的《统一收养法》,该法律对于被收养人进行了很好的保护。非洲国家的法典有《埃及民法典》。澳大利亚位于大洋洲,是大洋洲唯一的国家,有《澳大利亚法律选择法案》,该法案于1992年颁布。该法案主要是关于工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雇员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者的地位,如果不对其进行保护,将会一定程度上损害其合法权益。而亚洲国家保护弱者的规定,有《韩国修正国际私法》《卡塔尔民法典》,以及中国的《法律适用法》等。

推荐访问:国际私法 浅析 弱者 权益 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