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国际私法中的弱者保护原则


  摘 要 在法律规定中注重人文关怀、关注弱者利益是现代国际私法立法不可缺少的因素及发展方向。我国《法律适用法》的颁布也体现了这一方向。然而,无论是其他国家还是我国,在国际私法领域中对于弱者权益保护的相关规定仍存在不足,如未确立弱者保护的原则、法律规定语义不明确等。因此,我国在未来的立法实践中,尚需对《法律适用法》实现进一步的完善。
  关键词 法律适用法 弱者保护 有利原则
  作者简介:仲稼玥,西北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法。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2-003-02
  一、概述
  近年来,近代民法向现代民法逐渐转变,其中,弱者利益保护这一基本原则的作用不可小觑。各国实体法在弱者利益保护领域的着重均源于该基本原则的有效指导。与此同时,国际私法领域也不例外。尽管大多还仅体现的是一种理念,但对弱者利益保护的意识已被多数国家接受,并体现在国际私法的法律制度中。
  (一)弱者保护原则的概念
  什么是“弱者”,不同专业领域对其界定有所差异。经济学强调经济能力方面的“弱者”。社会学则看重社会资源分配领域。如果一个人不仅经济贫困,生活水平低下,同时承受能力较弱,则其可能被社会学者界定为“弱者”。而在国际私法中, “弱者”指代具有特殊身份的当事人。在涉外民商事关系中,他们常常基于社会或个人等客观原因而处于弱势地位。例如在涉外婚姻家庭领域中需要被确认是否具有婚生地位的子女、被监护人等。由此,国际私法中提出的弱者保护原则是指在制定、实施及解释国际民商事领域的法律的过程中,应侧重保护其中弱者一方的合法权益 。
  (二)弱者保护原则的兴起
  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弱者保护这一理念开始兴起。思想领域的改革及社会认识的深化,都为弱者保护原则的逐步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首先,追求实质正义的法学思潮、从形式正义向实质正义的发展直接推动了弱者保护原则的兴起。随着美国“冲突法革命”的爆发,对冲突规则社会基础及社会功效的考察逐渐成为国际私法的重要内容。由此,平等与博爱成为彼时国际私法的焦点,个人利益及实质平等也成为关注重点。
  其次,人权理论的不断丰富和完善对弱者保护原则的进一步发展大有裨益。有关对消费者、受雇人和被保险人等“弱者”保护的规定逐渐在各国的法律规定中有所体现。
  此外,弱者保护原则体现了国际私法的人文精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几乎是现代社会人人皆知的常识,但弱者保护原则恰恰为一种例外。这一例外的兴起及存续,是人类文明高度发展的产物。保护弱者权益不仅填补了现实法律的空白,也突出了人类文明在法律领域的体现。
  最后,弱者保护原则与和谐社会的本质融会贯通。强弱共同存在而产生的社会矛盾,是加剧不稳定状态的关键因素。而不稳定状态则导致了不和谐。因此,只有保护了弱者,才能最终和谐。
  二、弱者保护原则的立法方法
  尽管当前弱者保护原则尚未被各国确立为一项基本原则,但国际私法的基本制度和法律选择方法等方面仍体现了该原则。
  (一)“强制性规则”的运用
  由于国家间民事交往的增多,需要保护的特殊利益的需求也逐渐提升。作为排除外国法适用的有效手段,强行法、禁止性规定等强制性规范成为许多国家的首要选择,并借此打破了冲突规范在涉外民事关系领域独占鳌头的局面。强制性规范是强化对弱者的权益保护的必不可少的方式,尤其在对消费者的利益保护的领域。
  (二)对当事人“意思自治”进行限制
  基于合同的本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广泛存在于国际合同领域。然而,在一些特殊合同中,如消费合同、雇佣合同等,消费者、受雇人相对于商家、雇佣人而言,不可避免处于劣势地位。为了保护弱者权益,在特殊合同中出现了对意思自治原则进行限制的趋势。
  (三)“有利原则”的运用
  “有利原则”是指在进行法律选择时,倾向选择有利于弱者的法律。它突出体现了国际私法中对弱者保护的重视。此外,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有利原则”的具体化,通过连接因素使得个案最终适用有利于保护弱者的法律。“有利原则”的推广与运用,为国际民商事案件中的弱者提供了切实的保障。
  (四)公共秩序保留的运用
  作为排除外国法律适用的一种方式,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广泛运用于冲突法中。尽管该制度常被指责适用标准模糊,更具有象征而非实质意义,但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确实能在实际运用过程中保护弱者的合法权益。例如1926年德国最高法院一个判例:一个船员声称他在订立雇佣合同时曾遭受胁迫,因此请求法院撤销该合同。根据当时德国法的规定,此种情形应适用土耳其法。然而在土耳其法所列举的可以作为撤销合同的原因中,胁迫这一情形并未被包含在内。在这种情况下,若适用土耳其法则不利于保护弱者一方——即受雇船员的利益。因此最终法院依据公共秩序规则排除了土耳其法律的适用,选择适用德国法律,从而撤销了该合同 。
  (五)其他制度的运用
  谈及对弱者权益的保护,国际私法中许多基本制度都有涉及,如识别、反致、法律规避等。
  三、弱者保护原则与我国国际私法
  (一)我国对弱者权益保护在国际私法中的体现
  《法律适用法》的颁布促使我国国际私法对弱者权利的保护程度提升了一个层次。《法律适用法》从总则到分则的规定无不渗透着对弱者利益的保护的理念。第一,在涉外婚姻家庭领域:一是对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的规定 ,突出体现了“有利”原则;二是在涉外抚养关系中,法律明确规定对被抚养人着重保护;三是在涉外监护关系中,将被监护人视作弱者给予相应关注。第二,在涉外合同领域。如在涉外劳务合同领域,法律规定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律、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律或劳务派出地法律等。第三,在涉外侵权领域。法律规定只有特定当事方才有选择适用法律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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