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用型教育背景下法学教师在教学中的定位分析


  【摘 要】本文论述应用型教学背景下法学教师在教学中的定位,以国际私法教学为例分析应用型教学背景下教师转变角色的必要性,解析师者作为讲授、解惑者是前提,鼓励疏通者是关键,作为协同者是辅助,并提出转变教学观念、实施新的教学方法、改革教学考核方式等对策,以期适应应用型教育背景下教学的需求。
  【关键词】应用型教育  法学教师  教学定位  国际私法教学  实践性教学  教学模式
  【中图分类号】G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50-9889(2018)11C-0143-03
  應用型本科教育是以培养知识、能力和素质全面协调发展,面向生产、建设、管理、服务一线的高级应用型人才为目标定位的高等教育,强调应用,凸显学生的主体地位。而传统中的师者,“传道授业解惑也”,其定位以讲解为主,这样的师者角色定位很难适应现今法学教学培养学生综合能力的目标,更满足不了应用型教学的需要。特别是在当前教学改革的大环境下,如何正确定位法学教学的师者,成为一线教师关注的焦点。本文试以国际私法教学为例探索应用型教育背景下法学教师在教学中的定位。
  一、应用型教育背景下法学教师转变角色的必要性
  (一)素质教育的必然要求。自2015年11月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关于引导部分地方普通本科高校向应用型转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来,应用型教育就成了改革的新趋势,在新的教学背景下要求的教育是凸显实践能力的综合性教育,是强调全面发展的素质教育,其重视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各种实践能力的培养,而不单单追求考试的分值。所谓素质教育从本质上说,是以提高全民族素质为宗旨的教育,即要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培养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和自我发展能力,而不是让学生被动地、机械地接受知识。这就要求高校在进行教育培养学生能力的过程中,要尊重学生的主体性和主动性,注重开发学生的潜在能力以适用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达到学生分析问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把所学的专业知识转换为社会能力。而这种能力的转换必然要求学生在学习知识时要学会学习,学会活用;而传统教师的讲和解则不能满足高校学生求知心理和活学活用的心理,更不能体现素质教育中的发展性。同样,法学教学中素质教育的目标是培养学生能够主动学习法律,发挥主观性,能够运用所学法律知识解决法学中的实践问题,这就更要求教师在教授过程中转换角色,正确定位,从而能够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能够灵活地解决所遇到的各种问题,适用社会的需要。尤其在国际私法教育中,受国内和国际社会环境的影响,解决国际社会的私法问题,牵一发而动全身,必然要求教师更加注重学生强烈的创造欲望、创造意识和创造能力培养。
  (二)实践性教学模式转变的需要。应用型教育背景下,各高校根据形势发展改革教学模式,由以前纯粹性理论教学转为注重实际能力的实践性教学,而新型教学模式的转变要求一线教师必须转换角色,正确定位自己。目前大学生就业竞争压力越来越大,如何在人才培养中让学生掌握一技之长,在将来就业时立于不败之地成为各大高校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而作为一般的二本院校在新形势下更是纷纷进行教学模式改革,突出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其中,法学专业尤甚。实践性教学在强调学科问题生活化、情景化、社会化的同时,更注重参与社会实践、生活实践、探究实践的能力。这必然要求教师不能仅仅局限于讲解,更应该发挥引导、鼓励等作用,正确定位自己以便更好地适应实践性教学的需要。
  (三)法学教学性质使然。法学教育从其自身的性质上看就是实践性很强的学科,以国际私法为例,其作为一门实践性和理论性综合强度比较大的学科,涉及的法律知识理论性比较强,基础性内容比较多,具有很强的抽象性,体系比较庞大,学生对总论中的内容如冲突规范、法律规避、外国法的查明以及公共秩序、反致等难以理解。同时,其涉及了私法领域中的各个具体层面,如物权的法律适用、债权的法律适用等。学生既要掌握私法领域中的基础性知识,还要能够准确把握各领域中的法律冲突以及法律适用,同时还要把涉及的各个领域中的相关知识归成体系,且掌握能够解决当今国际社会中涉及的私法实例。国际私法这种综合性极强的学科让传统的教授方式受到挑战。对于多数高校而言,大二或者大三的学生即使能够正确理解国际私法的基础理论知识,但是还不能正确归纳成体系进而解决国际私法问题。况且面对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大多数学生还不能够心平气和地学习法律理论,传统的讲授方式带给学生的往往是枯燥无味。因而教师必须转换身份,改变传统的简单的理论讲授或者单纯的案例分析,采用新的教学方式,以适应当今法学教学应用型人才培养的目的。
  二、应用型教育背景下法学教师的正确定位
  在应用型教育背景下,想要将理论知识和实践能力培养有效结合,让学生真正能够将所学理论知识转变成生产力,法学老师必须正确认知自己的作用,正确定位自己。
  (一)讲授解惑是前提。尽管传统意义上的教师重在为学生传授知识,解答疑惑,而在注重社会应用能力的当前环境下则侧重于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实践综合能力,但基础性理论知识是确定学生具有实践能力的关键性要素,因而不能否认教师讲解知识进行解惑的作用。在法学领域,特别是国际私法领域,作为跨国性学科,是解决国际上平等主体之间社会关系的专门学科,在处理国际关系中的作用不可忽视,而对其法律学科的研究更是涉及很多抽象性内容,如果仅仅依靠学生自行研究,没有教师对基础性法律理论知识的精解和说明,学生很难做到形成体系,更是难以理解其中的内容,对以后法学学习将难上加难。因而教师讲授知识,并对学生进行解惑这是其工作的一部分,是教学工作的前提条件,也是实现应用型教育的重要环节。
  (二)鼓励疏导是关键。讲授知识解答疑惑是教师站上三尺讲坛的前提条件,但是如果仅仅依靠教师的理论讲解和自我解惑,不能被学生消化吸收,课堂上将不可避免出现所谓的“低头族”“神游族”等,学生只能是死学死用、僵化性学习,无法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以至于无法培养学生的实践性综合能力,达不到培养应用型教育人才的目标。因而鼓励和疏导成为必要。传统教学中以学生听为主,在这种情形下,学生的主动思维能力受到限制,无法真正的锻炼自己,遇到问题不会主动解决,对学习慢慢就会失去兴趣。因而教师的关键作用就是上课时能够鼓励学生站上讲台,主动参与教学,发表自己的意见,主动解决遇到的相关问题,关注社会问题。在国家私法学习中,可以鼓励学生在学习基本知识的基础上,关注最新时事,如南海问题、台湾问题、钓鱼岛问题,既能让学生关注国家大事,也能让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分析所遇到的问题,理论指导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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