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两岸民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摘要海峡两岸的民事司法协助一直是我国法学界,尤其是国际私法学界长期热议的课题之一。两岸民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制度,是在事后的角度进行对对方法域的判决进行审查,察究其是否适合得到承认与执行,这需要一系列的标准和原则。本文拟从加拿大联邦各姊妹省与魁北克省指间所采用的重要原则——“充分的信任和信用原则”为研究对象,结合我国当前两岸司法协助实际,进行阐述和论证,以期对海峡两岸民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有所借鉴。
  关键词海峡两岸 民事判决 司法协助
  作者简介:唐豪臻,华东政法大学2010级民商法学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6-116-02
  
  “充分的信任和信用原则”(fullfaithandcredit)是加拿大联邦各姊妹省与魁北克省互相承认和执行判决的重要原则,是对传统原则的扬弃并由于更灵活、合乎逻辑和实际而得到普遍的运用,在该原则下亦有一系列制度和原则对其加强保障和适用的可行性。
  一、“充分的信任和信用原则”的产生及背景
  加拿大虽然被归类到英美法系国家,但是其自身特色十分明显,尤其是在国际私法领域,其发展并未囿于英美传统国际私法,而是形成了独特的体系。豍在英美法系国家,对“外国”这一概念,是从广义角度来理解的,即“外国”既包括外国国家,也包括一个国家中的不同法域。加拿大国际私法学者在给国际私法下定义时,也指出:“冲突法是每个省或区(包括联邦法在内)的法律分支。它用以确定因与一个以上的法域相联系而具有一个或多个涉外因素的案件应由哪一法域的法院审理,并确定有关争议应依据哪一法域的法律来裁决的法律规范。”豎因而,在国际私法的性质问题上,加拿大国际私法学者认为国际私法是国内法而非国际法。故而,本文所将引用的《魁北克民法典》豏(TheQuebecCivilCode,以下简称“QCC”)的国际私法部分的内容,亦是建立在国内法不同法域之间,以方便本文在区际法律冲突产生的司法协助的意义上加以比较研究。
  一般而言,加拿大国内各省(区)之间承认或执行判决时,传统上以管辖权合法和判决的确定性为根据,后来在MorguardInvestmentsLtd.V.DeSavoye一案中确立了“充分的信任与信用原则”,只要作出判决的法院正确地行使管辖权,即该法院和诉讼之间存在一种真实和实质性的联系,各省(区)就应对其他省(区)的法院作出的判决给予“充分的信任和信用”。豐该标准基础在于各法域之间的相互尊重,进行“有效推定”的前提下,更有助于不同法域之间消除隔阂,从而减少因公共秩序保留原则的滥用,对于海峡两岸的司法协助非常值得借鉴豑。在该原则下,QCC还规定了“不得拒绝原则”、“不审查依据原则”以及“最真实和实质性联系标准”(最密切联系原则)。
  二、不得拒绝原则
  QCC第3157条规定:“魁北克当局不得仅因作出判决的原当局所适用的法律不同于依据本编包含应适用的法律而拒绝承认或执行外国的判决。”此条规定在于排除本法域法院滥用以法律适用不当为由拒绝承认或执行他法域作出的判决,之所以如此规定不外乎在承认他法域的管辖权前提下,充分尊重他法域依此作出的判决,以避免不必要的冲突。
  在我国实践中,台湾地区法院多以“法律适用不当”为由拒绝承认与执行大陆法院的判决,原因即在于海峡两岸不同法域之间实体法的冲突。显然,两岸实体法的差异与冲突不可避免,在民事法律领域尤为明显,对民事行为能力年龄的认定即为例证。如果径自以不符合本法域实体法规定而拒绝承认,势必造成当事人权益无法实现,甚至不利于两岸的发展与统一。在这方面,大陆法院应当身先表率,借鉴该原则,而台湾地区法院也应充分尊重,在条件成熟时可以在协议中作出明文规定。
  三、不审查依据原则
  QCC第3158条规定:“魁北克当局只限于核实寻求其承认或执行的判决是否符合本题规定的条件,不对判决依据进行审查。”如此便不用对判决依据进行审查,一方面可以减少法院工作量和找法的压力,另一方面有利于及时承认他法域的判决,尽快实现当事人权益。为此QCC采取了列举式排除的立法模式,即QCC第3155条规定:“魁北克当局承认在魁北克境外作出的判决并在可适用的情形宣告其为可执行,但在下列情形除外:(1)依据本题的规定,作出判决的国家当局对案件无管辖权;(2)在判决作出地,判决为受普通诉权限制的或非终局的或可执行;(3)作出判决是违背程序原则的;(4)相同当事人之间基于同一事实就相同标的之纠纷已在魁北克作出判决,它是否获得了既判力,在所不问;或魁北克当局正审理该案一审,或第三国已经作出判决且该判决符合在魁北克得到承认的必要条件;(5)外国判决的结果明显违背了在国际关系意义上理解的公共秩序;(6)判决确定的义务产生于外国税法。”
  需指出的是,本文不在该第5项所称“国际关系意义上”豒,在对第5款的理解上,可以在我国实践中得到处理的也可以要求两岸法院在处理对方法域作出的判决,即必须确定无疑地有违本法域的公共秩序。在这点上,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颇有出入之可能,结果则视法院尽可能摈弃偏见,本着为双方当事人权益衡平考虑综合作出判决。
  四、最密切联系原则
  (一)加拿大的司法实践
  在加拿大“充分的信任和信用原则”要求下,该国法院和诉讼之间存在一种真实和实质性的联系,即作出判决的法院行使了正确的管辖权。在对他法域作出的判决进行审查时,除了上述形式审查的主要内容外,实际上该原则是对管辖权行使合理与否的最重要界定标准。QCC第3136条规定:“如果纠纷与魁北克有充分联系,且不可能在魁北克境外提起诉讼,或不能合理地要求在魁北克境外提起诉讼,即使魁北克当局对审理该纠纷无管辖权,仍可以审理。”
  根据加拿大的实际情况,加拿大的某一省(区)能将本地实体法合法地适用于某一特定的法律关系或争议时,它同样也有权适用其冲突规范所援引的外国法,其条件是所适用的实体法与某一特定的法律关系或争议具有真实和实质性的联系。豓为充分尊重各法域的管辖权,QCC第3164条规定:“在受理案件的他法域与争议有实质性联系的范围内,他法域的管辖权根据本编第三题适用于魁北克当局管辖权的规则确定。”该题所涉及的主要即是QCC第3134、第3135、第3136、第3139条等。此种“实质性联系”与“充分联系”同质,本法域承认他法域有更实质性联系或更充分联系时的管辖权。该些法律规定了较精确的连结点,甚至参考。豔
  (二)最密切联系原则与判决的承认和执行
  加拿大联邦及各省(区)的一系列判例表明,加拿大法院在解决法律选择问题时通常遵循“就近原则”,即与案件无真实或实质性联系的法域不得适用法院地的实体法,即只有在外国法院与某一特定法律关系或争议具有最真实和实质性联系的条件下,其判决或裁决才能在加拿大得到承认和执行。加拿大权威国际私法学者卡斯特尔认为,该原则能够有效实现冲突法规则的目的,尤其能达到冲突法关于结果公正性的要求,具有无须识别、排除反致、矫正的功能。在加拿大,在成文性冲突法对某一问题未作出相关规定的情况下,确定法律适用或管辖权时,将该原则作为一项一般性冲突法规则而适用,或作为一般性冲突法规则的例外而适用。
  (三)借鉴意义
  在两岸民事司法协助的关键领域,即合同与侵权法律适用中,我国学者认为应当采取如下:在我国最密切联系原则下,特征性履行方法是我国法院选择合同法律适用的基本方法。所谓特征性履行的方法,就是指对双务合同而言,其应适用的法律是反映该合同特征的义务履行人的住所地或营业地的法律。豖对于两岸货物买卖合同、银行贷款或担保合同、保险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代理合同、动产租赁合同和仓储保管合同,规定分别适用买方营业所所在地法、贷款银行或担保银行所在地法、保险人营业所所在地法、加工承揽人营业所所在地法、代理人营业所所在地法、出租人营业所所在地法和仓储保管人营业地所在地法。在作具体规定时,列举确定最密切联系地应考虑的连结因素,增强其可操作性。在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对法律选择没有规定或措辞不够的情形下,各法域法院可以尝试运用该法律选择的原则,对判决进行衡量以决定是否符合最密切联系原则。

推荐访问:海峡两岸 判决 民事 承认 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