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松花江水环境污染看国际法中的赔偿问题


  摘要:回顾了中俄跨界水污染事件,并对该事件国际法适用情况进行了分析,最后阐述了国际解决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水环境 污染 国际法 赔偿
  环境是没有国界的,对环境的污染并不会在人为划分的疆域前止步。越界环境污染是指在一个国家内产生,对其他国家或地区有着不利影响的污染,从其产生之日起,国际 一直在探讨这类环境问题的解决方案。随着人类对各种形式的自然资源的开发和利用的手段及其强度不断提高,跨界污染损害事件的发生也越来越频繁。如何妥善解决跨界污染损害问题,成为现代国际 的热点和难点之一。
  一、中俄跨界水污染事件回顾
  我国幅员辽阔,周边与十几个国家相接壤。在发展 的同时,保护好边境地区的生态环境,维护同周边国家在环境事务上的友好合作关系,是我国政府一贯坚持的原则。2005年11月13日,我国邻近中俄边界的中石油吉化公司双苯厂发生爆炸事故,导致松花江水域污染,随后松花江污染带汇入作为中俄界河的黑龙江,对俄罗斯的生态环境和人民生活带来一定影响。假如中俄双方同意这种影响构成当前国际法上公认的跨界污染损害的话,如何妥善地解决俄方可能提出的松花江跨界污染损害赔偿问题,将对今后其他类似问题的解决提供一个重要的参考。
  二、基于中俄跨界水污染事件的国际法适用分析
  根据国际法,跨界污染损害赔偿问题应当以和平方式解决。《联合国宪章》规定,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避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这条原则是中俄双方都必须遵守的。
  用和平方式解决松花江污染跨界损害赔偿问题,可遵循的途径包括法律解决和外交解决两种途径。法律解决又有国际公法上的法律解决和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解决两种。
  国际公法上的法律解决一般是在外交解决不能奏效的情况下才采取的解决办法,包括司法裁判和国际仲裁。如果采用司法裁判,可能的途径是中、俄协议在国际法院进行有关国家责任和相应的国家赔偿的诉讼。如果采用国际仲裁,则可由中俄双方协议选择一个第三方国家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或者由中俄双方共同委托一个国际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国际公法上的法律解决可能导致国家赔偿。国家赔偿以国际公法上的国家责任为基础。
  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解决主要是提起国际民事诉讼,即由受害者通过在中国或者俄国的法院提起国际民事诉讼,谋求民事救济的一种私法途径。国际民事诉讼可能导致国际民事赔偿。这种赔偿以国际私法上的国际民事责任为基础。
  外交解决是一种回避法律责任问题的争端解决方式。它的形式主要有谈判与协商、调停、调解等。谈判和协商是当事国双方之间通过谈判和协商,互谅、互让解决问题的办法,是最为灵活、迅速和节约成本的办法。调停和调解涉及第三方调停人或调解人的参与。
  本文对基于法律解决的国家赔偿、国际民事赔偿和基于外交解决的谈判与协商三种可能出现的情况进行了分析,认为谈判与协商解决是中俄双方应当采取的妥善的解决办法。
  三、国际解决途径
  (一)国家赔偿
  公法关于国家责任的一般原则,国家不遵守国际义务即构成国际不法行为,引起该国的国家责任,其通常的后果是使受害国能够运用它按照国际公法所提供的措施和程序,迫使违法的国家履行有关义务并由于该国不履行义务所致损害而从该国取得赔偿。与跨界污染损害有关的国家赔偿必须符合这一原则。
  具体到跨界河流污染上,不损害其他国家的环境已成为 国际公法上的一项基本的国际义务。根据国际公法的原理,一国违反了这个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国家责任,并进行赔偿。
  然而,正如美国著名法学家罗斯科?庞德所说的,“书本上的法”常常与“行动中的法”相背离。在跨界污染损害的赔偿问题上,这种背离表现得尤为突出。在涉及跨界污染损害的赔偿时,各国通行的做法要么是消极回避,要么是明确拒绝适用国家责任。究其原因,大致有以下几种:
  首先,跨界污染损害及其赔偿问题牵涉到各国的重大的经济利益,各国一般不愿把国家责任明确化。
  其次,跨界污染损害的国家责任的国际法基础并不牢固。
  再次,国际社会对跨界污染损害的国家责任的内容存在很大分歧。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到,关于跨界污染损害的国家责任和国家赔偿制度尚没有通过广泛的国际法律实践得到确立,存在着比较大的不确定性。这是松花江跨界污染损害赔偿问题的国际法背景。
  从条约义务看,中俄之间没有一个共同参加的有关跨界河流污染问题的多边环境条约。也就是说,对于俄国,我国并没有承担关于松花江跨界污染损害的国家责任及其国家赔偿的条约义务。
  此外,从政治上看,两国如果就松花江污染事件在国家责任和国家赔偿的层面上发生争端,将对中俄两国关系带来不好的影响。由此可见,选择国家赔偿来最后解决松花江跨界污染损害问题,无论在国际法上还是在政治上都不是一个好的选择,对中俄双方都不利。
  (二)国际民事赔偿
  在发生跨界污染损害时,尽管国家责任和国家赔偿的途径难以行通,但仍有必要对跨界污染损害的受害者予以赔偿。一个可行的解决办法是将国家层面的赔偿问题转移到私人层面上,也就是说,以国际私法关系上的污染者与被污染者之间的国际民事责任上的赔偿取代国际公法关系上的国家责任上的赔偿。
  但跨国因素的存在也引起了跨国民事诉讼特有的问题,主要包括法院管辖权、准据法和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等。
  法院管辖权的确定是审理有关跨国民事诉讼案件的前提条件,它直接影响案件的判决结果,对双方当事人利益攸关。在松花江跨界污染损害的法院管辖权问题上,中俄两国的法律规定是一致的,并没有法律冲突。如果俄方就松花江跨界污染损害提起民事诉讼,中俄两国的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告可以向任何一方起诉。
  在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上,中俄两国在1992年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互助的条约》,两国承诺相互执行对方法院作出的判决,存在法律上的根本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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