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我国三类特殊涉外经济合同纠纷专属管辖条款


  [摘 要]所谓我国三类特殊涉外经济合同指的就是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以及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我国法院对这三类合同进行专属管辖,随着相关法律的不断修正,专属管辖制度也越来越完善。文章拟从专属管辖的本质以及三类特殊涉外经济合同的分析两方面进行简要论述。
  [关键词]三类特殊涉外经济合同纠纷;专属管辖制度
  一、专属管辖的本质
  所谓专属管辖,通俗地来讲,它指的就是对于相关涉外民商事案件,只能由本国法院来进行管辖,他国法院则不能对这些案件行使管辖权。一国法院要想其对涉外民事案件的判决能够得到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那么就要科学合理地确立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的范围,这将会对判决结果产生直接的影响。
  对于涉外民事案件的专属管辖权,很多国家都确立了其相应范围。对一国的专属管辖权,其他国家一般都会给予尊重。专属管辖的设置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使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冲突得到避免。但是,因为不同的国家在专属管辖范围上的设置并不相同,所以,专属管辖也有可能会引起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难以界定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各个国家就必须要协调合作确立合理的专属管辖范围,以找到和本国司法主权的平衡点。
  二、三类特殊涉外经济合同专属管辖的分析
  2012年,我国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订,其中,第266条有如下规定: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虽然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专属管辖条款中并没有纳入该条款,但是从这三类特殊涉外经济合同纠纷都统一由我国法院管辖来看,它显然属于专属管辖的范畴。
  这三类特殊涉外经济合同纠纷在当前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有具体体现,并在司法过程中将其运用于实践。从世界各国的相关立法以及国际公约来看,这三类特殊涉外经济合同纠纷并不存在由一国法院专属管辖的情况,学术界对此也存在很大争议,多数认为它并不利于我国涉外经济的发展,总结起来,主要有几下几点原因。
  1.这三类特殊涉外经济合同纠纷同我国国家利益或公共秩序并没有紧密联系。在相关法律文本中,往往将国家利益或公共秩序混同使用。所谓公共秩序,国际私法对其进行了如下定义,即:一国在特定问题上、特定条件下、特定时期内的重大利益所在,它可以表现为法律的基本原则以及诸如宪法、刑法、警察与公共治安法、财政法和税法之类的强行法。如果我国在履行这三类特殊涉外经济合同纠纷时关系到我国的重大利益,那么为使我国国家利益得到保护,应当实行专属管辖。
  从我国相关法律来看,所谓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指的就是我国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在平等协商之后成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的合同主体双方都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都是民事法律关系的私主体,并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国务院以我国当前经济情况为依据,并围绕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批准并实施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同时还对涉及国家安全或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和修正,严格禁止外国资本投入到关系国家经济安全的敏感行业。中外合资经营和中外合作经营的投资领域必须要符合我国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相关规定,因此,允许设立的中外合资或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显然不会关系到国家的利益安全,其合同项目所涉领域也都在允许民间资本运作的投资领域范围内。从投资金额方面来看,如今三资企业法和公司法正在逐渐并轨,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和原来相比也有所降低。中外合资或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若采取公司形式,则依照公司法相关规定,其最低注册资本仅仅只有3万元人民币,就这一资金标准门槛而言,也不可能关系到国家利益。
  和中外合资或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相比,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则和国家利益有着更为紧密的联系。在2011年,我国分别对《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以及《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进行了修改,其中明确指出我国境内的石油资源,我国内海、领海、大陆架以及其他属于我国海洋资源管辖海域的石油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换言之,这些资源开采合同标的直接关系到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战略。对于海洋石油的开发,将维护我国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放在十分突出的位置,在此前提之下才准许外国企业参与到我国海洋石油资源的开采中来。
  其中一个重要问题就是,石油资源和所谓的自然资源并不是同一概念,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并不被石油资源合作开采合同完全覆盖。所谓自然资源,从广义上而言,它是对全球范围内一切要素的总称,它不仅包括矿物等一些过去进化阶段中无生命的物理成分,同时还包括动植物、空气、水、地形、景观要素、土壤等等一系列地球演化中的产物。但是,对于《民事诉讼法》第266条所规定的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并不能将其中的自然资源进行广义的理解。结合该规定全文来看,这里所说的自然资源主要指的是油气和矿产资源,而不应涉及到其他动植物等资源。我国人口数量多,自然也带来巨大的资源消费,合理开发和有效利用相关的油气矿产等资源对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民事诉讼法》第266条中,规定了中国法院专属管辖有关中外合作勘探开采自然资源合同纠纷,它必定是以关系国家利益和国计民生的自然资源为对象的,其中对自然资源并没有进行具体的界定,那么有可能在实际操作中引起不必要的困扰,因此,有必要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对其进行澄清,从而避免专属管辖范围的随意扩大。
  2.我国法院专属管辖这三类特殊涉外经济合同纠纷和国际惯例不相符。
  并非所有的国家都采取了专属管辖制度,就算部分国家制定了相关专属管辖制度,但并没有对专属管辖案件范围进行确定,仅仅只是在少部分案件中对专属管辖权进行了规定。一般只会在有关国家本身的实体法制度支配下的案件和私人权利的主张影响到国家的政治利益以及国家机构的利益大于当事人利益的案件中才采用专属管辖权。由此可以看出,专属管辖不仅体现了国际民事案件司法管辖领域中的国家主权,而且还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各国对国际礼让原则的遵守。总结起来,在下列几种情形下,立法者会对专属管辖权进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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