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海洋治理:主体合作的进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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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全球海洋治理主体间合作关乎全球海洋治理的成败。全球海洋治理主体间存在竞合关系。影响治理主体合作的根源是治理主体对私利的追逐导致集体治理的困境。此外,治理主体身份二重性矛盾以及治理问题和治理领域对治理需求的紧迫性非均匀分布都制约着全球海洋治理主体间合作。要实现全球合作必须打破博弈困境,处理好个体与全球的关系,同时,还要不断塑造全球公民身份使治理主体能够自觉地参与全球海洋治理。
  关键词 全球海洋治理 合作 进化
  全球海洋亟待解决的问题包括海洋污染、过度捕捞、气候变化造成海平面上升、海水酸化等。这些全球海洋问题直接威胁着全球可持续发展。2017年6月5日,联合国秘书长安东尼奥古特雷斯在联合国海洋大会上指出,目前的海洋生态危机是各方共同造成的,需要投入全球努力加以应对。他强调,海洋属于我们所有人。全球共同改善海洋环境的努力本身就是一个践行多边主义的过程,而且这一进程不容失败。所有国家和非国家行为体必须齐心协力应对海洋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以预防长期的全球性灾难。他呼吁所有成员国参与必要的对话,界定未来海洋治理的新模式、新战略愿景,保护海洋,以及可持续地利用海洋。但现实中,全球海洋治理主体间的合作并不順畅。本文试图把全球治理思想引入海洋领域,从学理层面分析制约全球海洋治理主体合作的因素,进而提出推动全球海洋治理合作的路径。
  一、全球海洋治理主体及多元治理体系
  全球海洋治理主体中国家是最主要也是最重要的主体。非国家治理主体与国家治理主体之间存在互补关系。在全球海洋范围内,虽然国家是实力最强的治理主体,但国家在全球海洋治理中依然存在治理的短板。例如,国家在进行全球海洋调研和宣传海洋知识方面就没有非国家主体方便和灵活。非国家治理主体可以弥补国家治理的不足。
  (一)全球海洋治理主体及地位
  全球海洋治理主体包括国家、国际政府间组织、国际非政府间组织、跨国公司、个人等。不同的治理主体对全球海洋治理的认识不同,在治理中所发挥的作用也不尽相同。国家自然是全球海洋中最具影响力的主体,其他行为体充当补充治理的角色。总体来看,全球海洋治理主体之间呈现出一种竞合关系。
  1.全球海洋治理主体的界定
  全球海洋治理主体是指由谁进行全球海洋治理。从治理类别看,全球海洋治理应归属于全球治理范畴,那么全球治理主体是否就等同于全球海洋治理主体呢?广义上讲,良好的海洋生态环境是人类的共享资源,惠及每个国家或非国家行为体。当全球海洋处于危机时,海洋问题又会危害到每个行为体。由此可见,全球治理主体等同于全球海洋治理主体。但从狭义上看,一些非国家行为体确实没有参与到全球海洋治理之中,例如大赦国际、国际红十字会等。同时,它们的活动和宗旨也与海洋无关。虽然全球海洋治理主体在类别上与全球治理主体等同,但在数量上却少于全球治理主体。全球海洋治理主体只是全球治理的一部分。因此,我们在界定全球海洋治理主体时,既要把握与海洋的关联度,又要认清海洋的损益范围。全球海洋治理主体是指受海洋好坏直接或间接影响的或主动或被动涉及海洋活动的行为体。
  2.全球海洋治理主体的具体分类
  既然全球海洋治理主体与全球治理主体同类不同数,那么我们可以在全球治理主体范围内以与海洋关联为参考系进一步缩小治理主体就能得到全球海洋治理的主体。据此,我们可以将全球海洋治理主体分为四类。
  一是国家行为体。从现有治理主体看,国家行为体在全球海洋治理中起到关键作用。截至2011年,全球有197个国家,其中150个是沿海国,47个内陆国家。无论沿海国还是内陆国都是全球海洋治理的重要主体。因为海洋的影响范围是全球性的,它的好坏关系着每一个国家和地区的利益,所以全球所有国家理应成为全球海洋治理主体。
  由于地理位置和发展程度的差异,治理主体对全球海洋治理存在诸多分歧。一方面是与海洋关联度不同引发的利益享有的事实不公与治理责任的均等分配之间的矛盾。从地理上看,沿海国家在利用和开发海洋上存在得天独厚的优势。它们可以享有12海里领海和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还可以借助天然优势发展海权。正如,马汉在《海权论》中指出“如果一个国家的地理位置,除了便于进攻之外,大自然已使它坐落在便于进入公海的通道上,同时还使它控制世界交通的主干道,显而易见,它的地理位置就具有极高的战略价值。”[美]阿尔弗雷德·塞耶·马汉.海权论:海权对历史的影响[M].冬初阳,译. 长春:时代文艺出版社,2014:31.由此可见,沿海国要比内陆国更多地占有和享有海洋资源。这就造成了沿海国和内陆国在享受海洋权利方面事实上的不平等。另一方面,海洋污染能力和治理能力不同导致全球海洋治理责任分配存在分歧。全球大部分国家是沿海国和岛屿国家。这些国家发展程度不同对海洋的破坏力和保护能力存在显著差别。很多发展中国家技术水平较低,海洋保护能力不强,在海洋开发利用中造成大量海洋污染。发达国家科技水平相对较高,海洋保护意识和保护能力强。沿海国和岛屿国家可以分为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纵向来看,由于这两类国家能力的差异,它们在海洋开发利用的深度和广度也不同。沿海国和岛屿国家对如何分配全球海洋治理的责任存在分歧。
  以上两方面反映了国家在参与全球海洋治理时存在参与机会均等与治理责任分配的争论。很显然,无论从地理位置还是从技术水平上看,沿海发达国家要比其他国家享有更多的海洋权益。我们应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公平原则、各自能力原则,积极参与全球海洋治理的谈判。
  二是国际政府间组织。国际政府间组织在协调海洋治理主体间行动和调节争端中发挥着桥梁作用,也有效弥补了主权国家治理不足,特别是在满足有关协调、谈判以及把国际相互依赖关系制度化方面,国际政府间组织是不二选择。让-马克·柯伊考.国际组织与国际合法性:制约、问题与可能性[J].国际社会科学杂志,2002(4):21-33.美国学者贝涅特称,如果在主权国家之外,不存在一个具有权力或手段影响大多数国家决策的机构,那么世界上很多问题都不可能得以有效解决。A Le Roy Bennett.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Principles and Issues[M]. Upper Saddle River:Prentice Hall, 19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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