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员工持股信托法律制度研究


  【摘 要】 我国员工持股制度是伴随着我国的国企改革出现的,是在借鉴美国二十世纪中期产生的员工持股信托制度的基础上产生的,至今为止依旧具有蓬勃的生命力。而员工持股实行的模式有很多,有新公司的模式、工会和持股会持股模式、信托持股模式等等,但是在现阶段的发展遇到了一系列的问题。现今发展最好的制度是我国员工持股信托制度,虽然现在还面临着一定的问题,但是没有事物的发展是一帆风顺,只要解决了所面临的问题,才能更好的促进该制度的发展。本文主要分为三个部分,第一章写了员工持股信托制度的基础,第二章主要写了对国外该制度的发展,第三章主要写了我国员工持股信托制度的法律建制。
  【关键词】 员工持股 信托 法律研究
  一、员工持股信托法律制度的概述
  员工持股制度是来源于二十世纪中期的美国,是由路易斯·凯尔索提出的,主要是因为在当时他发现美国的财产多数掌握在资本家的手里,而作为劳动者尽管付出了辛勤的劳动,收入却比较少,导致贫富差距过大,劳资矛盾日益激烈,而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提出了员工持股制度,让员工持有公司的股份,成为资产的所有者,增加劳动者的收入,而员工持股制度是最好的解决办法。而员工持股制度有多种持股方式,例如信托模式有很多的优点,有专业的银行或者其它金融机构对于该股份进行管理,更加专业化,所以信托制度是员工持股制度的最好的解决办法。
  (一)员工持股制度的概况。员工持股是指员工自己持有本公司的股份,股份的来源有多种方式,有大股东无偿赠与、员工出资购买等多种方式。而我国员工持股股票的来源是员工个人购买为主,没有借鉴美国的信贷模式。而员工持股是来源于美国的路易斯·凯尔索,是在美国而是世纪中期,劳资矛盾日益严重的时候产生的,员工持股一产生就在各国广泛传播,说明该制度适应了全球经济的发展形势。
  (二)信托制度的含义。信托制度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者,委托人将自己的财产交给受托人保管,并将委托财产所产生的收益交给受益人,而我国员工持股信托制度中委托人和受益人是一体的,属于员工自己。而员工持股信托就是指员工把自己在公司的股份委托给受托人就是信托公司,然后信托公司對该笔财产行使管理的权利,最后改财产的收益归员工个人所有。
  二、员工持股信托制度面临的问题
  员工持股信托制度在我国的发展面临着一个新高潮,与此同时还有许多问题,但是问题并没有影响该制度的发展。
  (一)企业员工投资风险大.员工持股是员工自愿的持有的公司的股份,所以这经济的发展,各种公司的如雨后春笋般层出不群,员工持股的风险由员工自己承担,所以市场的不稳定性导致员工持股的风险比较大。因为在我国员工持股的股份大部分都是员工自己出资购买的,一旦企业的资金出现困难,就容易发生经营管理问题,所以员工的投入公司的财产无法收回,损失惨重。
  (二)法律制度不健全。因为员工持股信托制度在我国产生比较晚,所以发展并不成熟,法律法规并不完善。对于一些规模比较小的公司,为了公司的资本,强迫员工购买公司的股份,就违背了员工持股的自愿性,损害了员工的利益。
  三、完善员工持股信托制度
  (一)对股权交易目标的完善。对于股权交易目标的完善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确立股权的价值,另一个是对于企业的激励制度。对于员工来说,什么样的企业更有持股的欲望,更容易实现员工持股,答案是显而易见,上市公司居于首位,应为上市公司相比一般公司来说资产比较雄厚,股权价值比较高,流通性强;公司规模较大,两权分立较高的公司也比较容易实行员工持股计划。从员工持股和非员工持股两方面来看,对于部分高管,持股的高管比不持股的高管离职率普遍较低,说明员工持股制度可以帮助企业留住稀有型、管理型人才,进一步促进了企业的发展,说明该制度的发展刻不容缓。
  (二)股权退出机制的流程安排。员工持股信托制度的退出要有相应的机制来保障,是因为在我国当前的制度中,存在着安全隐患。当前我国上市公司的员工持股信托制度中索持有公司股份的员工人数比较多,股权比较分散,所以被其他公司收购零散股份的可能性比较大,所以应该设计相应的退出机构,以保障员工持股。
  退休的员工,对于退休的员工,不同的国家规定并不形同,但是主流的观点有两种:一种是员工持股信托制度截至于员工退休之时,员工退休之时,该股份也应该出售,不得再持有。而另外一种就是员工退休之后,员工可以自由选择是否继续持有该股份,也可以出售该股份,给了员工自由选择的权利。我认为我国应该适用后一种制度。
  (三)关于员工持股立项方面的规定。随着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员工持股立项在我国一直实行的单一的审批制,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实行员工持股信托制度的企业越来越多,在我国有阿里巴巴集团、奇虎360、百度、当当网等大型企业,经济模式越来越复杂,所以本文认为可以在审批立项的同时,增加备案制立项。
  (四)设立专门机构起草员工持股信托法律法规。各个地区员工持股信托制度的起草部门往往为行政机关,由的也可以由某部门牵头,多部门合作完成,也可以由某分管领导组织完成。将员工持股法律法规的起草和颁布作为政府部门的行政性的工作。规范法律法规的制定程序,我认为员工持股信托制度的应该由人大颁布法律进行规定,更加具有权威性和专业化,而不应该由地方人大进行规定,因为不同地方的规定可能不同,存在冲突。而员工持股制度一产生就在世界各国广泛传播,说明其适应了世界经济发展的潮流,而我国作为世界的一部分也应该吸收和借鉴该制度,以促进经济的发展。但是在借鉴的同时要考虑本国国情,切勿照搬照抄,真正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员工持股信托制度。
  【参考文献】
  [1] 许英杰.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制度研究[M]. 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 2018.
  [2] 杨欢亮,王来武著.中国员工持股制度研究[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5.
  [3] 李玉梅著.中国企业职工持股法律制度的构建[M].北京: 群众出版社, 2005.
  项目信息:2017年黑龙江大学校级研究生创新科研项目,项目编号:YJSCX2017-066HLJ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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