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法文化与和谐理念】 中国传统建筑文化

  摘 要:和谐是当今社会的主旋律,也是从古到今人们永恒的追求,我们的先哲们自古就充分认识到了和谐的价值。中国古代和谐观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人与自然的和谐,人与人的和谐,人自身的和谐。古为今用,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环境下,我们能够更深刻的理解它的现代价值――在我们的和谐社会的建设中发挥它的指导作用。
  关键词:法文化;和谐理念;价值追求;影响
  中图分类号:G0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1)36-0168-02
  
  一、中国传统法文化
  由于对文化理解的多元性,在法学界对中国传统法文化也具有不同的解释,可谓众说纷纭,莫衷一是,至今尚无权威的界定。有的学者认为中国传统法文化是融儒、佛、道为一体的文化;有的学者认为中国传统法文化是以“伦理为本位”的儒家文化;有的学者认为中国传统法文化是礼法并重、以礼为主,传统法制与伦理道德交织在一起,本质上属于伦理法;还有的学者认为中国传统法文化是以刑律为核心,融道德、习惯、家规、乡约为一体,强调礼治,重视道德,实行人治,将礼乐的教化与道德的约束置于重要地位,而把法视为治国的辅助手段等。在多种多样的解释中具有共性的认识是:倾向于把法文化描述为一个社会中的法律制度以及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群体性认识、信仰、评价和心态的复合有机体。笔者认为中国传统法文化是中华民族在长期的共同生活过程中所认同的、相对稳定的与法和法律现象有关的制度、意识和传统学说,是中华民族对法律生活所特有的思想观念、理想人格、情感倾向、行为趋向,是中华文明发展过程中在各个时期社会上层建筑中有关法律思想、法律制度、法律设施等一系列法律活动及其成果的总和。
  二、中国传统法文化中的和谐理念
  和谐一直是中国传统法文化的价值取向,它表现为中国古人对法的绝对超越指向。中国古代的统治者、思想家等,从稳定社会秩序,和谐天理人伦的实用角度去认识和论述法的作用,他们高度重视从自然、社会、人伦及民心向背的综合联系中去考虑法令的可行性,从而确定法的原则,形成了独具特色、充满伦理色彩而又折射出和谐理念的中国传统法文化。和谐是我国传统法文化所追求的最高目标,也是内在于法律的道德理念。它是与中国的文化历史分不开的。一方面,“天人合一”是整个中国传统法文化的哲学基础,这就决定了这种法文化的最高价值目标必然就是寻求天、地、人三者的最佳和谐点,既不仅要求人与自然要和谐一致,还包括在社会生活中,人与人之间也应该互敬互爱、相互和解。
  1.中国传统法文化中和谐理念的形成
  纵观中西古代法文化的发展史,我们可以发现,在西方古代社会,也有着与我们的先哲们相同的对于“和谐”的向往。西方早期的“和谐”以征服自然为特征。而中国古代的“和谐”始终追求人与天道、自然、社会和谐,体现的是一种“和合”文化;并且在中国的历史发展中绵延不绝,一脉相承,成为中国人关于人生、社会、自然乃至宇宙的最高理念。
  “天人合一”是和谐理念形成的哲学基础。“天人合一”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一大特色。它形成于原始社会,成熟于先秦,主要涵盖了三层关系:1)人与自然的关系;2)人与人的关系;3)人自身(身与心)的关系。自先秦理性精神确立之后,“神人以和”逐步让位于人与自然、人与社会和谐统一的“天人合一”。董仲舒把儒家的基本理论与战国以来风行的阴阳五行宇宙论结合起来,为封建社会的政治纲领提供了一个完整的宇宙论基石。此外,董仲舒还把自然事物伦理化,把自然的天人格化,赋予“三纲五常”以天定位。同时,借助天的权威节制人君的绝对权势,强调社会秩序与自然规律相联系而作为和谐稳定的整体存在的重要性,并将“和”提升到了哲学本体论的高度:“和者,天地之正也,阴阳之平也,其气最良,物之所生也”,“天地之美,莫大于和”。
  2.中国传统法文化中的和谐理念的形成和发展
  中国传统法文化中和谐理念受中国传统伦理道德的影响而得到发展、巩固和扩张。在传统中国,伦理与法的结合运作在于塑造一个良好的礼俗社会,而礼俗社会以各种各样的和谐为其追求,家庭之间的和睦、邻里之间的和谐、亲朋之间的和谐,乃至社会等级之间的和谐,都是我们中华民族传统伦理与法文化所共同追求的价值目标。所以和谐思想便很容易地由官方的“和合”秩序价值下沉为芸芸众生的和谐理念。中国法律以伦理关系的恰当和谐为价值目标,而伦理关系是以亲情为基础,伦理之和谐也就是情感的最好归宿。满足了人们的情感追求,即是一种美的乐趣和享受。所以,受这种伦理情感等因素的影响,中国传统法文化中的和谐理念也便自觉不自觉地在社会中确立并发展起来。而情感又不仅仅存在于以血缘为基础的亲人之间,凡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皆有情感。中国传统法文化中的和谐理念所体现和包含的绝不只是以家庭为单位的和谐,而是法律在基于以亲情的实现为满足的基础上,在更大的目标上追求并实现了的一种社会关系的和谐,即家庭扩展到家族,再扩展及邻里与社会,最终他们希冀每一种社会关系的情感都得到和谐的满足。
  三、中国传统法文化中的和谐理念及其价值追求的集中表现
  由于中国古代统治者为维护其统治,过分地强调和谐,加之占中国古代思想统治地位的儒家思想也极力宣扬“无讼”、“息讼”、“贱讼”、“厌讼”等观点,所以无讼成为了中国传统法文化里追求和谐的必然选择,也是体现中国传统法文化及其价值追求的最突出和集中的表现。“无讼不过是和谐延伸到司法上的一个转借词而已。
  但是,历史已充分证明,传统中国人所追求的没有任何纷争的无讼社会只能是一种理想,难成现实,“无讼”乃是一个几千年的中国梦,在现实法制生活中,则是没有一日没有争讼,以致古代官方与世人阶层每每哀叹“世风浇漓”和“人心不古”。
  四、中国传统法文化中的和谐理念及其价值追求的消极影响
  和谐无讼观念萌发于四千年前,正式产生于两千年前,无讼的实践贯穿于两千年当中,其确有深刻的历史根据,由提供无讼而发展起来的调处息讼把国家权力与社会力量紧密结合,是在自然经济下解决民事纠纷的较佳选择,其制度之完善,经验之丰富,实施之广泛在世界法制史上是绝无仅有的。但“无讼”作为一种价值取向和理想,是建立在非科学的认识之上的。从先秦诸子到汉唐诸僧,关于无讼的理论和追求无讼的途径与模式基本上是相同的,没有伴随时代的进步而发展进步的“无讼”无疑只是一种美好的理想,是不现实的,违背历史发展的。“无讼”表面上看起来社会平静、稳定,实际上却由于社会纷争得不到诉讼中的公正审判往往导致抑制人类个性的伸张,妨碍人们行动的自由,扼杀创新精神,从而使社会发展动力的源泉干涸,枯竭。
  五、中国传统法文化中的和谐理念及其价值追求的积极影响
  中国传统法文化中的和谐理念及其价值追求在立法中的体现就是以严格维护礼所确定的秩序为出发点。在法律的实施过程中也以维护礼所确定的秩序为目的,秩序成为法的出发点和归宿。评判法律的好坏,不是看自由和效益,而主要是看法律在法治国家中,把国家秩序是否安定、有序作为评判的标准。中国传统法文化中的和谐理念,将“仁义”与“法术”进行相互吸收和调和,它是两种极端主张的相互吸收和补充,在某种意义上讲,它代表了一种历史的进步。统治者希望运用政策的杠杆和制度的功能,减轻甚至消弭导致社会不和谐、政治不安定的种种原因,在有限平衡的基础上,构建和维系社会的和谐。
  “和而不同”是传统法文化“和谐”的本质,“无讼”、“息讼”则是为了追求和谐的社会秩序,而以解决矛盾纠纷的方式来促进和改善国家治理,进而推动社会的进步与和谐,“无讼”、“息讼”实际成为中国古人在追求和谐上的必然选择。它包括着深刻的思想内涵:将诉讼置于社会大系统的背景中来看待,而不是孤立地看待,应寻找纷争的根源,提前解决和处理发生纠纷的矛盾,以杜绝诉讼;并不是真正地主张畏讼、贱讼或厌讼,而是不主张滥讼或者恶意诉讼,正确对待诉讼,不为诉讼而诉讼,做到心怀诚信,持守中正之道,而不偏不倚。
  在中国古代,人性、人生、伦理等道德问题是彼此紧密联系,息息相关的,是中国传统文化中最核心的组成部分,也是对中国人影响最深远的基本观念。“无讼”和“息讼”以此为出发点,主张通过礼乐教化来实现社会的和谐少争,并通过“礼”、“德”来实现定分止争。因此,它实际上注重的是“内圣外王”式的个人修养,强调人在一切事物中居于最重要的地位。它注重用道德来判断荣辱,强调通过文化教化以实现“道之以政,齐之以礼,有耻且格”之目的。可以肯定,“和谐”、“无讼”、“息讼”的思想与我国当代和谐社会的总体精神是一脉相通的。所以,这些思想中的合理因子对于今天的我们是很有必要借鉴和传承的:
  结语
  中国传统法文化是礼法并重,以礼为主,将礼乐的教化与道德的约束置于重要地位,而把法视为治国的辅助手段的文化。这是在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和宗法专治背景下形成的传统法文化。数千年以来,尽管中国古代各个朝代的法律之间存有变异,但对和谐价值的偏好,特别是对和谐社会的维护和促进,却是贯穿其间的一条价值主线。法以保障社会秩序和谐和维护法律公平正义作为基本的价值,是中国传统法文化在法律领域内的集中体现。
  中国传统法文化中的和谐理念及其价值追求中的合理成分不仅是中国的宝贵财富,也是一笔巨大的世界法文化遗产。我们既为拥有其中许多优秀的思想理念和正确的价值观念而感到骄傲,同时,又要随着时代的发展和法治的进步,提出更具有创新意义的新思想、新观点、新认识;对其可资利用的部分通过创造性地转换而展示其新的价值、新的生命力,使其得到继承与光大,改造与升华。
  
  参考文献:
  [1]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2]路红,戴健林,任杰.传统社会中国人的法律态度[J].北京社会科学,2001,(1).
  [3]桑保军.中国法文化四阶段分析[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5,(6).
  [4]林剑鸣.法与中国社会[M].长春:吉林文史出版社,1988.
  [5]马作武.中国古代法律文化[M].广州:暨南大学出版社,1998.
  [6]刘作翔.法律文化论[M].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92.
  (责任编辑/石 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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