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大钊民主政治思想简论】

  [摘要]在转变为马克思主义者之前,李大钊就是民主政治的执著追求者,在转变为马克思主义者之后,李大钊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剖析民主政治的实质,阐述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思想。他强调资产阶级的平民政治要发展为无产阶级的平民政治,而未来共产主义的平民主义就是自由平等的个人间的自由联合;社会主义不仅不排斥自由,而且要发展自由,实现农工经济上的自由;社会主义条件下人的个性和自由的发展应在个人与社会、自由与秩序有机统一的基础上进行,以求得大同团结。所有这些思想对于今天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李大钊;民主主义;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中图分类号]D0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6470(2010)04-0061-05
  
  无论是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政治理论上的窥见,还是从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经验教训上的审视,“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无疑已经成为指导我们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然而,在理论界,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理论的探讨,却更多地局限于西方近代以来的民主政治的理论框架而无法得以拓展。其实,在中国共产党的历史上,李大钊作为早期的马克思主义者,重视对马克思主义理论进行完整、系统、科学的研究与宣传,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应有的内涵方面,有着独特的观点与思路。现今我们重温李大钊的民主政治思想,对于指导我们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将有所裨益。
  
  一
  
  在转变为马克思主义者之前。李大钊就是民主政治的执著追求者和民主观念的积极鼓吹者。他于1916年5月15日发表的《民彝与政治》一文中,就回荡着强烈的民主主义的宪政意识。在其中,李大钊集中国传统文化和西方现代宪政理念于一体,不仅指出了“宗彝”在我国古代社会国家政权中的重要性,而且从我国古代社会宗法的角度来解释“宗彝”,并通过“宗彝”为我国古代国家政权之所托的解释来诠释“民彝”为现代国家宪政之所依,强调民彝是民宪之基础。用今天的话来讲就是。人民的意志、人民的愿望、人民的权利是宪政之基础。
  首先,“宗彝”表征了国家政权和法度。李大钊指出:“诠‘彝’之义,古有殊训。一训器:宗彝者,宗庙之常器也。古者宗法社会时代,即祭即政。盖政莫始于宗庙,地莫严于宗庙,器亦莫重于宗彝也。故称其重者以概其余而为百器之总名。有祭器焉,有享器焉,……国家于冠、婚、丧、祭、征讨、聘盟、分封、赂献、旌功、平讼诸典,必以器从。是器乃为国家神明尊严之所托,有敢窥窃神器者,律以叛逆。”这就是说,宗彝作为宗庙之常器,虽然是器物,但却是“国家神明尊严之所托”,在实质上是“即祭即政”,是古代政治权力的表征物。然而,作为古代政治的“神器”的宗彝,再尊贵也不能同作为现代政治“神器”的民彝相提并论,宗彝可被窃迁,民彝不可被窃迁。李大钊讲道:“余今举此,非故罗列古光古色,以坟冢窟藏之物眩惑吾二十棋[祺]国民之耳日[目],如古董论者之所为;乃以疏证文义之初,明古者政治上之神器在于宗彝,今者政治上之神器在于民彝。宗彝可窃,而民彝不可窃也;宗彝可迁,而民彝不可迁也。”
  那么,何为民彝?在李大钊看来,既然宗彝在古代体现的是最高统治者的个人意志,表征的是国家权利和法,是古代政治精神实质所在,那么,作为现代政治精神实质的民彝,它体现为现代国家权力之基础的人民之意愿,不仅促就了宪法和法律的诞生,而且要通过宪法和法律来加以规制。一方面,李大钊借助英国宪政体制的确立指出了“民彝”的内涵及其在现代国家构成之基础的宪政形成中的重要地位。“彝又训法。《书》日:‘永弼乃后于彝宪。’民彝者,民宪之基础也。英伦宪法之美,世称为最。戴雪尝论之日:‘英伦宪法,吾人自束发受书,即稔闻之。匪制造而成者,乃发育而成者也;非空玄理论之果,乃英人固有本能之果也。此固有本能,乃以致英人建此基础巩固之制度,不必经建筑方术之研究。正如蜂之构巢,何种技艺不足拟其良巧焉。……。”“‘此其所云英人固有之本能,即英之民彝也。所云固有本能之果,即以明英宪�顺民彝自然之演进,而能一循其常轨,积习成性,遂为不文之典,不惟勿需编纂之劳,且力避编纂之举,以柔其性,而宽其量也。”另一方面,李大钊指出现代政治就是国法与民彝络通之政治。“吾民彝之屈而不信。郁而不彰于宪典也久矣。兹世文明先进之国民,莫不争求适宜之政治,以信其民彝,彰其民彝。……顾此适宜之政治,究为何种政治乎?则惟民主义为其精神、代议制为其形质之政治,……即国法与民彝间之连络愈易疏通之政治也。”因此,这里,李大钊不仅诠释了“民彝”的内涵,即是崇尚自由的民主主义精神,而且将民彝(理)与宪政(法)问题紧紧结合在一起,指出适宜的政治就是国法与民彝络通之政治,即是民主主义为其精神、代议制为其形式之政治。
  李大钊进一步论述道,国法与民彝络通之政治,就是同重人治的英雄主义式的专制政治相对立的重法治的唯民主义式的立宪政治。“盖唯民主义乃立宪之本,英雄主义乃专制之原。而立宪之所以畔夫专制者,一则置重众庶,一则侧重一人;一则使知自重其秉彝,一则多方束制其畀性;一则与以自见其我于政治之机。一则绝其自现其我政治之路。凡为立宪国民(之)道,在(道)能导民自治而脱他治。……彼其英雄守一定之限度,以代众庶而行从意可也;越一定之限度,背众庶以独行其意不可也。此实专制国民服事英雄与立宪国民驱使英雄之辨,亦即专制政治与立宪政治之所由殊也。”目因而,“群演之道,在一方图其进步。前者法之事,后者理之事。必以理之力著为法之力,而后秩序为可安;必以理之力摧其法之力,而后进步乃可图。是秩序者,法力之所守,进步者,理力之所摧也。”由此,李大钊提出:“立宪政治基于自由之理,余既略陈其概矣。顾自由之保障,不仅系于法制之精神,而尤需乎舆论之价值。”对于当时中国自由之精神湮没而不彰之情形,李大钊痛切地说:“余思之,且重思之,则君主专制之祸耳。盖民与君不两立,自由与专制不并存,是故君主生则国民死,专制活则自由亡。”
  可贵的是,对于立宪政治所求思想言论之自由,一方面,李大钊要求言论者本身有涵养,做到诸子争鸣,百家并起,唤起有效之思索,不能“好为抹杀之辞。末[未]尽询谋之诚,邃下彖定之语。”“是故立宪国民之于言论自由也,保障之以法制,固为必要,而其言论本身,首当洞明此旨。但察其是,勿拒其非,纵喜其同,莫禁其异,务使一群秉彝之所好,皆得相当之分,反复辩论,获其中庸之理以去。最后彖定之辞,勿得轻用,终极评判之语,勿得漫加。健全之舆论成,而美满之宪政就矣。”另一方面,李大钊要求政治法律对言论本身要因势利导,以做到“人存政举”的协和局面。李大钊言道:“天之所赋人焉能夺,天之所禁人何能予。道在听民彝之自为趋向,因势而利导之,为容相当之余裕,俾得尽形于政,以收自 然之成。”“故立宪国民之责任,不仅在保持国之权威,并宜尊重人之价值。前者政治法律之所期,后者学说思想之所为。前者重服从、尚保守,法之所禁不敢犯也,法之所命不敢违也。后者重自由、尚进取,彝性之所趋,虽以法律禁之,非所畏也。彝性之所背,虽以法律迫之,非所从也。必使法之力与理之力,息息相攻,即息息相守,无时不在相摩相荡相克相复之天,即无时不得相调相剂相蓄相容之分。既以理之力为法之力开其基,更以理之力为法之力去其障,使法外之理,无不有其机会以入法中,理外之法,无不有其因缘以失法之力。”在李大钊看来,若此,国家前途有望,中华维新之命运始有成功之望。
  
  二
  
  如果说《民彝与政治》的发表标志着李大钊在政治上还是纯粹的民主主义者,那么,时隔三年之后,他于1919年5月发表的《我的马克思主义观》一文,则标志着李大钊由纯粹民主主义者转变为马克思主义的民主主义者。自此,李大钊接受了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和经济学说,并在此基础上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剖析民主政治的实质,阐述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思想。
  第一,平民政治具有阶级性,资产阶级的平民政治要发展为无产阶级的平民政治,而未来共产主义的平民主义就是自由平等的个人间自由联合的关系。
  在1922年7月发表的《平民政治与工人政治》和1923年1月发表的《平民主义》两篇论文中,李大钊以历史的、发展的眼光看待民主问题,甄别了中产阶级与无产阶级两种不同性质的民主。李大钊指出:“普通所说的平民政治,不是真正的平民政治,乃是中产阶级的平民政治。”这是因为,一是普通诠释平民政治的人,暧昧、含混使用“人民”一词,说“平民政治是为人民,属于人民,由于人民的政治”,但他们“利用这暧昧与含混,把半数的妇女排出于人民以外,并把大多数的无产阶级的男子排出于人民以外,而却僭用‘人民’的名义以欺人。”㈣二是私有的规制是“中产阶级平民政治的特色”,搞的是“中产阶级的少数政治”。这种资产阶级的平民政治不是真正的平民政治,它需要向纯正的无产阶级平民政治发展。“而现在的平民政治,正在由中产阶级的平民政治向无产阶级的平民政治发展的途中。……只有无产阶级的平民政治才是纯化的平民政治,真实的平民政治,纯正的平民政治。”俄国十月革命胜利后,世界上出现了一种新式的民主政治,即列宁所说的“无产阶级的平民主义”,又称“212人政治”。工人政治本质上亦是平民主义的一种,“纯正的‘平民主义’,就是把政治上、经济上、社会上一切特权阶级,完全打破。使全体人民,都是为社会国家作有益的工作的人,不须用政治机关以统治人身,政治机关只是为全体人民,属于全体人民,而由全体人民执行的事务管理的工具。凡具有个性的,……都有他的自由的领域,不受外来的侵犯与干涉,其间全没有统治与服属的关系,只有自由联合的关系。这样的社会,才是平民的社会,在这样的平民社会的社会里,才有自由平等的个人。”显然,李大钊所言纯正的“平民主义”社会,就是“国家”和“政治机关”已失去政治性的共产主义社会,而共产主义的平民主义就是自由平等的个人间自由联合的关系。
  李大钊指出,这种废除了统治与服属关系的“纯正的平民主义”,不是在推翻资本主义统治之后可以立即实现的,而必须经过一个过渡时期即“无产阶级专政的时期”。在这个时期中,工人阶级的统治一方面要镇压资产阶级的反抗,防止其复辟的可能性:另一方面,社会主义在目前,要大力普及社会主义精神,为实现“纯正的平民主义”创造政治上、经济上及思想文化等方面的条件,杜绝“种种擅用与治服的体制”,“特别置重于反抗经济上的擅用”,即反抗资产阶级私有制,大力普及社会主义精神。因此,这一时期的政治虽然也称“31人政治”,但仍然“含有统治(Rule)的意味,而且很严,大权集于中央政府,实行统治别的阶级,这就是以一阶级的权力,替代他一阶级的权力,以劳工阶级的统治,替代中产阶级的少数统治。这是在革命期间必经的阶段”。但“随着无产阶级专政的经过”,“到中产阶级的平民政治的特色私有制完全废除,失了复活的可能的时候”,“Erga―tocracy(即工人政治一一笔者注)的内容将发生一大变化。他的统治的意义,将渐就消泯,以事务的管理代替了人身的统治。此时的工人政治就是为工人,属于工人,由于工人的事务管理……因为那时除去老幼废疾者,都是作事的工人,没有阶级的统治了。这才是真正的工人政治。”
  第二,社会主义在精神上与自由相通,它不仅不排斥自由,而且要发展自由,实现农工经济上的自由。
  李大钊在1921年12月发表的《由平民政治到工人政治》一文中指出:“德谟克拉西(即Democra-cy,民主――笔者注),无论在政治上、经济上、社会上,都要尊重人的个性。社会主义的精神,亦是如此。从前权势阶级每以他人为手段,为机械而利用之、操纵之,这是人类的大敌,为德漠克拉西及社会主义所不许。社会主义与德谟克拉西有同一的源流,不过社会主义目前系注重经济方面:如男子占势力,而以女子为奴隶,贵族自为一阶级,而以平民为奴隶,资本家自为一阶级,而以劳动者为奴隶。凡此社会上不平等不自由的现象,都为德谟克拉西所反对,亦为社会主义所反对。”针对有人耽心社会主义会扼杀个人自由的疑虑,在1923年9月至1924年4月为北京大学学生开设的《社会主义与社会运动》课中,李大钊明确指出:“过渡时代的社会主义,确是束缚个人主义的自由,因少数资本主义者之自由当然受束缚,不过对于大多数人的自由确是增加。故社会主义是保护自由,增加自由,使农工等人均得自由。”
  那么,社会主义所主张的自由主要内容是什么呢?1923年11月,在上海大学所作的演讲――《社会主义释疑》中,李大钊指出,那些“以为在社会主义制度底下是不自由的”人们,实际上是“不晓得经济上的自由,才是真的自由。现在资本主义制度的底下,那里有劳动者的自由,只有少数资本家的自由,高楼、大厦、汽车、马车全为他们所占据,我们如牛马的劳苦终身,而衣食住反得不着适当的供养。所以我们要想得到真的自由、极平等的自由,更应该实现那‘社会主义的制度’,而打倒现在的‘资本主义的制度’。”这里,李大钊强调社会主义束缚少数剥削者的自由。正是为保障绝大多数的劳动群众的最大限度的平等自由,特别是经济上的平等自由所必需的。
  第三,社会主义强调人的个性和自由的发展,但人的个性和自由的发展应在个人与社会、自由与秩序有机统一的基础上进行,唯有如此,才能求得大同团结。
  在1921年1月15日发表的《自由与秩序》一文中,李大钊指出,自由是市闩于秩序、个人相对于社会而存在的,二者是相辅相成的。“离于个人,无所渭社会:离于社会,亦无所谓个人。故个人与社会并不冲突,而个人主义与社会主义亦决非矛盾。”若个 人“断没有一点的自由可以选择,只有孤立是他唯一的生活途径。这种个人,还有什么个人的意义!”;若社会“完全抹煞个性的发展,那社会必呈死气奄奄的气象。他所包蓄的份子,既一一的失去活动之用而日就枯亡与陈腐,更安有所谓秩序者。“因此,真正合理的个人主义,没有不顾及社会秩序的;真正合理的社会主义,没有不顾个人自由的。个人是群合的原素,社会是众异的组织。真实的自由,不是扫除一切的关系,是在种种不同的安排整列中保有宽裕的选择机会;不是完成的终极境界,是进展的向上行程。真实的秩序,不是压服一切个性的活动,是包蓄种种不同的机会使其中的各个份子可以自由选择的安排:不是死的状态,是活的机体。我们所要求的自由,是秩序中的自由;我们所顾全的秩序,是自由间的秩序。只有从秩序中得来的是自由,只有在自由上建设的是秩序。个人与社会,自由与秩序,原是不可分的东西。”
  在《社会主义与社会运动》中,李大钊鉴于有人误解社会主义与无政府主义为一物,指出:“实则社会主义者是要求政府有一种权力,使之伸张,以保障每人享受极大量的平等、自由。资产阶级是要求政府个人自由,是一部分自由,限制政府干涉个人自由愈少,而彼(5比)级之享福愈大。无政府主义是主张无政府者,与社会主义绝对相反。资本主义适在两者之间。”这里,李大钊甄别了社会主义者、资本主义者和无政府主义者所主张的自由,强调社会主义束缚少数剥削者的自由,伸张政府的权力,正是为保障绝大多数的劳动群众的最大限度的平等自由。因此,在《平民主义》中,李大钊认为,在社会主义社会的“平民政治”下。人们将在摆脱资本统治的意义求得个性解放,并在个性解放的基础上达致真正的平民政治。“个性解放,断断不是单为求一个分裂就算了事,乃是为完成一切个性,脱离了旧绊锁,重新改造一个普通广大的新组织。一方面是个性解放,一方面是大同团结。这个个性解放的运动,同时伴随着一个大同团结的运动。这两种运动,似乎是相反,实在是相成。……个性自由与大同团结,都是新生活上新秩序上所不可少的。”李大钊对自由与秩序、个人与社会关系的辩证分析,既澄清了某些人对社会主义会“抹煞个性发展”的耽心,又驳斥了极端个人主义者、无政府主义者否定一切秩序和权威,主张极端个性权能的谬论。
  上述李大钊关于民主主义的论述虽然还是原则性的,有些论述尚欠确切,但是,这些论述对于我们今天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具有重要的启示。
  
  三
  
  一方面。这些论述明确了这样的思想观点,即民主主义(平民主义)是一个不可阻挡的历史精神之潮流,它“演进的程级甚多”,从古希腊城邦时的“平民主义”,到资产阶级的“平民主义”,再到无产阶级专政时期的“工人政治”,再到阶级消灭、没有统治与服属关系的世界大同团结时的“纯正的平民主义”。其可贵之处在于,它把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看作是对资产阶级民主政治的“扬弃”。民主政治既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大趋势,也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社会主义需要建立比资本主义更加广泛和真实的民主。无产阶级专政不是目的,而是达到更高级民主的途径和手段。社会主义民主也是按“程级”逐步递进的,而不是一蹴而就的,它是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而发展的。尽管李大钊当时还没有明确提出这样的表述,但他已具有这样的思想应该说是无庸置疑的。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今天,我们重温李大钊的上述思想,要求我们立足中国的基本国情,在政治上,逐步建立比资本主义更加广泛和真实的民主,大力加强法制建设,树立人民主权原则的宪政意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有机地结合起来。
  另一方面,这些论述也明确了这样的思想观点,即社会主义的民主自由建设,在经济上则表现为“反抗经济上的擅用”,即反抗资产阶级私有制对劳动者的奴役。用李大钊的话来讲,即是“社会主义又是须将现今制度,完全改革。其实质方面又须寻出一种新方法,代替旧式之私竟的经济秩序及组织,使社会上发现新的经济组织及秩序是正规而优良者。即主张协作的生产,并非真正平均的分配,此为其目的。”社会主义“然其所作运动。则以科学社会主义为根据,根据必须是实在的,故从社会方面观察,可分为(1)政治、(2)法律、(3)经济三项言之。照政治方面言,必须无产阶级专政,方合其目的。所以社会主义,包含国家社会主义与无政府主义两种。照法律方面言,必须将旧的经济生活与秩序,废止之,扫除之,如私有权及遗产制,另规定新的经济生活与秩序,将资本财产法,私有者改为公有者之一种制度。从经济方面言,必须使劳动的人,满足欲望,得全收利益。”不具备上述特征,就不成其为社会主义。另一方面,他又指出,社会主义的理想,“因各地、各时之情形不同,务求其适合者行之,遂发生共性与特性相结合的一种制度(共性是普遍者,特性是随时随地不同者),故将来中国发生之时,必与英、德、俄……有异。因中国受国际压迫(帝国主义与资本主义),各阶级是相同的,所以实行时应当与资本中等……阶级联成一起,使中国成一独立者,不受国际压迫者之国家。”中国的社会主义如果不能获得应有的中国特性,它就不可能生存和发展。李大钊的上述论断,实际上就是我们今天所强调的把马克思主义的普遍真理与中国国情相结合,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在经济上,就是坚持公有制为主导,多种所有制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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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杨艳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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