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村妇女权益] 农村妇女权益

  摘 要:农村妇女日益成为生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力量。然而在部分农村依然存在着漠视继承权、赡养权、土地承包权等侵害人身财产权利现象。其根本原因源于固有的封建观念,加上外在制度等方面的不足等,需要采取有效措施根除这些违反人类进步的思想毒瘤。
  关键词:农村;妇女;重男轻女;新农村建设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妇女工作取得巨大成就。特别在城市中,女性地位显著提高。但农村中依然存在严重的男女不平等问题,女性在诸多权利上受到侵犯,造成很多负面影响。农村妇女现状堪忧,原因众多,影响深远。解决这些问题核心要提高农村人口素质,去除封建思想、提高教育水平,这样才能为经济崛起和可持续发展提供必要支撑。
  
  一、农村妇女权益现状
  
  (一)继承权得不到保证
  首先,女儿对父母的继承权难以实现。在东北部分农村,父母通过合法的机制将违法的事情合法化。在未到年老时,父母便将其全部财产分给儿子,女儿则无权分得,等到父母去逝时,通常的情况是已无财产可分。即使有少量遗产,儿子会以“该女未赡养老人为由”拒绝分割财产。这看起来似乎很合情理,事实上前提就是不公平的。这样,父母的财产以赠与的方式分给儿子,从而合法化,女子被排除在继承权外。此外,改嫁的妇女对丈夫生前财产继承权等同样难以实现。
  (二)家庭赡养权基本归男子
  赡养不仅是义务,本身也是一种权利。在部分农村,女子无赡养自己父母权利,更无养外祖父母权利。农村中的女子不能独立行使赡养权,女子要想获得赡养亲生父母的权利,必须招女婿上门。这实质上形成女子对男子的依附关系。“倒插门”的男子一般是家庭经济条件欠佳、兄弟过多、难以取妻的人。祖父母与外祖父母的权利也是不平等的。因为外祖父母是女方的血缘亲属,在赡养权、继承权等方面受到歧视。故此有“生儿防老”之说,而不是“生女防老”。
  (三)土地权益难以保障
  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难以保障。结婚、离婚、丧偶都会使妇女失去土地。妇女失去基本的生产资料,对男子的依附性再次加强。“全国妇联最近对全国 1212个村的抽样调查发现,在没有土地的人群中,妇女占了七成;有26.3%的妇女从来没有分到过土地,有43.8%的妇女因为结婚而失去土地,有0.7%的妇女在离婚后失去了土地。”[1]甚至个别地区的比例更高。2005年在江西某县调查中,离婚妇女中“80%的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流失。”[2]个别村子公然践踏法律,规定责任田只分男不分女。妇女土地权益被侵害,成为一个影响新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的一大障碍。基本的生存资料都得不到保障,试问如何谈农村妇女的发展权利?
  (四)女入男家的婚迁习俗
  多数农村实行“女入男家”的婚俗。嫁出去的人泼出去的水,出嫁后许多权利相应灭失。男方支付财礼,由女方进入男方家庭生活,男方家庭原有结构形式基本不变。相反,如果“男入女家”则为不耻,被称为“倒插门”。只是当某家男子多,因财力等原因又难以娶到妻子时,才可能成为“倒插门”之人。男子失去赡养亲生父母的权利,转而需要赡养妻子的亲生父母,并且要任劳任怨,孩子随女方姓。相比较而言,这种情况并不多见。
  (五)社会交往权主要由男子行使
  农村社会交往权主要由男子行使。女子到了出嫁年龄,其原有人际关系解体。亲属方面,嫁出去的人不被视为自家人,其亲属关系淡化;朋友方面,或是自己远嫁,或是朋友远嫁,难得一见。取而代之的是以男方为中心建立起来的家庭关系和朋友关系,这种朋友关系是与丈夫朋友的妻子建立起的附属性交往关系。一旦夫妻关系解体,这种交往关系便难以维系。这种附属性交往关系进一步加大了农村女性对男性的依附。家中的大事小情,涉及社会交往的全由男子处理,受到村民尊敬。
  “男主外,女主内”,这是中国传统家庭分工形式。在这种分工下,做饭是女人的天职。与“男主外”受人尊敬相反的是“女主内”受到村民歧视。在农村,做饭就像城市中的拾荒者被莫名地视为无能表现。因此,多数农村男人耻于做饭,几乎全由女子承担。妇女无论多么劳累,都有为男人做饭的绝对义务。国家人口计生委《中国流动人口发展报告2010》指出,“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性别分工依然存在,男性就业比例为92.5%,高出女性27个百分点。”全国尚是如此情况,农村更可想而知。现今部分农村妇女不仅要做家务活,农田里的工作也不轻松。因此,她们承担双重劳动,但并未得到应有肯定。
  (六)农村男士多优先
  与现今“女士优先”的礼仪相反,农村常常是“男士优先”。首先,受教育权偏向男子。因为女子出生即被看作外家人,所以在教育权的实现上,男子优于女子。在有限的教育资源条件下,各种教育资源倾向于男子。其次,还有很多方面男子处于优先地位。如房主名男子优先,诸家聚会以男为尊,公开场所也以男子为尊等等,这些都是中国乡村的特色文化。
  
  二、重男轻女的根源
  
  (一)封建观念死而不腐
  《易经・系辞》中有:“天尊地卑,乾坤定矣”,“乾道成男,坤道成女”。把男尊女卑说成是一成不变的自然法则。这种传统观念是造成男女不平等最根本的原因,也是最难改变的原因。虽然封建制度已被推翻,但数千年的男尊女卑观念形成了一系列与之相适应的“隐性”制度体系和子观念,至今死而不腐。这些子观念主要有:第一,嫁出去的人泼出去的水。一切权益都随之消失。第二,大男子主义。女子强于男子,为男子所不容。这种男人的面子、男人的尊严是在比女人强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甚至是在打压女人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女子在潜意识里压制自身能力,否则会有找不到嫁不出去的危险。第三,女性是男人的附属品。女性已成为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力量,多数拥有细心、耐心等优秀品质,但农村妇女这些品质被长期压制和束缚,无法得到开发、施展,沦为男子的附属品,最后甚至难以独立生活。这是由外在成长机制所造成的。从出生时,妇女就作为男性的附属品培养,在教育、社会交往、眼界等各个方面受到限制,最终形成了事业上没有追求,家庭是其生活全部的奴性观念。年轻时他们作为女儿被长辈歧视,老时他们作为长辈歧视女儿。自觉承担不平等角色,反抗意识弱,封建思想浓重等现象比较常见。“51.4%妇女认为夫妻打架属家庭私事,只能与家里人讲,68.6%妇女认为在某些情况下丈夫可以打妻子。85.2%妇女对家庭暴力概念不了解。”[3]第四,女性是传宗接代的工具。拒绝生孩子不被村民接受,还会受到舆论强烈谴责。总之农村妇女受到诸多有形、无形的干涉,多项自由受到限制,要承受许多因封建不平等观念带来的压力。
  (二)政府执行力度不足
  这是外在原因,是比较容易改变的。现有的农村法律体系存在立法不全、知法不多、执法不严。某些农村基层干部素质不高,在漠视妇女权利的同时,更无视法律权威。任意制定所谓的村规,明目张胆、无所顾忌地侵犯妇女合法权益。虽然是村民自治制度,但必境是“中国的”村民自治制度。农村的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中国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在广大乡村实现依法治国,需要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合法权益。
  (三)被忽视的城乡二元文化体制
  毛泽东曾用“巾帼不让须眉”,肯定男女平等地位。但城乡二元经济体制为封建男尊女卑思想在农村滋长提供了温床,衍生出二元文化体制。城市的经济发展速度快于农村,精神文明的发展也快。在东北地区,由于交通不发达,村与村之间间隔较远,现代观念的传播速度很慢,个人观念的更新速度也慢。有的农村妇女,甚至半辈子没离开过家。村子形成一个封闭空间,以致男尊女卑在中国几经“革命”后仍然阴魂不散。
  
  三、男女关系方面存在的误区
  
  第一,男子天生生理决定劳动能力强于女子,因此受重视。这种看法非常不正确。女子承担双重劳动并不亚于男性,如论先天优势,女子冒着生命危险承担着怀孕和人类生产重任,为人类做出了突出献,更应受到家庭和社会尊重。而事实上,女子反因为这些而被歧视对待。显然这种“生理决定受重视与否”的观点非常荒谬。
  第二,法律已赋予男女平等权利。法律制定并不代表违法行为不发生,大家普遍违法时,法如未立。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或落实的人素质不高都会导致法律无效。再者,法律遵守不告不理原则,女性维权意识低,不告则无法可言。乡村十年如一日,必须外界干预,才能更新观念,唤起维权意识。
  第三,“倒插门”婚姻是男妇平等体现。这是两性关系又一个认识误区。“倒插门”婚姻女对男的欺压,也是对男女不平等的无声反抗,同样不是平等、不和谐的两性关系。男与女之间的关系不可能通过暴力的形式解决。女性对权利的主张不应是回归到母系氏族,而是主张一种和谐的两性关系。
  
  四、重男轻女的不良影响
  
  (一)影响人口性别比构成
  在清代中国就已出现过性别比失衡的情况,加之女性地位低,买婚、卖婚之风盛行。建国初百年战争刚刚结束不久,男子牺牲战场,让中国的性别比趋于平衡。进入和平建设年代,重男轻女的封建毒瘤再次兴妖作怪。让中国的性别比问题日益突出。尤其是农村。从遗传学角度来讲,X、Y染色体决定的生男与生女机率相同。但事实上,非独性子女的胎次性别比,“第一胎的性别比是45,第二胎的性别比是116,第一胎是160。”[4]重男轻女是性别比失失衡的重要原因,只生一胎的男女比例本身就意味着女孩会多于男孩。但是中国第二胎和第三胎的性别比更高于女孩。现今中国男子比女子多3000多万。俗话讲“物以稀为贵”,但当妇女地位低时少,不但不为“贵”,反而会增加买婚、卖婚、卖淫等违法行为发生几率。
  (二)影响国家政策落实
  男尊女卑是农村整个社会体系建立的基础。从出生到抚养、从婚嫁到随夫、从生子到娶妻、从养老到死亡。一切关系的产生灭失,权利的转移,利益的分割,均是建立在男子居于统治地位和女子权益丧失的基础上。防老不单单是经济上的问题,那些生育女儿的父母仅有农村的社会保障是不够的,习惯养儿防老的父母们也并不愿意向国家交付养老保险,因为他们已将钱交给了儿子。
  男女不平等的问题已影响到国策的落实。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重男轻女观念让农村的家庭不惜财力以求得一子。一般的生育规律是止于男胎。多子女家庭性别平等观念不强。“平等程度不同的性别态度是影响育龄夫妇是否生育独生子女的根本性因素。”[4]农村社会保障,落实困难。有儿防老,何必交养老保险金。限制农村人力资源开发。我国欲变人力资源大国为人力资源强国,农村妇女3亿多,不能排除在外。
  (三)关系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新农村建设的总体目标是“生产发展、生活富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 男女不平等严重影响新农村的精神文明建设。还会使下一代的家庭教育水平受到制约。家庭教育的主要承担者是母亲,母亲受教育水平低,直接影响下一代。从优生的角度和后代的质量来讲,女子应获得比男人多的受教育权利,然而事实上并不是这样。
  (四)危害法律权威和政府形象
  规定男女平等的法律主要有《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婚姻法》、《继承法》《教育法》、《劳动法》等。其中《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基本国策尚且如此境遇,何谈三农问题解决?1979年通过的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界定了对妇女歧视的定义,即“基于性别而作的任何区别、排斥或限制,其影响或其目的均足以妨碍或否认妇女不论已婚未婚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认识、享有或行使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公民或任何其他方面的人权和基本自由”。可见,国家在立法上相当重视妇女问题,但是落实起来效果不佳。
  在生产资料方面也有相关法律出台,但也仍然存了落实是否到位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规定:“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2001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通知》规定农村土地属农民集体所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论男女都享有平等的承包权利。这些明确规定的法律制度,为什么屡受践踏?某些村政府为何从执法者变成违法者,令人反思。
  (五)导致农村妇女自杀率高
  当权利的丧失未得到及时更正时,村民为了减少自身的损失,只得趋利避害,尽量不生女孩。权益的丢失,进一步加剧歧视女性观念,最终陷入恶性循环。由于男女不平等观念存在,女性生产、生活资源减少,在自身发展中倍受排挤,致使我国农村妇女自杀率长期居高。“据世界卫生组织和我国医学界近20年的统计,中国是世界上女性自杀率最高的国家,农村妇女又是中国自杀率最高的群体,对于15~34岁的农村青年妇女来说,自杀已经成为其死亡的第一原因。”[5]“我国农村妇女平均每年自杀死亡人数是1732万。” [6]在世界范围内来讲,我国农村女性自杀率较高,这与我国是世界第二经济大国的身份很不相称。“我国自杀死亡率与国外42个国家或地区比较发现,我国农村女性自杀死亡率排第一位。”[7]物质发展水平上去了,精神上却抱残守缺,这是清政府亡国原因之一。不可不引以为戒?
  
  五、构建男女平等关系的举措
  
  构建男女平等关系需要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相结合,与三农问题解决相协调。加强强制手段,提供坚强后盾,同时运用软实力解决内心观念问题。第一,提高乡村依法治村能力。现今立法有矛盾之处,执法有不当之地,司法有无力之痛。提高农村基层执法能力,加强农村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将法律落实到实处。不能知法犯法,不能违法不究,更不能假借民主的名义自行制定所谓的村规民约侵害妇女权益。第二,发挥妇女组织的作用,普及法律,提高妇女维权意识,树文明村风。第三,发挥主流媒体作用,提供法律援助。电视是与外界接触的常见工具,应加大为人民服务的力度。第四,采用多种方式、多渠道地提升农民的科学文化知识,让终身学习观念走进农村。只有人的素质提升了,农产品的品质才能提升,新农村建设才能在物质的肉体上获得精神上的灵魂。第五,发挥农民工的城乡桥梁作用。加大对农民工的培训力度,包括观念上的更新,回乡后带动更多人员素质提升。第六,发挥农村民兵在和平时期的建设力量,形成文化团体。开展多种文化活动,宣传男女平等的和谐观念。最终将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落实到位。
  
  【参考文献】
  [1]张忠根,吴珊瑚.农村婚迁妇女的土地承包权及其保护.农村经济[J],2002,(8).
  [2]熊小红,刘斌.农村离婚妇女土地权益流失的现状及其影响研究――来自江西H县的调查.农业考古[J],2006,(3).
  [3]郭素芳,赵凤敏,王临虹等.农村地区已婚妇女家庭暴力知晓情况调查.中国公共卫生[J],2007,(01).
  [4]肖富群,风笑天.性别平等与生育选择――农村独生子女与非独生子女的比较研究.中国青年研究[J],2010,(10).
  [5]席春玲.90年代以来我国女童教育研究述评.妇女研究论丛[J],2002,(05) .
  [6]刘斌.农村妇女群体高自杀率原因探析.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J],2004,(04).
  [7]安琳,贾会学.中国不同地区女性自杀死亡分析.中国卫生统计[J],2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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