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委员会委员产生 [党的委员会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的产生(三)]

  1.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产生的程序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产生的程序:(1)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确定下届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组成的原则。(2)常务委员会负责组织同级党政机关、群众组织和下一级党政机关中的党员领导干部酝酿推荐,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候选人初步人选。(3)党委组织部对初步人选进行考察。(4)常务委员会根据考察情况确定候选人预备人选,报上级党的委员会审批。(5)大会主席团审议候选人预备人选,提请各代表团充分酝酿,根据多数选举人的意见确定候选人,由大会进行选举。在实际工作中要注意以下三点:一是切实加强对换届选举工作的领导。二是充分发扬民主,严格履行程序。两委委员产生的每一环节、步骤,都必须符合《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的上述规定。要把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党内民主贯穿于始终,注意听取各方面的意见,重大问题坚持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三是要坚持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
  2.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产生程序
  党的基层委员会委员的产生,一般要经过以下程序:(1)党的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的应召开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确定下届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组成的原则。(2)党的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组织所属党组织酝酿推荐,根据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候选人初步人选。(3)党的委员会对初步人选进行考察,并根据考察结果确定候选人预备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批。(4)召开党代表大会的,大会主席团审议候选人预备人选,提请各代表团(组)充分酝酿,根据多数选举人的意见确定候选人。由大会进行选举。召开党员大会的,党的委员会向党员大会介绍候选人预备人选酝酿产生情况,提请大会讨论并根据多数选举人的意见,确定候选人,提交党员大会选举。
  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的产生,一般要经过以下程序:(1)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确定下届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组成原则。(2)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组织全体党员酝酿推荐,并根据多数党员意见提出候选人初步人选名单。(3)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组织支部或党小组酝酿候选人初步人选,并根据多数党员意见确定候选人预备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批。(4)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将候选人预备名单提交党员大会酝酿讨论,并根据多数党员意见确定候选人,由大会进行选攀。
  根据党的十七大报告关于“改革党内选举制度,改进候选人提名制。度和选举方式。推广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由党员和群众公开推荐与上级党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的规定,要认真总结实践经验,规范程序,积极有序地扩大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提名中的民主。
  3.党的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初步人选酝酿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酝酿推荐党的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初步入选,是搞好换届选举工作的关键环节。在实际工作中要注意四个问题:一是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要根据上级党组织有关规定,对初步人选的数量、条件、构成原则及推荐的时间、方法和应注意的问题等提出明确要求。使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能够了解上级党组织的意图,掌握推荐人选工作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和要求。二是广泛发扬民主。充分走群众路线。要根据上级党组织的要求和实际情况,组织党员领导干部或所属党组织酝酿推荐候选人初步人选,使推荐的初步人选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三是要坚持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用人标准,对候选人初步人选的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察。四是确定委员候选人初步人选要坚持集体讨论决定的原则,不能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要加强同上级党组织及有关部门的联系,重大问题及时请示汇报。
  4.党的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的确定和报批
  下届党的地方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由党的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根据考察情况确定,报上级党组织审批。下届党的基层委员会委员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由党的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党组织的意见确定,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确定候选人预备人选必须由集体讨论决定。党委(常委会或全委会)讨论候选人预备人选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应参加会议人员到会,在认真听取推荐、考察情况汇报和每位委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
  候选人预备人选确定后,要及时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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