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槽之后挖墙脚,算不算侵犯商业秘密?】 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例

  2010年5月,36岁的李秀丽应聘到山东省烟台市一家化妆品公司做营销,薪酬模式为基本工资加产品售价10%提成。李秀丽曾做过保险代理人,有很强的市场营销能力。短短两个月,她的绩效就在团队中脱颖而出。
  8月下旬,李秀丽的手机收到“工资短信”。她发现,原本应是六千多元的产品提成,只发了一半,便走进总经理孙明瑞办公室进行咨询。
  对方笑呵呵地说:“这是公司薪酬体系的新规定,每月扣除一半产品提成,第二年1月份全部返还。”尽管心里不情愿,可自己工作不久,加上又是公司统一规定,李秀丽只好悻悻而回。
  转眼到了2011年1月,公司没有兑现承诺,共拖欠李秀丽产品提成一万三千多元。李秀丽又找总经理讨说法,得到的答复是:“你来公司不满一年,满一年后的第二个月,全部返还拖欠提成。”见其他工作一年以上的同事都拿到提成,李秀丽就没多想。
  6月,李秀丽已工作13个月,工资卡上仍没有返还拖欠的提成,此时公司拖欠她的提成总额已接近三万元。李秀丽彻底恼了,找到总经理说:“你这不是忽悠人吗?”总经理漫不经心地说:“公司资金周转遇到困难,你稍安毋躁,只要好好干,公司不会亏待你的。”李秀丽让总经理打欠条,遭到拒绝。
  几天后,李秀丽跳槽到另一家化妆品公司,把老客户全部“挖”走,还多次请原同事吃饭,请他们将客户介绍给新公司。
  7月底,孙明瑞致电李秀丽,表示可以把拖欠的提成如数返还,请她“归还”拉走的客户。李秀丽断然拒绝。孙明瑞生气地甩下一句话:“那就法庭上见。”
  9月1日,孙明瑞以“侵犯商业秘密”为由,将李秀丽告上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处被告刑责,并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0万元。
  庭审时,李秀丽表示,当初公司只跟她签订一份劳动合同,里面仅对薪酬作了规定,并没有对客户名单作保密规定,也没有和她签署保密协议和任何保密补偿。而且,她是在公司故意拖欠工资的前提下,才选择跳槽,完全是被逼无奈。
  11月25日,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李秀丽手中的客户名单,属于正常的客户资源,其将老客户拉到新公司之举,也属于正常的市场竞争,不属于“侵犯商业秘密”。因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本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时下,员工跳槽带走客户是常见现象,为何不属于侵犯商业秘密?
  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商业秘密主要具有以下四个基本特征:
  1.秘密性。秘密性是商业秘密持有人有意采取保密措施而达到的。因此,判断持有人是否采取保密措施,往往成为确认是否构成商业秘密的关键因素之一。
  2.实用性。商业秘密必须是一种现在或者将来能够应用于生产经营,或者对生产经营有用的具体技术方案和经营策略。
  3.保密性。即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手段。
  4.价值性。即该商业秘密自身所蕴含的经济价值和市场竞争价值,并能实现权利人经济利益的目的。
  只有同时具备四个基本特征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才属于商业秘密。根据上述规定,李秀丽手中的客户名单只属于正常的客户资源。
  上述案例也给用人单位敲响警钟。企业要想使业绩不受影响,必须建立有效的法律防范机制。同时,还要与掌握该商业秘密的员工签订竞业禁止条款,并对受限制员工进行一定竞业禁止补偿。这样既可以留住人才,又能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
  (摘自《家庭百事通》)
  责任编辑/易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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