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电视广告对幼儿的影响|电视广告对幼儿的影响

  摘要:幼儿每天都可以接触到大量的电视广告,但由于电视广告的质量良莠不齐,使得它不仅对幼儿有积极的引导,也有很多消极的影响,只有通过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广告人的自律和家长、老师的正确引导,才能避免幼儿所受到的消极影响。
  关键词:幼儿;电视广告;积极引导;消极影响
  中图分类号:G61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2851(2010)07-0114-01
  
  在众多媒体中,电视成为幼儿接触最多,对其影响也最大的媒体。调查显示,城市幼儿每天看电视的大约有74.5%,大多数的幼儿每天至少要看2~3小时的电视,不可避免的接触到大量的电视广告。
  一、电视广告对幼儿的积极引导
  电视广告篇幅较短,多在5~60秒之间,非常符合幼儿注意力很不稳定的特点,使幼儿能够较为完整的进行观赏,再加之反复播出的特点,这就为幼儿进行相关的认知奠定了基础。
  电视广告视觉冲击较为强烈的画面和丰富的声音组成,鲜明的色彩,形象生动的事物,节奏较快的画面切换,悦耳动听的音乐,能够充分满足幼儿的好奇心和新鲜感,激发幼儿的兴趣,使其对我们日常生活中较少接触的事物有一个更为直观的认知,开阔视野,增长见识。
  对于幼儿来说,听说能力的训练是语言学习的重点。好的电视广告文案简洁易懂、生动形象、琅琅上口、富有创意,通过对好的电视广告词的模仿、背诵,可以丰富幼儿的词汇量,促进幼儿语言的发展。某幼儿园教师就将幼儿对电视广告兴趣的聚集点作为语言教育的切入口,根据幼儿的兴趣爱好和认识水平,设计了学说电视广告这一为幼儿所喜爱、又具有时代气息的教育内容。首先,通过反复播放3-4个与幼儿生活有关的好的电视广告,来训练幼儿对事物的观察和认知能力,进而了解它们的用途,启发幼儿应该在生活中要养成好习惯,再引导幼儿发现广告语的特点,通过学说广告语,锻炼幼儿的胆量和口语表达能力,树立幼儿的自信,激发幼儿创编广告的欲望,最后,围绕自己的班级创编广告,通过动手改造道具,一起做广告表演游戏。这一活动,充分发挥了电视广告对幼儿的积极影响,把对幼儿的语言、品德、能力教育有机地融为一体,在发展语言的同时也促进了幼儿能力、认识、情感、个性、社会性和创造性等方面的发展,把电视广告对幼儿的积极影响发挥到了极致。
  二、电视广告对幼儿的消极影响
  电视广告对幼儿的消极影响,也是多方面的,包括身体健康、心理健康、道德发展等,这些也是不容忽视的。
  由于幼儿对事物的认识较多地依靠直接的感知,常常对所记的材料不分析、不加工,只是按其外部的形象或特点来记忆。因此,幼儿对事物的认识常常停留于事物表面现象,而不能认识事物本质特点,容易受到误导,甚至妨碍着他们对事物的理解,导致他们对公正观念、道德观念或者一些行为产生误解不利于他们的身心健康和道德发展。例如一些儿童健脑益智产品,喊出“喝了XXX,学习不用愁”的口号,过分夸大其效用,这会滋长幼儿投机取巧、不劳而获的心理,使其对学习与其他事物的关系产生误导,不利于其成长。而这样的情况,多发生在一些违法或者违反少儿电视广告准则的电视广告中,面对这种情况,我们应从多方面着手解决。
  三、应对电视广告对幼儿的消极影响
  (一)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监管力度。西方发达国家除了有非常健全的广告法律制度外,还针对儿童广告作出具体规定。如美国最权威、最综合的广告管理机构――联邦贸易委员会制定了儿童电视广告规则,这些规则包括:要在儿童节目与广告之间设置“分离器”,禁止儿童节目主持人向儿童促销产品;限制儿童节目广告时间;美国“全国广播工作者协会”制定《电视条例》,减少了儿童广告的数量,限定周末儿童电视节目广告时间不得超过9.5分钟,一周中的另外几天不得超过12分钟。
  瑞典的法规更严厉,它不允许向12岁以下的儿童做广告。挪威也禁止以儿童为诉求对象的广告。丹麦、波兰和爱尔兰正在考虑禁止儿童广告。同样,比利时和希腊对儿童广告也有限制性规定。”
  而我国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广播电视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在中小学生假期和未成年人相对集中的收听、收视时段,或者以未成年人为主要传播对象的频率、频道、节(栏)目中,不得播出不适宜未成年人收听、收视的商业广告。相比较而言,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严重缺乏,且描述含糊,关于针对幼儿的电视广告法规更可以说是空白,这是我国不法广告泛滥的重要原因。只有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并加强监管力度,才能有效的遏制不法广告对幼儿的消极影响。
  (二)通过行业自律,保护儿童身心健康发展。国际广告协会制定的《国际广告从业准则》规定:在儿童节目中或在儿童所喜爱的节目中不应做足以伤害儿童身心及道德的广告,也不容许利用儿童轻信之天性或忠诚心,做不正当广告。在广告业非常发达的美国,有专门的全国性的广告业自律机构――全国广告审查理事会,下设全国广告部和全国广告审查委员会。此外,还有地方的营业质量促进监督广告,以及众多的行业协会。
  我国国家广电总局出台的《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推动建立播出机构行业自律组织。该组织可以按照章程的规定,采取向社会公告、推荐和撤销“广播电视广告播出行业自律示范单位”等措施,加强行业自律。但具体措施仍需进一步完善。借鉴其他国家有益的经验,加强广告行业自律,是杜绝不法广告对幼儿消极影响行之有效地方法。
  万事有利必有弊。电视广告更是如此。在这个广告就如同空气的时代,我们根本没有办法完全隔绝幼儿与电视广告的接触,只有通过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广告人的自律和家长、老师的正确引导,才能让幼儿正确的认识和理解电视广告。
  
  参考文献
  [1]吴金岭.图解 蒙特梭利教育法[M].海潮出版社2008
  [2]王军.广告管理与法规[M].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3
  [3]幼儿-电视广告[EB].中华管理学习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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