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新时期如何完善党内选举制度_我国选举制度的完善

  摘要:党内选举制度是我党民主制度一项重要内容,有效的推进党内选举制度的建设对于巩固执政地位、扩大人民民主和构建和谐社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然而,目前党内选举制度还存在选举程序不规范、竞争机制缺乏、民主意识薄弱和监督不力等方面的问题。为此,我们有必要从改善提名制度、建立民主弹劾罢免制度、规范任期制度和健全监督制度四个方面来完善党内选举制度。
  关键词:党内民主;党内选举;选举制度
  中图分类号:D034.4 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9-9166(2009)020(c)-0016-02
  
  党内选举是依照党章的相关要求,根据党员或党员代表的意志,通过一定的选举程序以产生各级党的领导或出席上一级党代表大会的一种制度设计。它是实现党员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基本形式,是发展党内民主的一项根本制度保障,正如列宁所言:“每一个人大概都会同意‘广泛民主原则’要包括以下两个必要条件:第一,完全的公开性;第二,一切职务经过选举。”[1]因此,努力完善党内选举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一、完善党内选举制度的意义
  在当前党内外环境日益复杂化的情况下,完善党内选举制度的意义更加突出,具体而言:
  首先,党内选举制度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当前影响党的执政地位的最大挑战来自于权力腐败,特别是党员干部的腐败,这极大地损害了党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和地位。而党内选举制度在本质上既是一种监督制度,又是一种竞争制度,它通过定期选举来促进党内领导人员的“新陈代谢”,从运作和授权机制上约束“权力”腐败的发生,例如在一些地方,候选人会产生一种紧张感,担心落选,这种压力必然会促使他们把注意力集中在党和人民利益上,不会大搞腐败[2]。
  其次,党内选举制度有利于扩大人民民主。江泽民同志曾经指出:“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对人民民主具有重要的示范和带动作用。”[3]目前,我党庞大的党员和组织体系是人民和社会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触角已延伸到社会的每一个角落,再加上党员的表率作用和党组织的领导地位的加强,也使得党内选举制度真正成为推动和引领人民民主制度发展的根本动力和基本保障。
  再次,党内选举制度有助于构建和谐社会。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党新时期所提出的重要执政理念,而“党群关系”的和谐则是“和谐社会”的重要标志之一。完善党内选举制度从一定意义上说就是为了最大限度地改善“党群关系”,因为党内选举制度所产生的竞争机制促使候选人意识到想要当选就必须把满足和维护全体党员和广大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进而有效地改善“党群关系”。
  二、存在问题与不足
  近年来,我们党在发展党内民主,改进党内选举制度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极大成效,但同时也面临不少问题与不足,党内选举制度还有不少需要改进和完善的方面,具体表现在:
  (一)选举程序不合理、不规范
  目前,很多地方的党内选举程序的设计随意性很大,而且很不稳定,有些地方甚至每次换届都要制定一次选举程序和办法,由于选举程序没有用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造成很多程序操作起来极不规范,例如有些党组织通过变向委任来代替选举制度,选举成了“走过场”,还有些组织通过增加投票场内工作人员的办法,“监视”选举人的投票过程,更有些组织在选举时不明确监票、计票人员,也不及时公布选举结果和得票数,选举程序和过程不公正不公平。
  (二)党内选举缺乏竞争
  从一定意义上说竞争是选举制度的本质要求和根本的制度目标之一,然而目前很多党组织的选举制度则缺乏竞争性,这一问题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差额选举的范围仍很有限,在很多地方的选举中,差额也仅仅在预选中存在,另外,有的组织尽管是差额选举,但“差额”太少,限制了选举人的选举范围,无异于“等额选举”;另一方面,选举人对候选人并不了解,而且由于“竞选”机制不完善,候选人没有机会公开表达在自己的竞选意向,这样真正的“竞争性”在选举中并没有得以体现。
  (三)选举人主体意识缺失
  可以说选举是选举人与被选举人互动的过程,这一过程既要求被选举人主动地、积极地表达选举意向、展示行动方向、阐述行动承诺,同样也要求选举人积极地获取候选人资讯、主动地监督选举过程,负责地审阅选举结果,这既体现了选举人行使选举权的神圣感,也体现了选举人对自己所代表的一部分利益群体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然而遗憾的是,目前很多党员普遍缺乏选举人的主体意识,对自己所拥有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不重视,对选举的目的、意义不了解,对选举程序、候选人、选举结果更是漠不关心,这样,选举制度的真正意义就难以实现了。
  (四)党内监督不力
  有效的监督是党内选举制度顺利开展的前提条件和重要保障,按照选举条例的规定,上级纪委和党委应对整个选举过程实施监督,但实际上,这种监督却很难到位。另外从监督过程的角度看,目前的党内选举监督仍以事后监督为主,事前和事中监督明显缺失,监督的不力最终造成选举过程的不规范、不公正,甚至严重地滋生了腐败,例如有的候选人通过非正常手段干预、影响甚至左右选举人的投票,有的地方还频频出现贿选等腐败现象,这严重损害了党风党纪,也成为党内民主发展的一大障碍。
  三、对策与建议
  “改革党内选举制度,改进候选人提名制度和选举方式。推广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由党员和群众公开推荐与上级党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逐步扩大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直接选举范围,探索扩大党内基层民主多种实现形式。”[4]这是党的十七大为党内选举制度改革所提出的总方针总策略,但就具体制度构建而言,我们认为应当着力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
  首先,改革选举提名制度。一方面,要改革党内选举的提名方式。提名方式的公正公平是选举制度公平性合理性的保证,目前很多党员群众对党内选举之所以漠不关心或没有信心就是因为提名方式不公正不公开。传统的提名方式以“自上而下”为主,即由上级党组织来提名候选人。这种方式的弊端在于一方面选举人对候选人的情况不了解,也缺乏信任,另一方面这种方式忽视了党员群众的真实意愿,无法选出满意的人选。传统的提名方式往往是“等额”的,这就限制了选举人的选举范围,因此提名方式的改革应当首先变“由上而下”为“由下而上”的提名“路线”,即由党员群众直接民主推荐产生候选人,其次变“等额”为“差额”,扩大候选人的规模和范围,这样才能真正体现选举的精神;另一方面,要实行并扩大差额选举,即候选人的数目要大于候选职位的数目,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体现选举制度的竞争性,因为只有差额选举才能扩大选举人的选择范围,而且差额选举所带来的竞争压力必然迫使候选人更加积极主动的表达选举意向,也能使选举人有所“比较”,才能真正体现出“选”与“择”的有机统一,改变过去有“选”无“择”的传统。其次,建立民主弹劾罢免制度。马克思和恩格斯曾多次强调无产阶级的组织机构和领导人选应当由党员群众民主选举产生,而且还规定这些被选上的人员可以随时被弹劾罢免,“区部委员会和中央委员会的委员任期为一年,得连选连任,选举者可以随时撤换。”[5]弹劾罢免制度从选举制度建立之初就应当成为其核心的机制设计之一,这一制度的设计初衷在于:当党员群众发现所选之人不合格不称职时,他们可以通过合法、有效、便捷的途径,向相关部门提出要求撤换当初的选举人。这一制度一方面真正保证了党员群众的长远利益,另一方面还节约了政治成本,另外还能对在位者形成一定的责任压力感,促使他们更好的为广大党员群众谋利益。再次,要和规范的任期制度结合起来。从某个角度来看,任期制度和党内选举制度的根本目的都是为了保证党员干部队伍的先进性和代表性,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一方面规范的任期制是党内选举制度实施的前提,如果没有规范的任期制,如一些基础组织任期已满却仍不离任,那么真正意义上的选举制度就不可能顺利实施。另一方面任期制和党内选举制度在时间上的合理交叉,又避免了权力出现“真空”,例如基础党组织的换届必须在上一届领导班子任职期满前一个月完成,这样也能给下一届领导班子以足够的时间向老班子学习,以便熟悉工作,尽快进入角色。另外,选举制和任期制的有机结合还要注意其他配套制度规范的设计,比如要完善佣人公示制度、聘任制度以及干部落聘后的待聘制度等,切实解决干部“能上不能下”的问题。
  第四,完善选举监督制度。任何制度设计如果失去监督都无法良好的运行,党内选举制度当然也不例外。党内选举监督制度的完善应当从多个层面着眼。一方面,要扩大监督范围。监督范围的扩大有两层含义,一是指监督主体要多元化,除了上级党组织、党的纪检部门之外,选举人、普通党员干部都应当被赋予监督职责,二是监督对象要多样化,既要包括选举结果的监督,又要包括选举程序、选举透明度、投票过程等方面的监督,还要包括选举后对当选人工作活动的监督;另一方面,从监督机构上看,要建立专门的独立的党内选举监督机构,在机构组成上可以由上级党委、纪检部门和普通党员代表共同组成,另外要特别强调监督部门的独立性,特别是在财政、领导人员的组成上,不能受所在党组织的干预和影响,这是真正实现监督的关键。
   作者单位:河南科技学院人文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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