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后期藩镇与州之关系新解】 唐中央藩镇州三者关系

  [摘要]中国古代地方行政体系的分水岭出现在唐代后期。由于藩镇的特殊性质,使其凌驾于州之上却不是正式的一级行政建置。这种地方行政体系对宋代路的出现有直接的先导作用,且对元、明、清省级行政区划的发展影响深远。唐代后期朝廷、藩镇、州之间,存在虚实结合的“三角关系”,地方实行“二级制”而非“三级制”。藩镇的正式行政区划性质,从始至终都没有在唐代法令中得以确认,而朝廷与州的上通下达却时时被强调。藩镇若与朝廷对抗,则竭力控制属州;朝廷若要削弱藩镇,则促使与州的直达。唐代后期至北宋初期,藩镇与州的角色发生了深刻变化,即藩镇渐弱而州渐强。这种变化非一朝一夕之功,肇始于唐代后期,延及五代,至北宋才得以彻底扭转干坤,属州脱离藩镇控制,直隶朝廷。
  [关键词]唐代后期 地方行政体系 藩镇 州
  [作者简介]张达志(1980― ),男,天津市蓟县人,历史学博士,武汉大学历史学院中国三至九世纪研究所博士后研究人员,主要从事隋唐政治史、隋唐碑刻墓志研究。
  [中图分类号]K24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39-8041(2010)01-0119-10
  
  秦统一中国,地方实行郡县制。其后,地方行政体系几经变迁,至清朝,已与秦朝相去甚远。秦始皇废封建立郡县,开郡、县二级制之先河。西汉郡国并存,地方行政体系为二级制,汉武帝始于郡之上设监察区――州,派刺史周行郡国,以六条问事∞。至东汉末期,州始终作为监察区存在,并未转化为郡之上的―级行政区划。黄巾之乱,监察区被迫改为行政区。三国以降,州、郡、县三级制逐渐成形。南北朝分裂动荡,州郡区划越来越小,恶性膨胀,至隋初,已达到“郡县倍多于古,或地无百里,数县并置;或户不满千,二郡分领”的程度。隋文帝“罢天下诸郡”,将州、郡、县三级制改为州、县二级制。隋统一后,隋炀帝大举并省州县,且改州为郡。唐承隋制,除改郡为州外,几无大变。贞观元年(627年),分全国为十道,以分区监察。唐玄宗开元二十一年(733年),又“分天下为十五道,每道置采访使,检察非法,如汉刺史之职”,州之上的监察区重新出现。监察区的固定,使得监察官员成为常职,无形中州、县二级制逐渐发生质变。此外,唐玄宗设边境十节度以遏四夷,节度使负责军事,不涉民政。直至范阳、平卢节度使安禄山兼任河北道采访使,集军权、政权、财权于一身,藩镇与道开始合一。
  安史之乱爆发后,唐王朝在全国遍设藩镇,企图以藩镇制藩镇。藩镇凌驾于州之上,在军事、行政方面对州县进行统辖,因此,学术界众多学者认为藩镇成为州之上的一级行政区划,唐代后期实行藩镇、州、县三级制。但是,也有不少学者持相反意见,认为藩镇并非实体型的地方行政建置,唐代后期地方行政体系仍为州、县二级制。从秦代至唐代前期,地方行政体系的主流是郡(州)、县二级制,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州、郡、县三级制,可以说是天下分裂的特殊产物。如若以此为背景进行纵向考察,则隋文帝的废郡改制,只能说是恢复秦汉旧制,在中国古代地方行政体系演进过程中,意义并不显著。而从唐代后期开始出现的藩镇,介于朝廷与州之间,虽尚未正式成为一级行政区划,但其对宋代路的创新以及元代行省的成形均有深远影响。若从后往前追溯,对于高层政区而言,明清源于元代行省,辽金元源于宋代的路,而宋代的路则源于唐代藩镇。藩镇作为高层政区的雏形,可以说塑造了唐代后期直至清代地方行政体系的基本框架。考察唐代后期藩镇的盛衰及其与州的互动,可以更加清晰地展现唐代藩镇的实质以及宋代路的产生背景及其复杂性根源。因此,唐代后期出现的这种变化,可以认为是中国古代地方行政体系的分水岭。
  
  一、朝廷、藩镇、州之间的三角关系
  
  唐自开国以来,继承隋制,实行州、县二级制,州是地方行政的重要单位,上达朝廷,下治属县。唐代后期,藩镇逐渐凌驾于州之上,形成藩镇辖州的局面,这种变化,是迥异于唐代前期的。唐代后期地方行政体系究竟是藩镇、州、县三级制还是州、县二级制,藩镇是否真正成为州之上的一级行政建置实体,一直以来,学术界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综合考察“二级制”与“三级制”的论争,笔者认为藩镇并非州之上的一级行政建置,从根本上讲,如果地方实行藩镇、州、县三级制,州与朝廷的直达即是越级,在州、县二级制下,县不可能越过州上达朝廷,朝廷政令必须通过州转达至县,而州与藩镇之间并非如此。
  藩镇作为州之上的高层行政区划,从始至终都没有在唐代法令中得以确认。因此,有学者认为藩镇无一级政区之名而有一级政区之实,州名义上直属朝廷而直达权渐次丧失。笔者也不赞同这种观点,藩镇作为一级政区并不是有实无名、名实不符,而是既无其名也无其实,因为藩镇属州与朝廷的直达从未真正中断,朝廷始终极力维持与州的政令通达,并时时强调。除少数叛藩如河朔三镇之外,朝命所及之藩镇,州作为法令明确规定的一级地方行政机构,直接向朝廷负责。
  那么,朝廷、藩镇、州三者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呢?陈志坚《唐代州郡制度研究》第三编第一章虽题为《唐代中央、藩镇、州郡的三角关系和三级制》,但重点在于探讨中央与州郡的行政直达,并未对所谓的“三角关系”作出明确的界定和详细的论证。有鉴于此,笔者重新审视学界关于“二级制”与“三级制”的对立观点,制作示意图如下:
  
  如上图,认为藩镇成为地方一级行政机构实体的观点,基本可以用A图表示,否认藩镇成为州之上的一级行政建置的观点,基本可以用B图表示,笔者赞同B图之形态。藩镇虽然凌驾于州之上,但其沟通朝廷与州的行政程序没有明确的法令规定,故其为虚线;而朝廷与州的通达,则是一以贯之且行之有效的,故其为实线。如此,则朝廷、藩镇、州三者之间形成一种奇特的“三角关系”。
  关于朝廷、藩镇、州之间虚实结合的三角关系,可以结合文献记载和历史背景,进行详细梳理。如肃宗乾元:二年(759年)八月的《察访刺史县令诏》所云:
  固知方岳之任,足以委黜陟之权矣。况诸道节度,皆备职防戎,政在理兵,岂遑廉问。必令郎官御史,分命巡察。……自今已后,刺史县令,更不得数有移改。善政闻于上,则当议擢迁;如道失厥中,亦自申惩诫。……并委中书门下省,著为恒法。庶使官无失位,政有常经,宣示天下,宜知朕意。乾元二年(759年),即安史之乱爆发之后第四年,天下尚未全部归复,朝廷即下诏申戒刺史,可见其于收复失地、挽回局面的重要性。刺史职任对于稳定地方至关重要,若有停务替代,必须由朝廷降鱼书,诸道节度、观察使不得擅停剌史。朝廷不仅希望剌史能够久任,安定地方,而且,为防备藩镇坐大,从最初即注意到其对所领属州的牢固控制。因此,朝廷更希望能够保持与州的政令畅通,刺史除授、停务、替代、别追、离任等一系列相关步骤,都必须由朝廷降鱼书,尽最大可能与藩镇争夺对属州的控制权。《唐会要》记载了降鱼书问题的来龙去脉及执行情况:   永泰二年九月二十二日,诸府刺史、都护、大都督府长史有犯者,自今已后,降鱼书停务讫,然后推勘闻奏。如未降鱼书,不在推限。至大历十二年五月十目敕:诸州刺史替代及别追,皆降鱼书,然后离任,无事不得辄追赴使及出境。刺史有故阙,使司不得差摄,但令上佐知州事。至贞元三年十月敕:刺史停务,则降鱼书。先是,此制自广德已后,多不施行。又节将怙权,刺史悉由其令,鱼书皆废。至是,漳州刺史张逊,坐事将鞫之,有司请举旧制也。首先,代宗永泰二年(766年)九月作出规定,然后在十一年之后的大历十二年(777年)进一步重申。由于此政策施行不力,又在十年后的德宗贞元三年(787年)重新恢复鱼书制度。朝廷如此三令五申,最根本的目的在于改变“节将怙权,刺史悉由其令”的局面,可见,在朝廷看来,州并非藩镇的下级行政单位,而是应当直承朝命。
  时诸州悉带团练使,(杨)绾奏:……“旧制,刺史被代若别追,皆降鱼书,乃得去。开元时,置诸道采访使,得专停刺史,威柄外移,渐不可久。其刺史不称职若赃负,本道使具条以闻,不得擅追及停,而刺史亦不得辄去州诣使所。如其故阙,使司无署摄,听上佐代领。”帝善其谋,
  于是高选州上佐,定上、中、下州,差置兵员,诏
  郎官、御史分道巡覆。关于杨绾上奏,《唐会要》另有记述:
  大历十二年五月,中书门下奏:开元末,置诸采访使,许其专停刺史务,废置由己。请自今已后,刺史有犯赃等色,本道但具状闻奏,不得辄追赴使,及专擅停务,差人权摄。其刺史亦不得辄诣使出界,未先闻奏,皆按常刑。两相比较,文意更为明确,大历十二年(777年)五月,杨绾奏文所称之“旧制”,即为降鱼书问题,德宗贞元元年(785年)《冬至大礼大赦制》,在贞元三年(787年)之前也已强调“刺史停替,须待鱼书”。此外,“本道使”即为观察使,开元年间诸道采访使,擅用威权,专停刺史,造成刺史职权和地位受到严重压制,所以杨绾奏请强调观察使的职责仅在于具状闻奏属州刺史违法犯赃者,于此之外,不得擅追刺史赴使及停刺史务;刺史亦不得在未先闻奏的情况下诣使出界。
  杨绾奏文中更为关键的问题是,朝廷关注到作为地方大员的观察使对于其属州刺史,不仅可以施威,也可能施恩,若属州刺史与观察使联合对抗朝廷,则殊为难治。朝廷时时强调与州的直达,除了制约节度、观察使权力之外,背后还包含了限制刺史与节度、观察使私相联结的意图。因此,明确规定刺史不得“辄去州诣使所”。杨绾上奏最终以朝廷诏敕的形式予以确认,成为必须遵循的法令。
  (大历十二年)五月,辛亥,诏自都团练使外,悉罢诸州团练守捉使。又令诸使非军事要急,无得擅召刺史及停其职务,差人权摄。……上方倚杨绾,使厘革弊政,会绾有疾,秋,(大历十二年)七月,己巳,薨。上痛悼之甚。虽然朝廷颁布诏令两月之后,杨绾即病故,但其改革弊政的主张并未就此搁浅。朝廷下诏两年后,大历十四年(779年),代宗崩,德宗即位;又两年,建中二年(781年),成德节度使李宝臣卒没,由此引出其生前―段重要案例:
  (建中二年)春,正月,戊辰,成德节度使李宝臣薨。宝臣欲以军府传其子行军司马惟岳,以其年少暗弱,豫诛诸将之难制者深州刺史张献诚等,至有十余人同日死者。宝臣召易州刺史张孝忠,孝忠不往,使共弟孝节召之。孝忠使孝节谓宝臣日:“诸将何罪,连颈受戮!孝忠惧死,不敢往,亦不敢叛,正如公不入朝之意耳。”孝节泣日:“如此,孝节必死。”孝忠日:“往则并命,我在此,必不敢杀汝。”遂归,宝臣亦不之罪也。当时,恒州为成德军节度使治州,深州、易州均为其属州。由于李宝臣卒,传其子李惟岳,引发朝廷攻讨。但李宝臣生前,朝廷与其关系并未如此紧张,为使其子李惟岳得以顺利袭帅位,企图诛杀其管内深州刺史张献诚、易州刺史张孝忠,其中后者张孝忠,李宝臣曾经“甚委信之,以妻妹昧谷氏妻焉,仍悉以易州诸镇兵马令其统制。前后居城镇十余年,甚著威惠”。可见,张孝忠的易州刺史身份比较特殊,并非朝廷任命,而是李宝臣使府军将,派任易州刺史,并统易州诸镇兵马。因为此时的成德,虽未公开对抗朝廷,但由于势力坐大,得以自署属州刺史。但即便如此,张孝忠鉴于李宝臣诛杀诸将十余人之事,不敢赴使,可能更多地是出于防备,但仍可从一个侧面观察到朝廷之前反复强调的刺史非军事要急不得私自赴使的可执行性。在跋扈藩镇尚且如此,则顺服朝命的藩镇更是可想而知。李宝臣死后,张孝忠以易、定二州归服朝廷,朝廷即以其代李宝臣为成德节度使,李惟岳不受命,朝廷又命张孝忠与朱滔合军攻讨,最终予以诛灭。在河北三镇,节帅与属州刺史,首先从任命上即多了一层亲密关系,节帅企图完全控制属州,多以使府军将兼任属州刺史,但节帅不服朝命,其属州刺史并不一定全部协从,史籍中有很多叛藩之下的属州刺史归降朝廷的记载,即为明证。其次,属州刺史统领当州镇兵,随着实力增强,对节帅的地位亦构成威胁,与节帅最初派亲信军将坐镇属州的初衷日渐背离,相互矛盾,于是在涉及节帅继任的问题上,属州刺史的威胁便被提上日程,必须消除隐患。这种复杂的关系,使得属州刺史不敢轻易前往使府,除非在特殊情况下或者节帅已故继任人选未定之时。
  朝廷始终努力在其与藩镇、州之间寻求权力平衡,因此,诏令的延续性和一贯性清晰可见。此外,关于州的政务,应该申报节度、观察使,还是应该直接上奏朝廷,两者存在实质性的差别。对此,朝廷亦多次颁发诏令予以强调,如大历十四年(779年)六月敕:
  天下诸使及州府,须有改革处置事,一切先申尚书省,委仆射以下商量闻奏,不得辄自奏请。大历十四年五月,德宗即位,六月即下敕文,明令诸州刺史有事先申尚书省,足见朝廷对州直接上奏的重视。六年之后,德宗又在贞元元年(785年)《冬至大礼大赦制》中对刺史提出诸多期许:
  自今已后,刺史县令,未经三考,不得改移。其余非在职绩效殊尤,亦不得越次迁转。刺史停替,须待鱼书。……应诸色人,有长策济时,忠规匡主,任具陈所见,诣所居之州,委刺史略与讨论,观其旨趣。但有裨治道,不涉私情,便与附驿递进,朕当亲览。德宗明示刺史宜久任,强调治绩。此外,刺史负有访察当州治道长策之责,可以“不涉私情”,直接上疏,皇帝“亲览”。其中,“不涉私情”,当主要针对节度、观察使,明文规定刺史可以与朝廷直通。至于直通的途径和载体,也有说明,即“附驿递进”,则可明了州刺史可以通过驿传这种专门通道上疏朝廷。关于刺史停替,也作出明确规定,必须由朝廷下鱼书,言外之意即是节度、观察使不得擅自停罢刺史。
  回到《唐会要》对降鱼书问题的记载,杨绾上奏事在大历十二年(777年),上承永泰二年(766年)诏令,下启贞元三年(787年)敕文,各朝政策的传承阐发,于此可见一斑。贞元三年力图恢复旧制,“刺史停务,则降鱼书”,又与两年前贞元元年(785年)《冬 至大礼大赦制》中“刺史停替,须待鱼书”口吻完全一致,足见此问题的重要性。
  贞元三年之后,贞元四年,朝廷再颁敕文,强调刺史不得辄离本界,其密度之高,力度之大,实属罕见。
  贞元四年正月一日敕文:自今已后,刺史不得辄离本界,如是缘司使,任以文牒计会。应缘州事巨细,听闻奏。如刺史阙上佐,当日闻奏。并牒报中书门下省。
  上文列举易州刺史张孝忠以机谋未赴使而归顺朝廷,得以升为节帅。再来看贞元八年(792年)发生的―起主动赴使但又与朝廷诏敕并不抵触的案例:
  皇唐贞元八年,岁在壬申夏六月,上帝作孽,罚兹东土,浩淼长澜,周亘千里,请究其本而言之。……开府仪同三司检校右散骑常侍兼御史大夫泗州刺史武当郡王张公侄,以其始至也,聚邑老以访故,搴薪楗石以御之。……将健丁壮,遏水之不可者,任便而自安,迨数日而计行矣。……又东北直渡,经下邳五百里,至于徐州,通廉察之问。又移书淮南南城将,令断扁舟往来,立标树信,以虞寇贼之变。……时贞元十三年岁在丁丑清和之月,哉生魄,勒于石。同样是在德宗朝,在代宗而下反复申明刺史不得擅离本任私自赴使的前提下,贞元八年(792年)六月,泗州大水,刺史张侄积极组织生民救灾,并亲赴徐州,向当时的徐泗濠节度使张建封汇报灾情。朝廷之前规定,非军事要急不得赴使,说明泗州水灾不在违禁之列。关于水灾,朝廷历来非常重视,必须做到下情上达,刺史直接向朝廷上奏;再有就是要向观察使汇报,观察使再向朝廷奏报。此种应急举措,朝廷非但不会禁止,反而积极倡导,作为善政看待。泗州刺史张侄,不仅“通廉察之问”,还“移书淮南南城将”,以防寇贼,因此,才会在五年后的贞元十三年(797年)被追述并刻石,以颂其功。关于勒石纪功德诸如德政碑、善政述之类,必须在朝廷认可的范围内进行,因此,泗州刺史张�的政绩包括亲自赴使的举动,是得到朝廷认可的,不属抗命不遵。与易州剌史张孝忠不敢赴使之事相比,泗州大水之事更为接近社会实态,也更能体现朝廷的良苦用心。
  关于禁止刺史擅离本任私自赴使这一点,在以后的朝廷诏敕中依然屡屡被强调,距大历十二年(777年)三十年后的宪宗元和二年(807年)以及又十四年后的穆宗长庆元年(821年),即再次突出强调这一问题。宪宗朝有《南郊赦文》,穆宗朝有《册尊号赦文》,均规定刺史不得擅离本州;穆宗《南郊改元德音》更是明令禁止刺史“称有公事”而“请赴本使”。虽然属州刺史赴使府的记载也有很多,但多为跋扈藩镇叛逆之时,或为节帅物故使府军乱之际,除此特殊情况之外,按照朝廷规定,藩镇所领属州刺史不得私自前往使府。朝廷屡颁禁令,在相当大的程度上限制了藩镇完全控制所领诸州的可能,一方面确保朝廷与州直达,另一方面限制刺史私诣使所,可谓双管齐下。
  由此,笔者关注到,作为国家最高法令的诏敕、赦文、德音等,并非一纸空文,虽然各地涉及具体问题的执行时会有变通依违之处,但并不能抹杀朝廷以最高政令反复申明的重要作用,朝廷赦宥诏敕中涉及地方州县给复放免、税外加征、禁绝贡献等问题,都是直接关涉民生的重要方面,其执行效力均可在文献中得以体现。因此,关于节度、观察使与刺史之间的行政往来,朝廷的三令五申,是有其强大约束力的。这种法度,在实际政务操作中会明确划分“可为”与“不可为”,当特例发生时,被历史文献所记载,传至后世,但是,特例的背后,却是更多的社会常态。对于唐人来说,过于习以为常的事件反而不会被重视,这正是史料形成之初的选择性,后世研究者不能以特例来涵盖甚至湮没社会常态。此外,当违背朝廷政令的特例发生时,当事人会在社会上承受公众舆论的强大压力,这也是不容忽视的,朝廷政令主导公众舆论,使得违逆之人行事之初必须思量再三。大唐帝国经历安史之乱,史家常称唐朝已经土崩瓦解,但其仍然存续一百五十余年,超过唐代前期,这与民众对唐朝的高度认同息息相关。以此视角观察唐代后期藩镇与州的关系,思绪会更加冷静,心态会更加平和,一个半世纪的历史发展,或许平和才是主流。
  综上可见,所谓藩镇、州、县三级制地方行政体系是子虚乌有的,在国家的法令规定中,观察使只对其属帅行使监察闻奏之责,属州与朝廷的上通下达有法令的明确规定并时时重申,但属州与藩镇之间的联系却受到限制。正如示意图中B图所示,藩镇与属州的联系,仅为虚线,而属州与藩镇的联系,虚线之上还要受到约束,其行政上的互通非但不通畅,甚至被禁止。这就是朝廷、藩镇与州之间特殊的三角关系。
  
  二、朝廷与州的上通下达
  
  藩镇之下所领州,分为治州和属州。治州为使府所在地,刺史常由节度、观察使兼任。藩镇若与朝廷对抗,则竭力控制属州,多以其使府僚佐军将兼摄属州刺史;而朝廷若要削弱藩镇,则促使与州的上通下达,由朝廷直接除授属州刺史。所以,属州刺史的来源,在朝廷与藩镇的势力消长中,呈现出明显的差异。在上文所论述的三角关系中,由于藩镇威权,属州所扮演的历史角色很容易被淡化、被忽视,必须钩沉索隐,才能有所发微。
  元和二年(807年)春,“杜黄裳出镇,擢(李)吉甫为中书侍郎、平章事”,后者外任江淮十五余年,“及是为相,患方镇贪恣,乃上言使属郡刺史得自为政”。李吉甫为相,在元和二年正月,恰与上述宪宗元和二年正月《南郊赦文》同时。《南郊赦文》强调刺史不得擅离本任,李吉甫上言属州刺史得自为政,两者实相辅相成,互相补充。李吉甫外任期间,深入了解当时地方上藩镇对州的权力侵夺,故其入朝掌权后,才会相应主张刺史得自为政,不唯藩镇马首是瞻。同时,限制刺史赴使与离本任,使其能够安心治理本州,不受藩镇干扰。考察当时的时代背景,元和元年(806年),宪宗力排众议,一举讨平西川刘�,“藩镇惕息,多求人朝”,其震慑力之强大,不言而喻。借平刘�的余威,朝廷于次年正月即推行相应的限制藩镇、提升州自主性的政策,阻力会小很多。由此,确立新的政治标准,并为其后所遵循。②如元和十二年(817年)四月敕:
  自今已后,刺史如有利病可言,皆不限时节,任自上表闻奏,不须申报节度、观察使。宪宗元和十二年(817年),正值朝廷讨淮西吴元济未平,重申刺史得以上表闻奏之外,特别强调不须申报节度、观察使。此敕文颁布之后六年,穆宗长庆三年(823年)十一月,时任夔州刺史的刘禹锡作出回应,上《夔州论利害第一表》:
  臣某言:伏准元和十二年四月十八日敕,诸州刺史如有利害可言者,不限时节,任自上表闻奏者。……伏以守在遐郡,不敢广有所陈。谨准敕上利害及当州公务,各具别状奏闻。伏乞圣慈,俯赐昭鉴。无任感激屏营之至。……长庆三年(823年)十一月七日。次年,长庆四年(824年)五月,刘禹锡再上《夔州论利害第二表》:
  臣某言:伏准今年正月五日德音,宜令诸道观察使刺史各具当处利害附驿以闻者。……伏 以华夏不同,土宜各异。详求利病,谨具奏闻。伏乞圣慈,俯赐昭鉴。臣伏览国史,窃见开元十八年,朝集使至京,玄宗临轩亲问利害。时宣州刺史裴耀卿上便宜事,论转运甚详,竟不行下。至二十一年,耀卿为京兆尹,再以前事奏论,方见允纳。比及三年,漕运七百万石,省脚三十余万贯。当耀卿前不见纳,必有人非之,及后数年,方展其效。臣僻守远郡,敢望言行,只奉诏书,或冀万一。伏惟明主择之。无任恳悃屏营之至,长庆四年五月十四日。长庆四年正月,穆宗崩,敬宗即位。刘禹锡《夔州论利害第二表》提及长庆四年正月五日德音,继宪宗元和十二年四月敕文之后,再次重申刺史具当除利害闻奏。
  刘禹锡上《夔州论利害第一表》申明朝廷之前敕文准许刺史上言利害,恰与元和十二年四月敕文相互印证,为刺史与朝廷直接通达的力证,且能明了敕文下达与上表闻奏的公文运作模式,殊为难得。同时,应该引起关注的是,宪宗朝关于刺史上言利害的敕文,在其后的穆宗朝、敬宗朝均有所回应,特别是敬宗即位后颁布德音,再次强调元和敕文主旨,至少说明宪宗政策在穆宗朝、敬宗朝是得到切实执行的。以往研究只关注宪宗崩后,河北再叛,即含糊断定宪宗政策只限于宪宗一朝,穆宗及以后各朝均无法贯彻,这种一言以蔽之的论断,过于粗疏,不足为据。因为宪宗号称“中兴之主”,在唐代后期独一无二,所以其后诸位皇帝均显逊色,尤其是穆宗,在位仅四年,常被责以守成失败。笔者颇不赞同此种论调,再来看穆宗朝的李渤事例:
  李渤,字�之,……穆宗即位,召为考功侍郎。……会魏博节度使田弘正表渤为副使,杜元颖奏日:“渤卖直沽名,动多狂躁。圣恩矜贷,且使居官。而干进多端,外交方镇,远求奏请,不能自安。久留在朝,转恐生事。”乃出为虔州剌史。渤至州,奏还邻境信州所移两税钱二百万,免税米二万斛,减所由一千六百人。观察使以其事上闻。未满岁,迁江州刺史。张平叔判度支,奏征久远逋悬,渤在州上疏日:“伏奉诏敕云,度支使所奏,令臣设计征填当州贞元二年逃户所欠钱四千四百一十贯。臣当州管田二千一百九十七顷,今已旱死一千九百顷有余,若更勒徇度支使所为,必惧史官书陛下于大旱中征三十六年前逋悬。臣任刺史,罪无所逃。臣既上不副圣情,下不忍鞭笞黎庶,不敢轻持符印,特乞放臣归田。乃下诏日:“江州所奏,实为恳诚。若不蠲容,必难存济。所诉逋欠并放。”长庆二年,入为职方郎中。长庆二年(822年),刘禹锡上《夔州论利害第一表》的前一年,李渤在江州刺史任,上疏朝廷,控诉度支使征三十六年前即贞元二年(786年)江州所欠逋悬,朝廷随即下“免江州逋赋诏”,予以放免,此过程清晰显现州与朝廷的上通下达,完全不受观察使的阻碍。江州为江西观察使属州,如果穆宗时地方果真实行藩镇、州、县三级制,则江州刺史必须首先上报江西观察使,观察使再转奏朝廷,一旦观察使认为其属州所奏有损其政绩,就很可能扣压不报。其他政策暂且不论,宪宗之后直至穆宗时期,刘禹锡、李渤的事例均表明朝廷与州直达的通畅,不需经由观察使。
  再来看另一事,同样是穆宗朝,李渤任刺江州之前,出任虔州刺史,奏还邻境信州所移两税钱之事。虔州、信州,均为江西观察使属州,当是时,江西观察使为王仲舒,其职责是“掌察所部善恶,举大纲,凡奏请,皆属于州”,因此,并未横加干涉其管内虔州与信州之间的欠税问题,李渤作为虔州刺史,有善政,则观察使王仲舒上表奏闻,使李渤得以迁江州刺史。这是朝廷、藩镇、州三者之间日常政务的处理模式,需要厘清的是,李渤“奏还邻境信州所移两税钱二百万”之“奏还”,当如上文所录大历十四年(779年)六月敕所言,申尚书户部;而观察使王仲舒“以其事上闻”之“上闻”,当为直接上达天听,奏报皇上。这两种途径并行不悖,但一般均笼统称为上疏朝廷,若不加细分,则容易混淆。明晰此政务运作程序,再来看其后文宗朝《谕刺史诏》,实为一脉相承。大和三年(829年)十一月诏云:
  刺史分忧,得以专达,事有违法,观察使然后奏闻。如闻州司常务、巨细所裁、官吏移摄、将士解补、占留支用刑狱等,动须禀奉,不得自专,虽有政能,无所施设,选置长吏,将何责成?宜委御史台及出使郎官御史严加察访,廉使奏听进止。本判官不能规正,及刺史不守朝章,并量加贬降。若所管州郡,控接蕃夷,军戎之闭,事咨前制,即不在此限。文宗大和三年(829年),朝廷于《南郊赦文》中强调刺史得以专达,用反问语气重申刺史不应“巨细取裁”于观察使,观察使不得侵占刺史权力;但刺史若有违法,观察使必须奏闻,再次明确朝廷、藩镇、州三者的行政关系。三年之后的大和六年(832年),刘禹锡已转任苏州刺史任,又上《苏州谢振赐表》,与十年前江州刺史李渤上疏之事遥相呼应:
  臣某言:伏奉去年二月十五日敕,苏州宜赐米一十二万石,委刺史据户均给者。……伏以臣当州去年灾渗尤甚,水潦虽退,流庸尚多。臣前月到任,奉宣圣旨,阖境老幼无不涕零。询访里间,备知凋瘵,方具事实,便欲奏论。圣慈忧人,照烛幽远。特有振恤,救其灾荒。……臣忝为长吏,倍万常情。无任感激�跃之至。大和六年三月二十四日。大和五年(831年)十月,刘禹锡除授苏州刺史,六年(832年)二月到任,上表言及大和五年二月赐苏州米敕文,说明朝廷单独针对苏州赐米赈灾,并委刺史据户均给,刘禹锡作为继任刺史,得以上谢赈赐表,此又为州遇水灾之后朝廷赈赐过程中与州的直达,事例卓然可征,非常典型。
  此外,上文提及“申尚书”与“奏皇上”两种上疏途径的区别,在明州刺史裴定墓志中可得明证:
  公讳定,字山立,……大和八年,使持节于明州,……此郡岁有柽材麋腊之贡,茶盐堰埭之契,积有年矣。公条疏利病,为中书李公信,乃停贡废堰,俾茶盐税粜之务,并归于州。有司即日,人心泰安。数月,课利盈溢。明州为浙东观察使属州,裴定大和八年(834年)任明州刺史,条疏利病,停贡废堰,符合朝廷一贯倡导的精神。此时去宪宗元和十二年(817年)所颁刺史言利病之诏敕十七年,首先,按照朝廷旨意,裴定可以直接上奏,不须申报浙东观察使;其次,墓志特意言明裴定“为中书李公书”,此中书李公,即为左仆射李逢吉,则裴定条疏利病,为申报尚书省无疑,与其观察使上表闻奏实为两途。其后,朝廷直接针对明州上疏,解决问题,并派“有司”,可见朝廷对藩镇属州利病的重视,此亦为笼络属州人心、防止属州完全投向藩镇的重要举措,其有如和风细雨的潜移默化,发挥的作用绝对不能低估。
  
  三、余论
  
  唐代后期藩镇与州的关系,有其独特的发展脉络,若与五代对比,更能见其变化。五代时期,由唐朝一个“天下”变成数个“天下”,由唐朝一个“天下”保有数十个藩镇变成一个“天下”仅存数个藩镇。相形之下,藩帅的地位更加重要。但是,每个“天下”的职官序列都基本保持唐朝的规模,藩 帅作为地方大员,不外带使相、封王爵。而相比唐朝“天下”三百余州的刺史来讲,五代州的地位提升就是实质性的了。这种提升反而削弱了藩帅的权力,造成藩镇的弱化和以州为单位的地方势力的加强,最终人宋形成天下诸州直隶朝廷的局面。
  唐代后期藩镇企图削弱朝廷权力及阻碍朝廷与州的直达,是宋代全面实行天下诸州直属朝廷的根本原因。而藩镇渐弱、属州渐强的过程,又是宋代直属州得以实现的基本前提。州直属朝廷之后,全国范围内州的数目众多,统辖不便,必须设置州之上的分区管理机构。而朝廷又不愿重蹈唐代藩镇的覆辙,因此,便有了路的诞生,并在路的层面分割其权力,使职差遣性质的转运使、提刑使等互不统属,而又互相牵制,地方分权大为削弱,中央集权高度强化。但是,历史的双刃剑终究要显露锋芒,地方权力过度弱化直接造成边防空虚与治安乏力,终宋一代,内忧外患,不绝如缕。
  另外,《燕翼诒谋录》所载一条材料常被日本学者日野开三郎、韩国学者郑炳俊以及中国学者刘诗平、陈志坚等利用,考察唐代直属州经五代到北宋的发展演变:
  唐末,藩镇诸州听命帅府,如臣之事君,虽或因朝命除授,而事无巨细,皆取之于帅,与朝廷几于相忘。太平兴国二年三月,右拾遗李翰极言其弊,太宗皇帝始诏藩镇诸州直隶京师,长吏自得奏事。而后天下大权尽归人主,潜消藩镇跋扈之心。今长吏初除,替满奏事自此始也。此段文字,记述北宋太宗时天下诸州不属藩镇、直隶朝廷一事。然而,尚有学者径引此条材料所言唐代情状代表整个唐代后期藩镇与州的实况。其中“唐末”这一模糊的时间概念,是否能够涵盖唐代后期?来人印象中的唐代政治,是否可以信以为真?面对这样一条材料,大多数人会径直信服宋人,并将其描述与印象中的既有观念相结合,直接套用到唐代,而且感觉顺理成章。其实,宋朝并非采用此一措施就能彻底消除藩镇跋扈,而是推行诸如收兵权等其他政策综合作用的结果。在其背后,更重要的是唐代后期延至五代的历史发展,使得藩镇与州的角色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其中最值得关注的正是背后的“潜流”,即安史乱后内地遍设藩镇,到河北跋扈波及其他藩镇,到宪宗元和平藩,到裂地分镇藩镇碎化,到黄巢乱后出现藩镇之上的强藩,再到五代藩镇数目激增辖地锐减,是一个藩镇由强到弱的过程;与此一过程同时进行的,则是属州受控于藩镇,到与朝廷通达,到两税三分,到恢复军权,到户口增长,到州级提升,再到五代直属州增多,以至北宋全面实现州的朝廷直属,又是一个州由弱到强的过程。而且,藩镇碎化过程中,最当引起重视的是,州的地位在无形中上升。假如一个藩镇原领有一个治州、十个属州,其裂为三个藩镇后,则相应变成三个治州,每个新的藩镇仅领有二到三个属州。这种隐性的规则非常重要,新增加的两个治州,由原来的普通属州升格为会府州,其地位上升不言而喻;即使是新藩镇下的其他属州,由原藩镇内的十分之一,变为分镇后的三分之一甚至二分之一,这种提升也是实质性的,而且,这种提升与这些属州的军力增强、户口增加、州级上升等因素互为表里,若系统考察,均可得到证实。此为唐代后期藩镇与州之关系变迁的最基本概括。
  
  (责任编辑:周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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