舍本逐末 [“四大”本土化实属舍本逐末]

  政府应该着眼于加强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的监控。强调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是否中国国籍,无疑于“捡芝麻丢西瓜”,使得本来就诚信缺失的中国资本市场更加雪上加霜  近日,财政部发布了《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本土化转制方案》,要求四大中外合作会计事务所转为特殊普通合伙制,境外合伙人占事务所合伙人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40%,到201 7年不得超过20%,且首席合伙人必须具有中国国籍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我们不好揣测财政部此举的真实意图,但这显然与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大趋势背道而驰。
  会计师事务所是公司外部治理的重要力量,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于规范财务治理,尤其对于强化内部控制,进而有效保护投资者权益,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近些年,各国都在不断加强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如美国2001年爆发安然和世通两大财务丑闻,让世界认识到了财务控制(内部控制)对于企业的重要性。2002年,美国不失时机地出台了《萨班斯一奥克斯利法案》(即SOX法案)。该法案有三个方面备受关注:一是建立一个由5个成员组成的上市公司会计监察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上市审计服务进行监管;二是对上市公司高管人员的造假行为予以重罚;三是在美上市企业必须建立内部控制体系。美国国家会计总署(GAO)指出,强有力的财务控制系统通过内部控制检查,克制浪费、舞弊、滥用职权和管理不当,是保证组织运行有效率的重要因素。
  美国注册舞弊审查师协会(ACFE)的报告显示,46.2%的欺诈案件源于内部控制的缺失,39.9%的欺诈案源于内部控制没有能够有效发挥作用,只有不到11%的欺诈案是标准的内部控制难以发现与阻止的。报告还发现,2006-2008年ACFE调查的959个舞弊案中,35%的注册舞弊检查师认为不健全的内部控制是舞弊产生的主要原因。17%的注册舞弊检查师认为对现有控制的置之不理是舞弊产生的主要原因。
  无疑,内部控制对于公司治理进而对于财务治理至关重要,而保证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关键在于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而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并不取决于合伙人的国籍,也不取决于哪个国籍的合伙人占多少比重,而是取决于独立性制度的约束力和强制力。美国SO×法案之所以要规定建立一个会计监察委员会,就是要进一步强化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防止会计师事务所为了私利而发生欺诈和舞弊行为。在市场经济社会,人的本质属性是追求利益最大化,如果没有制度的约束,或者制度的约束力不强,违规的成本过低,那么,不管合伙人是谁,都难以摆脱徇私的“魔咒”。
  中国的资本市场自1990年复建后只有22年的历史,而西方发达国家则有上百年的历史,二者在相关制度建设和完善程度上还远不能同日而语,西方发达国家的很多经验值得我们学习。这种学习既可以是制度文本的借鉴。也可以是由人才流动而带来的观念的更新和浸润,而后者的效果更加明显。
  笔者曾对中国1722家海内外上市(即交叉上市)和仅在A股上市(非交叉上市1的上市公司的财务治理水平作了全面评价。其中,51家上市公司同时在海外上市,这51家上市公司中有40家定期评估内控制度,占交叉上市公司总数的78.43%,高于非交叉上市公司73.61%的比例;51家交叉上市公司中,有41家公司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在内控制度上发挥作用,占比为80.39%,远高于非交叉上市公司66.61%的比例;51家交叉上市公司100%披露了内控措施,更高于非交叉上市公司57.49%的比例。
  之所以出现上述情况,与海外资本市场对内控制度的严格规制,尤其是独立的审计制度密切相关。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发布的2003年最终规则和2007年指南指出,COSO(全美反舞弊性财务报告委员会发起组织)框架可以作为合适的、有效的评价框架,公司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选择进行财务报告内控评价的框架,被应用的评价框架应包括COSO框架的所有组成要素。并且,COSO框架已经被美国上市公司广泛接受。但是,上交所和深交所发布的内控指引中却都没有明确的内控评价标准。
  总之,在中国资本市场制度不健全、会计师事务所独立性不强的情况下,政府应该着眼于加强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的监控。强调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是否中国国籍,无疑于“捡芝麻丢西瓜”,使得本来就诚信缺失的中国资本市场更加雪上加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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